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2號115年度訴字第77號
115年度訴字第244號115年度易字第15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氏萱被 告 TRAN TRUNG KIEN(中文名:陳中堅,越南籍)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詠善律師
盧香樺律師被 告 王朱祥
HOANG THI THU TRANG(中文名:黃氏秋莊,越南 籍)
DINH THI GAM(中文名:丁氏錦,越南籍)
NENGTIN(中文名:阿婷,印尼籍)
DINA MARIANA(中文名:蒂娜,印尼籍)
NURHAYATI BT MASUDI SOWO(中文名:荍涴,印尼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778號、第40518號、第44059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6444號、57138號、115年度偵字第365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范氏萱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四十小時之法治教育。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手機均沒收;編號5至11、14、15所示之物與TRAN TRUNG KIEN(中文名:陳中堅)共同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與TRA
N TRUNG KIEN(中文名:陳中堅)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TRAN TRUNG KIEN(中文名:陳中堅)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四十小時之法治教育。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手機沒收;編號5至11、14、15所示之物與范氏萱共同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與范氏萱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王朱祥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四十小時之法治教育。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之手機沒收。
四、HOANG THI THU TRANG(中文名:黃氏秋莊)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四十小時之法治教育。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之手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DINH THI GAM(中文名:丁氏錦)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四十小時之法治教育。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之手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NENGTIN(中文名:阿婷)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 DINA MARIANA(中文名:蒂娜)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NURHAYATI BT MASUDI SOWO(中文名:荍涴)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事 實
一、范氏萱、TRAN TRUNG KIEN(中文名:陳中堅)、王朱祥、HOA
NG THI THU TRANG(中文名:黃氏秋莊)、DINH THI GAM(中文名:丁氏錦)與BUI VAN BAC(中文姓名裴文北)、MUJIATI(中文姓名:佳堤)(以下均以中文名稱之,裴文北、佳堤部分,另案偵辦中)共同基於意圖供他人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國民身分證、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間某日起,由佳堤負責與有偽造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之外籍移工聯繫,而NENGTIN(中文名:阿婷,於112年3月20日經勞動部合法引進之印尼籍移工,自112年7月21日起行方不明)、DINA MARIANA(中文名:蒂娜,於107年1月11日經勞動部合法引進之印尼籍移工,自108年6月14日起行方不明)、NURHAYATI BT MASUDI SOWO(中文名:荍涴,於102年7月18日經勞動部合法引進之印尼籍移工,自103年10月13日起行方不明)(以下均以中文名稱之),為掩飾其等逾期居留之身分,竟分別與佳堤及范氏萱等人共同基於共同基於意圖供他人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國民身分證及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各自提供個人之已逾期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健保卡及個人照片等資料予佳堤,佳堤取得阿婷、蒂娜、荍涴及其餘如附表一「真實姓名、國籍」欄所示之外籍移工所提供之個人照片及相關資料後,即分別於如附表一「偽造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前某日,將照片及相關資料及欲填載於偽造證件上之不實資料傳送予黃氏秋莊,再由黃氏秋莊將該等資料傳送予丁氏錦,嗣由丁氏錦將該等資料傳送予人於越南之裴文北,裴文北分別取得該等資料後,便以該等資料分別偽造如附表一「偽造證件種類、姓名」欄所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等證件及文書,製作完成後即以Facebook(臉書)之私訊功能將偽造如附表一「偽造證件種類、姓名」欄所示之證件及文書圖片電子檔案傳送予陳中堅,陳中堅分別收到該等電子檔案後,即將之列印而製作實體之偽造證件及文書,再由伊或伊之配偶范氏萱轉交予丁氏錦,嗣由丁氏錦分別轉交予王朱祥與黃氏秋莊夫妻,王朱祥再依黃氏秋莊之指示轉交予佳堤,由佳堤轉交予阿婷、蒂娜、荍涴及其餘如附表一「真實姓名、國籍」欄所示之外籍移工,並分別向其等收取如附表一「費用」欄所示之費用,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一「偽造證件種類、姓名」欄所示證件及文件,而蒂娜、荍涴分別取得如附表一編號20、46「偽造證件種類、姓名」欄所示證件及文件後,各自持之出示予雇主(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行使之,致雇主分別誤信蒂娜、荍涴為合法居留之外籍人士或係合格之長照服務人員而同意雇用,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有關身分查核管理、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管理、相關單位管理照顧服務員資格之正確性。