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王子杰具 保 人 王義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義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義寬因受刑人即被告王子杰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後,受刑人因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子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4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630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國庫收款存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