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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鎮泓上列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郭鎮泓等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郭鎮泓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5年2月6日起予以羈押,。

㈡、因被告另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5年3月23日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服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3月2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