嗣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巿專勤隊於114年4月2日在三軍總醫院汀州分院外實行查察,查獲佳堤係逾期居留之失聯移工,經其同意查看其手機內之電磁紀錄,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巿專勤隊(下稱臺北巿專勤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范氏萱、陳中堅、王朱祥、黃氏秋莊、丁氏錦、阿婷、蒂娜、荍涴(以下合稱范氏萱等8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氏萱等8人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證人佳堤於警詢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被告王朱祥、黃氏秋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各1份、(被告丁氏錦及其夫周曄震)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2份、扣案物照片、(被告范氏萱、陳中堅)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朱祥)之交易明細、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轉入帳戶為被告王朱祥之郵局帳戶)各1份、佳堤遭扣案手機內暱稱「恩爸」之通訊錄翻拍照片、被告黃氏秋莊遭扣案手機內與暱稱「Nishaa」(即佳堤)、暱稱「MyLove」(即被告丁氏錦) 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首頁、與暱稱「MyLove」(即被告丁氏錦)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丁氏錦遭扣案手機內與斐文北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荍涴所持用之手機內與暱稱「Gus(草圖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含偽造之荍涴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被告阿婷所持用之手機內與暱稱「方秀梅」、「Anda」、「Lely
Motor」、「wastem」、「Bapak」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含偽造之阿婷中華民國身分證、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照片)、被告丁氏錦經綽號「阿北」之人通知拿取偽造證件及文書地點之照片、臺北市專勤隊分隊長張耀仁出具之職務報告各1份及佳堤遭扣案手機內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及相應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范氏萱等8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范氏萱等8人所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國民身分證係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證書,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戶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元以下罰金。」,而戶籍法第75條係針對國民身分證之偽造、變造犯行予以明文規定,相較於刑法第212條係針對所有一般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之處罰規定,係法規競合,戶籍法之規定應屬於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從重處斷之原則,若有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者,應優先適用戶籍法之規定。
(二)按刑法第212條所定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罪,係指變造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此等文書,性質上有屬於公文書者,有屬於私文書者,其所以別為一類者,無非以其或與謀生有關,或為一時之方便,於公共信用之影響較輕,故處刑亦輕,乃關於公文書與私文書之特別規定。而中華民國居留證為內政部移民署針對外國人申請在我國居留,經准許後所核發,而使外國人取得在我國居留之權利;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係政府相關單位核發予完成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人員,使其取得有照顧服務能力之證明,性質上均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
(三)罪名:
1.核被告范氏萱、陳中堅、王朱祥、黃氏秋莊、丁氏錦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11至14、17至23、25至28、31至38、
49、50所為,均係犯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編號4、24、39、43、45、47、48所為,均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編號10、15、16、29、30、40至42、44、46、49、50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偽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2.核被告阿婷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偽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蒂娜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荍涴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四)被告范氏萱、陳中堅、王朱祥、黃氏秋莊、丁氏錦就上開犯行,與斐文北、佳堤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含被告阿婷、蒂娜、荍涴)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范氏萱、陳中堅、王朱祥、黃氏秋莊、丁氏錦上開所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六)被告范氏萱、陳中堅、王朱祥、黃氏秋莊、丁氏錦就如附表一編號10、15、16、29、30、40至42、44、46、49、50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阿婷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蒂娜所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或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斷。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范氏萱、陳中堅、王朱祥、黃氏秋莊、丁氏錦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已逾期居留或並未取得我國之身分證等,為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能繼續在臺居留及工作;被告阿婷、蒂娜、荍涴亦知悉個人已逾期居留,為能繼續在臺居留及工作,竟以上開方式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證件及文書,危害戶政機關有關身分查核管理、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管理、相關單位管理照顧服務員資格之正確性,惟念及被告等8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等8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被告等8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始終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予以宣告緩刑2年。另被告范氏萱(已取得我國身分證)、陳中堅(來臺依親)、王朱祥、黃氏秋莊(來臺依親)、丁氏錦(來臺依親)部分,因其等日後仍會長期在臺居留及生活,為使其等此後行事更為謹慎,及能自本案深切記取教訓,並確實督促其遵守法律並強化其法治之觀念,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接受40小時之法治教育,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若被告范氏萱、陳中堅、王朱祥、黃氏秋莊、丁氏錦未能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等緩刑之宣告。
