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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8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受刑人 彭冠崴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誣告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冠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彭冠崴因犯誣告案件,出具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獲釋,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即受刑人彭冠崴因犯誣告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2萬元後,業獲釋放。茲因受刑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538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送達回證、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等附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其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