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 具 保人 梁勝涵公設辯護人 廖頌熙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勝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梁勝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復為本院裁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15年2月20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通緝書、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115刑保工字第070號)附卷可稽(見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 9號卷第51至77頁)。嗣被告於115年4月15日準備程序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因被告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而拘提無著,復無因在監所而無法到庭之情事,亦有本院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4月27日南檢和公115助535字第1159032942號函、拘票、員警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梁世樺法 官 祝少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