五、沒收:
(一)按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被告范氏萱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其和其先生陳中堅與斐文北合作偽造假證件,其夫妻每次可獲取新臺幣(下同)500元至600元不等之報酬等語。被告陳中堅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其和太太范氏萱與斐文北合作偽造證件,每張證件可拿到600元等語。被告黃氏秋莊、丁氏錦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介紹他人取得偽造之證件及文書,每次可獲取5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報酬等語。可知其等就所獲取報酬之金額無法遂一確定,而卷內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上開被告4人實際獲取報酬之數額,是應以有利於上開被告4人之較低金額或較低證件數計算,即被告范氏萱、陳中堅夫妻每次所獲取之報酬為500元;被告黃氏秋莊、丁氏錦2人每次獲取之報酬亦500元,是上開被告4人如附表一所示之所偽造之證件及文書,均分別獲取25,000元之報酬,此為其等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惟依前開規定,仍均應予宣告沒收。而被告范氏萱、陳中堅共同擁有上開犯罪所得且皆有處分權限,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是被告范氏萱、陳中堅、黃氏秋莊、丁氏錦4人之上開所犯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共同)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11、14、15所示之物,被告陳中堅及其太太被告范氏萱所有,為被告陳中堅用來製作本件偽造證件及文書所用之物,亦據被告陳中堅於偵訊時供述明確,是該等物品均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三編號2至4、31、32、40所示之手機,分別係被告范氏萱、陳中堅、王朱祥、黃氏秋莊、丁氏錦用來與斐文北、佳堤或係相互聯繫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均為其等所有,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共同沒收。
(三)依被告王朱祥於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伊知道其太太黃氏秋莊有收介紹費,但不知是收多少錢,且錢都是黃氏秋莊在處理等語,難認被告王朱祥已實際取得報酬,而卷內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王朱祥就本案犯行已獲取報酬,無從認定其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另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存摺9本(帳號後4碼8094號),本身並無一定之財產價值,可透過掛失並申請補發等程序而使其失效,其沒收與否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復非違禁物,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六、驅逐出境與不予驅逐出境之說明::
(一)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阿婷、蒂娜、荍涴為印尼籍人士,有其等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管理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且等分別以來臺工作之名義入境後,分別逃逸後均已逾期居留,其等為繼續留在臺工作而為上開犯行,為其等所坦承,其等來臺期間本應遵守我國法律,卻在我國境內為本案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等所為已對我國社會治安產生重大危害,審酌其等犯罪動機、目的及本案犯罪情節,認被告阿婷、蒂娜、荍涴不應在我國繼續居留,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被告阿婷、蒂娜、荍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二)依上開刑法第95條之規定,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考)。本件被告陳中堅、黃氏秋莊、丁氏錦3人在我國於本案之前並無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有其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陳中堅、黃氏秋莊、丁氏錦3人因犯本案而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暨考量其等已分別與我國人士或取得我國國籍人士結婚,目前均在臺居住等情,有其等之居留資料在卷可佐,本於親情人倫之考量,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使被告陳中堅、黃氏秋莊、丁氏錦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無需再由本院併予宣告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不另為無罪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范氏萱、陳中堅、王朱祥、黃氏秋莊、丁氏錦就附表四所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惟此部分上開被告5人雖不否認,然依佳堤於警詢時之供述可知其遭扣案手機內之證件或文書照片,並非全係其與上開被告5人所共同偽造,而如附表四編號1、
6、10部分,卷內亦無偽造證件之照片,是如附表四所示之證件,是否為上開被告5人與斐文北、佳堤所共同偽造,實非無疑。且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亦與前揭認定有罪之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翁庭誼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真實姓名、國籍 偽造時間 偽造證件種類、姓名 費用 (新臺幣) 備註 1 CENTIN(中文姓名:珍婷)、印尼 112年4月28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CENTIN(中文姓名:珍婷)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2 CISKA TRINALINDA(中文姓名:琳達)、印尼 112年8月27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CISKA TRINALINDA(中文姓名:琳達)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3 CITRA PUTRI PURNAMA(中文姓名:阿塔)、印尼 112年7月19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CILIOCEN(中文姓名:阿塔)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4 DUNDUNIAH(中文姓名:妮雅) 