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1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毛冠智選任辯護人 林邦彥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6322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602號、115年度 少連偵字第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毛冠智犯湮滅刑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員警鄭柏仁、王柏霖等人為調查劉益全、張育銓、江楊莫(下稱劉益全等3人)涉犯強盜等案件(劉益全等3人涉犯強盜等罪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犯罪過程,於114年10月17日22時,至前開由毛冠智經營之涮涮鍋店調取監視器資料影像,毛冠智經員警告知後,明知其店內監視器有攝得前開時間張育銓與劉益全之會面影像長達2小時,為免麻煩,竟基於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犯意,當場拒絕提供監視器影像予在場員警,並謊稱需有地方檢察署所發公文方可調閱,嗣經員警確認店內監視器影像可留存約1個月後,於同年月20日23時,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核發公文至店內請毛冠智提供檔案時,毛冠智已將前開檔案刪除,藉以使刑案被告逃避檢警調查。
二、案經范伊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毛冠智於偵查及本院中坦承不諱(少連偵卷第182頁、本院卷第194頁),並有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㈡按犯刑法第165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66條定有明文。被告於同案被告劉益全等3人所涉上開強盜等刑事案件裁判確定前,於本案偵審中均自白上開滅證犯行,爰依刑法第16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火鍋店經營者,明
知員警正在調查強盜等案件,竟以刪除監視器畫面之方式湮滅刑事證據,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對於國家司法權所生之危害程度(至於被告及辯護人均辯稱被告遭拘提時已主動提供備份影片供檢警調查云云,惟依卷內被告手機截圖畫面可知,遭刪除之影像係存放在被告手機最近刪除項目中,核與被告所稱主動提供備份一節尚有出入,是此部分辯護意旨,尚不足以作為有利被告之量刑認定,附此敘明),並審酌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為火鍋店負責人、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0萬元、須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95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本院卷第205頁)可佐,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亦能勇於承認錯誤,坦然面對國家司法之訴追程序,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復為促其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以啟自新。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至於公訴意旨固認扣案之監視器主機1台及IPHONE 17 PRO MAX手機1支應予沒收等旨,惟監視器主機實際上為被告實行犯罪之標的,而被告之手機中刪除項目中發現遭刪除之監視器影像,該手機係作為佐證而非直接供犯罪所用,又該等物既非違禁物,亦非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即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昶彣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證據清單卷宗對照清單
一、114年度偵字第56322號卷,下稱偵字卷
二、114年度少連偵字第602號卷,下稱少連偵一卷
二、115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卷,下稱少連偵二卷
三、115年度訴字第213號卷,下稱本院卷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毛冠智】之供述㈠114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一卷第16至19頁)㈡114年10月30日偵訊筆錄(少連偵一卷第166至168頁)㈢114年10月30日偵訊筆錄(少連偵一卷第169至170頁)㈣114年10月23日聲羈訊問筆錄(少連偵一卷第181至183頁)
二、被告【劉益全】之供述㈠114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偵字卷第5至10頁)㈡114年10月23日偵訊筆錄(偵字卷第82至87頁),具結㈢114年10月23日聲羈訊問筆錄(偵字卷第104至106頁)㈣114年11月10偵訊筆錄(偵字卷第146至153頁)㈤114年12月18日訊問程序筆錄(偵字卷第182至183頁)㈥115年01月30偵訊筆錄(偵字卷第222至223頁)
三、被告【張育銓】之供述㈠114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偵字卷第12至15頁)㈡114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偵字卷第16至18頁)㈢114年10月23日偵訊筆錄(偵字卷第88至93頁),具結㈣114年10月23日聲羈訊問筆錄(偵字卷第107至109頁)㈤114年11月14偵訊筆錄(偵字卷第156至159頁)
四、被告【江楊莫】之供述㈠114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一卷第10至14頁反)㈡114年10月30日偵訊筆錄(少連偵一卷第171至173頁)
五、證人即永和分局警員【鄭柏仁】之證述114年10月31日偵訊筆錄(少連偵一卷第234至235頁),具結
六、證人即永和分局警員【王柏霖】之證述114年10月31日偵訊筆錄(少連偵一卷第234至235頁),具結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4偵56322㈠告訴人范伊婷指認嫌疑犯照片(偵字卷第23頁)㈡(受執行人:劉益全、執行時間:114年10月22日、執行處所: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本院114年聲搜字003889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卷第30至33)㈢(劉益全)數位勘察採證同意書(偵字卷第35頁)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偵字卷第36至38頁)㈤(張育銓)數位勘察採證同意書(偵字卷第40)㈥(114年10月11日、14日、15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
字卷第41至47頁)㈦悠遊卡紀錄歷程(偵字卷第48頁正反)㈧被告劉益全手機擷圖照片(偵字卷第49至51頁)㈨被告張育銓手機擷圖照片(偵字卷第52至54頁)㈩告訴人范伊婷傷勢照片(偵字卷第55至57頁)告訴人范伊婷所有之金項鍊、被告劉益全犯案時穿著之衣物(
偵字卷第58至60頁)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114年10月14日診斷證明書(偵字卷第61頁
)(案發現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23日檢察官勘驗筆
錄(偵字卷第96至98頁)(劉益全手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03日檢察官勘驗
筆錄(偵字卷第115至123頁)(張育銓手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03日檢察官勘驗
筆錄(偵字卷第124至125頁)(張育銓手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03日檢察官勘驗
筆錄(偵字卷第126至127頁)悠遊卡扣款明細(偵字卷第136至139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14年11月13日北所戒字第1140030559
0號函暨被告張育銓、劉益全之基本資料卡、收容人寄物清單及保管金收入明細(偵字卷第160至165頁)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字卷第186至202頁)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字卷第205至220頁)
二、114少連偵602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114年10月21日警員職務
報告(少連偵一卷第6頁)㈡(受執行人:江楊莫、執行時間:114年10月30日、執行處所: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本院114年聲搜字003889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少連偵一卷第75至78頁)㈢(受執行人:毛冠智、執行時間:114年10月30日、執行處所:
臺北市○○區○○路0號)本院114年聲搜字003953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少連偵一卷第80至88頁)㈣(受執行人:毛冠智、執行時間:114年10月30日、執行處所:
臺北市○○區○○路0號7樓)本院114年聲搜字003953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少連偵一卷P80-88)㈤(江楊莫、毛冠智)數位勘察採證同意書(少連偵一卷第108至
109頁)㈥被告毛冠智手機擷圖照片(少連偵一卷第110至112頁)㈦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少連偵一卷第113頁)㈧毛冠智車輛行駛軌跡(少連偵一卷第114)㈨(毛冠智手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26日檢察官勘驗
筆錄(少連偵一卷第186至187頁)㈩(趙○捷手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26日檢察官勘驗
筆錄(少連偵一卷第188至189頁)(江楊莫手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26日檢察官勘驗
筆錄(少連偵一卷第192至193頁)(趙○捷手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26日檢察官勘驗
筆錄(少連偵一卷第220至222頁)(毛冠智監視器硬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26日檢察
官勘驗筆錄(少連偵一卷第226至227頁)(毛冠智監視器硬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3日檢察
官勘驗筆錄(少連偵一卷第228至2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