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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瓊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瓊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曾瓊慧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2月間某時至113年3月26日17時5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13年2月間) 113年2月16日至113年2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65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3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2565號 114年度簡字第3685號 判決日期 114/02/19 114/10/22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2565號 114年度簡字第368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4/09 114/11/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496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821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