114年2月25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身分證、妮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誤載為「居留證」 1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5 DWI CUT PURWATI(中文姓名:娃蒂)、印尼 112年6月13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DWI CUT PURWATI(中文姓名:娃蒂) 10,150元(尚有3,450元未給付)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6 DWI WAHYUNI(中文姓名:優你) 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DWI WAHYUNI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7 ELI PUSPITA SARI(中文姓名:莎莉) 112年4月27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ELI PUSPITA SARI(中文姓名:莎莉)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8 HALIMAH、印尼 112年6月13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HALIMAH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9 INAYAH(中文姓名:伊娜)、印尼 112年5月22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INAYAH(中文姓名:伊娜)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0 KARSINEM、印尼 112年1月23日之不詳時間 ①中華民國身分證、陳麗娜 ②中華民國居留證、KARSINEM(中文姓名:陳莉娜) 1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1 KARTINI CARIM TINGGAL(中文姓名:卡蒂妮)、印尼 112年12月3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KARTINI CARIM TINGGAL(中文姓名:卡蒂妮)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2 KATINEM(中文姓名:蒂妮)、印尼 113年10月8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KATINEM(中文姓名:蒂妮) 15,3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13 KHURNIYAH SODERI NGUBEDI(中文姓名:阿妮) 112年4月25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KHURNIYAH SODERI NGUBEDI 2,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誤載為「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4 ARIFAH GUNAWATI(中文姓名:阿莉) 112年7月17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KURNIYATI(中文姓名:亞蒂)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5 YENI RAHMAWATI(中文姓名:燕妮)、印尼 113年4月12日之不詳時間 ①中華民國身分證、燕妮 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燕妮 15,3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16 MARPI(中文姓名:阿碧)、印尼 112年7月14日之不詳時間 ①中華民國居留證、MARPI(中文姓名:阿碧) 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阿碧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17 MIMIN、印尼 112年7月26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MIMIN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18 MURNI BETIANA(中文姓名:慕妮)、印尼 113年11月15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MURNI BETIANA(中文姓名:慕妮)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19 NELI MUFARIDAH(中文姓名:呢利)、印尼 112年4月25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NELI MUFARIDAH(中文姓名:呢利)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20 NURHAYATI BT MASUDI SOWO(中文姓名:荍涴)、印尼 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NURHAYATI BT MASUDI SOWO(中文姓名:荍涴)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21 NURLAELA(中文姓名:小拉) 112年7月21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NURLAELA(中文姓名:小拉) 5,150元(尚未收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22 RIRIN YUNITAWATI(中文姓名:優妮)、印尼 112年1月15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RIRIN YUNITAWATI(中文姓名:優妮) 5,150元(尚未收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23 SANTI、印尼 114年3月2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SANTI 5,150元 (尚未收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24 SUNIATI BT MINALUM SUDARTA、印尼 112年10月29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身分證、 蘇妮 7,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誤載為「1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25 SAROH BT DASWAN SANHAPI(中文姓名:莎洛)、印尼 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SAROH BT DASWAN SANHAPI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26 SITI YULLIATIN(中文姓名:西蒂)、印尼 112年6月13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SITI YULLIATIN(中文姓名:西蒂)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27 SOLEKHAH(中文姓名:索妮)、印尼 112年7月14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SOLEKHAH(中文姓名:索妮) 