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慶田選任辯護人 葉茂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63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慶田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簡慶田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於民國115年2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呼吸衰竭、肺炎等病狀,經戒護至臺北醫院急診,現於加護病房插管維持呼吸治療中,有該院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書在卷可查,被告既因上開疾病住院治療中,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楊展庚法 官 祝少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竣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