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2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嘉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嘉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嘉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判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4日重新核算假釋(更定期刑),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89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