10,150元(尚未150元未收取)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28 SRI MAWARNI(中文姓名:瑪娃妮)、印尼 112年11月30日之不詳時間 ①中華民國居留證、SRIMAWARNI(中文姓名:瑪娃妮)、 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瑪娃妮 10,3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29 SRI MUKTI(中文姓名:苿蒂)、印尼 113年11月4日之不詳時間 ①中華民國居留證、SRI MUKTI(中文姓名:苿蒂)、 ②中華民國身分證、沫蒂(被告陳中堅否認偽造,見偵44059卷第100頁) 1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30 SUPAEROH、印尼 112年12月14日之不詳時間 ①中華民國身分證、納迪亞 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SUPAEROH ③中華民國居留證、SUPAEROH 15,3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31 SUYATMI BT CARLI MUHTAR 112年7月15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 SUYATMI BT CARLIMUHTAR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32 TATI KHUZAIMAH、印尼 113年1月16日之不詳時間 ①中華民國居留證、ATIKHUZAIMAH 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ATIKHUZAIMAH 20,4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部分之真實姓名與上開編號41重覆,是上開編號41應係贅載。 33 TITIN MARYATI BT SAMSI CASPI(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誤載為「TITIN MARYATI BTSAMSI」,中文姓名:蒂婷)、印尼 114年3月2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TITIN MARYATI BT SAMSI CASPI(中文姓名:蒂婷)(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誤載為「TITIN MARYATI BT SAMSI」)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34 UMI AERI RISMAYANTI(中文姓名:雅麗)、印尼 112年4月2日之不詳時間 ①中華民國居留證、UMI AERI RISMAYANTI(中文姓名:雅麗) 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UMI AERI RISMAYANTI(中文姓名:雅麗) 10,3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35 WAHYU LESTARI(中文姓名:阿優)、印尼 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WAHYU LESTARI(中文姓名:阿優)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36 WANDA APRIATI(中文姓名:汪達)、印尼 不詳時間 ①中華民國居留證、WANDA APRIATI(中文姓名:汪達) 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汪達 10,3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37 WANTUSRI、印尼 112年6月26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WANTUSRI(共有二張,居留期限分別為2026/04/10、2026/05/20)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38 ZUL AOLIA OKTAVIANA(中文姓名:菲娜)、印尼 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居留證、ZUL AOLIA OKTAVIANA(中文姓名:菲娜) 5,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39 GINA MARIYANA BT SUDIONO JASMA(中文姓名:吉娜)、印尼 112年10月29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民國身分證、吉娜 1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40 BAIQ NURUL HIDAYATI(中文姓名:亞蒂)、印尼 113年6月24日之不詳時間 ①中華民國身分證、如如 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如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漏載此證明書) 1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41 SUNTIANI、印尼 113年5月30日之不詳時間 ①中華民國身分證、阿妮 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阿妮 15,3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42 NENGTIN 113年7月至8月間(起訴書附表編號52誤載為「不詳時間」) ①中華國民身分證、阿婷 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阿婷 尚未收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43 VIOLINITA MARTA HAPA(中文姓名:哈帕) 113年1月29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國民身分證、哈帕 1萬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44 IRAH SUMIRAH(中文姓名:蘇米納)、印尼 113年10月7日之不詳時間 ①中華國民身分證、美兰 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蘇米納 1萬5,3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45 RUSMIATI(中文姓名:若絲)、印尼 114年2月28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國民身分證、若絲 1萬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 46 DINA MARIANA(中文姓名:蒂娜) 不詳時間 ①中華國民身分證、迪娜 ②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迪娜【115年度偵字第3657號追加起訴書】 1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誤載為「1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 47 AIDHA NUR SAFITRI(中文姓名:菲妮) 113年5月6日之不詳時間 中華國民身分證、菲妮 1萬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 48 RETNO WULANDARI、印尼 不詳時間 中華國民身分證、達裡 1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 49 LIA ASHARI(中文姓名:莎莉) 不詳時間 ①中華國民身分證、莎莉 ②中華國民居留證、LIA ASHARI(中文姓名:莎莉) 1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 50 SARIYAH(中文姓名:莎里亞) 112年4月14日之不詳時間 ①中華國民身分證、莎里亞 ②中華國民居留證、SARIYAH(中文姓名:莎里亞) 10,15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1.