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3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李建易受 刑 人即 被 告 洪筠翔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4 年度執字第1068

0 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 年度執聲沒字第1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建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建易因被告洪筠翔犯詐欺等案件(114 年度執字第10680 號,即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2038號、臺灣高等法院114 年度上訴字第1917號確定執行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

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