偽造之CENTIN( 中文姓名:珍婷) 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CENTIN、中文姓名:珍婷)1份。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1.偽造之CISKA TRINALINDA(中文姓名:琳達)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CISKA TRINALINDA、中文姓名:琳達)1份。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1.偽造之CILIOCEN(中文姓名:阿塔)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CITRA PUTRI PURNAM、中文姓名:阿塔)1份。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1.偽造之妮雅中華民國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照片各1張、偽造之DUNDUNIAH(中文姓名:妮雅)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DUNDUNIAH、中文姓名:妮雅)1份。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1.偽造之DWI CUT PURWATI(中文姓名:娃蒂)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DWI CUT PURWATI、中文姓名:娃蒂)1份。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1.偽造之DWI WAHYUNI(中文姓名:優你)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 英文姓名:DWIWAHYUNI)1份。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1.偽造之ELI PUSPITA SARI(中文姓名:莎莉)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ELI PUSPITA SARI、中文姓名:莎莉)1份。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1.偽造之HALIMAH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HALIMAH)1份。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1.偽造之INAYAH( 中文姓名:伊娜) 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INAYAH、中文姓名:伊娜)1份。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1.偽造之KARSiNEM(中文姓名:陳莉娜)中華民國居留證、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KARSiNEM)1份。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1.KARTINI CARIM TINGGAL(中文姓名:卡蒂妮)全民健康保險卡照片1張、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2張(居留期限分別為2023/08/26、2026/08/26)。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KARTINI CARIM TINGGAL、中文姓名:卡蒂妮)1份。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1.偽造之KATINEM(中文姓名:蒂妮)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KATINEM、中文姓名:蒂妮)1份。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如 1.偽造之KHURNIYAH SODERI NGUBEDI(中文姓名:阿妮) 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KHURNIYAH SODERI NGUBEDI、中文姓名:阿妮)1份。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1.偽造之KURNIYATI(中文姓名:亞蒂)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ARIFAH GUNAWATI(中文姓名:阿莉)1份。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1.偽造之燕妮中華民國身分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YENI RAHMAWATI、中文姓名:燕妮)1份。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1.偽造之MARPI(中文姓名:阿碧)中華民國居留證、阿碧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MARPI、中文姓名:阿碧)1份。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1.偽造之MIMIN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MIMIN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1份、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MIMIN)1份。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1.偽造之MURNI BETIANA(中文姓名:慕妮)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MURNI BETIANA、中文姓名:慕妮)1份。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1.偽造之NELI MUFARIDAH(中文姓名:呢利)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NELI MUFARIDAH)1份。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1.偽造之NURHAYATI BT MASUDI SOWO(中文姓名:荍涴)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NURHAYATI BT MASUDI SOWO、中文姓名:荍涴)1份。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1.偽造之NURLAELA(中文姓名:小拉)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NURLAELA、中文姓名:小拉)1份。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1.偽造之RIRIN YUNITAWATI(中文姓名:優妮)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RIRIN YUNITAWATI、中文姓名:優妮)1份。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1.偽造之SANTI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SANTI)1份。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1.偽造之蘇妮中華民國身分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SUNIATI BT MINALUM SUDARTA)1份。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1.偽造之SAROH BT DASWAN SANHAPI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SAROH BT DASWAN SANHAPI、中文姓名:莎洛)1份。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1.偽造之SITI YULLIATIN(中文姓名:西蒂)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SITI YULLIATIN、中文姓名:西蒂)1份。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1.偽造之SOLEKHAH(中文姓名:索妮)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SOLEKHAH、中文姓名:索妮)1份。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1.偽造之SRI MAWARNI(中文姓名:瑪娃妮)中華民國居留證、瑪娃妮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SRI MAWARNI、中文姓名:瑪娃妮)1份。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1.偽造之SRI MUKTI(中文姓名:苿蒂)中華民國居留證、苿蒂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SRI MUKTI、中文姓名:苿蒂)1份。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1.偽造之SUPAEROH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納迪亞中華民國身分證、SUPAEROH(中文姓名:納迪亞)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SUPAEROH)1份。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1.偽造之SUYATMI BT CARLIMUHTAR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SUYATMI BT CARLIMUHTAR、中文姓名:阿米)1份。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1.偽造之TATI KHUZAIMAH中華民國居留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TATI KHUZAIMAH)1份。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1.偽造之TITIN MARYATI BT SAMSI CASPI(中文姓名:蒂婷)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TITIN MARYATIBT SAMSI CASPI、中文姓名:蒂婷)1份。 34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1.偽造之UMI AERI RISMAYANTI(中文姓名:雅麗)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UMI AERI RISMAYANT、(中文姓名:雅麗)1份。 35 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 1.偽造之WAHYU LESTARI(中文姓名:阿優)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WAHYU LESTARI)1份。 36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 1.偽造之WANDAAPRIATI(中文姓名:汪達) 中華民國居留證、汪達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WANDA APRIATI、中文姓名:汪達)1份。 37 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 1.偽造之WANTUSRI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WANTUSRI)1份。 38 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 1.偽造之ZUL AOLIA OKTAVIANA(中文姓名:菲娜)中華民國居留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ZUL AOLIA OKTAVIANA、中文姓名:菲娜)1份。 39 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 1.偽造之吉娜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GINA MARIYANA BT SUDIONOJASMA、中文姓名:吉娜)1份。 40 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 1.偽造之如如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2張、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BAIQ NURUL HIDAYATI、中文姓名:亞蒂)1份。 41 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 1.偽造之阿妮中華民國身分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SUNTIANI) 1 份。 42 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 1.偽造之阿婷中華民國身分證、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NENGTIN 、中文姓名:阿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即偽造之阿婷中華民國身分證上之字號)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資料不存在)各1份。 43 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 1.偽造之哈帕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VIOLIN ITA MARTA HAPA、中文姓名:哈帕)1份。 44 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 1.偽造之美兰中華民國身分證、蘇米納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IRAH SUMIRAH、中文姓名:蘇米納)1份。 45 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 1.偽造之若絲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RUSMIATI、中文姓名:若絲)1份。 46 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 1.偽造之迪娜中華民國身分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片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DINA MARIANA(中文姓名:蒂娜)、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即偽造之迪娜中華民國身分證上之字號)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格式錯誤)各1份。 47 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 1.偽造之菲妮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AIDHA NUR SAFITRI、中文姓名:菲妮)1份。 48 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 1.偽造之達裡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RETNO WULANDARI)1份。 49 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 1.偽造之LIA ASHARI(中文姓名:莎莉)中華民國居留證、莎莉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1份(英文姓名:LIAASHARI、中文姓名:莎莉)。 50 如附表一編號50所示 1.偽造之莎里亞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各1張。 2.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英文姓名:SARIYAH、中文姓名:莎里亞)1份。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搜索地點:臺北巿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96號1樓101室 受搜索人:被告范氏萱、陳中堅 1 手機1支(含SIM卡1枚、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2 PRO MAX) 被告范氏萱 2 手機1支(含SIM卡1枚、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5 PRO MAX) 3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1枚、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6 PRO MAX) 4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1枚、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2 MINI) 被告陳中堅 5 組裝桌上機電腦(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1組 被告范氏萱 6 Epson L310印表機 1台 7 護貝機 1台 8 點鈔機1台 9 護貝膠膜(卡片) 4盒 10 相片紙 1包 11 護貝膠膜(A4) 1包 12 影印紙(A4) 1包 13 牛皮紙袋1包 14 截角器 2台 15 直角尺 1把 16 宅急便寄件單1疊 17 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范氏萱) 18 第一銀行存摺1本(戶名:慧萱有限公司) 19 玉山銀行存摺1本(戶名:范氏萱) 20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戶名:TRAN TRUNG KIEN) 21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1張(戶名:TRAN TRUNG KIEN) 搜索地點:新北巿三峽區介壽路2段138巷1弄108號 受搜索人:被告王朱祥、黃氏秋莊 22 ASUS筆記型電腦(型號:X556U)1台 被告王朱祥 23 LENOVO筆記型電腦1台 24 ASUS筆記型電腦(型號:GL552V)1台 25 郵局託運單1疊 26 帳冊5本 被告黃氏秋莊 27 中華民國居留證1張(姓名:黃氏秋莊) 28 手機1支(廠牌:LG) 被告王朱祥 29 小米手機1支 30 手機1支(廠牌:OPPO、型號:CPH2251) 31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1枚、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4 PRO MAX) 被告黃氏秋莊 32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1枚、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6 PRO MAX) 被告王朱祥 33 郵政存簿儲金簿7本(戶名:黃氏秋莊、帳號後4碼4951號) 被告黃氏秋莊 34 郵政存簿儲金簿9本(戶名:王朱祥) 被告王朱祥 35 中國信託銀行存簿1本 36 富邦銀行存簿2本(戶名:王朱祥) 37 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戶名:黃氏秋莊、帳號後4碼7909號) 被告黃氏秋莊 38 宅急便寄件單1疊 被告王朱祥 39 借條1張 被告黃氏秋莊 搜索地點:臺北巿大同區南京西路434巷7-4號4樓 受搜索人:被告丁氏錦及其夫周曄震 40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1枚、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5 PRO MAX) 被告丁氏錦 41 手機1支(廠牌:APPLE) 42 中華民國居留證1張(姓名:阮氏米) 43 外人工作許可證1張(姓名:阮氏米) 44 中國信託銀行存簿1本(戶名:陳玉玫、帳號後4碼8873號) 45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後4碼8873號) 46 郵政存簿儲金簿2本(帳號後4碼9492號) 47 郵政金融卡1張(帳號後4碼9492號)
附表四:
編號 真實姓名 偽造時間 偽造證件姓名 偽造證件種類 費用 (新臺幣) 備註 1 ATIN SUPRIATIN 111年8月23日之不詳時間 ATIN SUPRIATIN 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DIANA ASTRIANA 114年1月9日之不詳時間 DIANA ASTRIANA 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3 DWI NURHAYATI 114年3月2日之不詳時間 DWI NURHAYATI 中華民國居留證 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4 LASMI BT SAMSUDDIN ABDULAH 112年7月14日之不詳時間 LASMI BT SAMSUDDIN ABDULAH 中華民國居留證 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5 LE THI HONG NHUNG 111年5月22日之不詳時間 LE THI HONG NHUNG 中華民國居留證 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6 NGUYEN THI GAN 110年5月26日之不詳時間 NGUYEN THI GAN 中華民國居留證 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7 SUMARMI 111年3月26日之不詳時間 SUMARMI 中華民國居留證 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8 SUSILAH 110年9月10日之不詳時間 SUSILAH 中華民國居留證 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9 SUWATIN 112年5月20日之不詳時間 SUWATIN 中華民國居留證 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10 ZUHRIYAH 111年2月27日之不詳時間 ZUHRIYAH 中華民國居留證 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