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6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春鶯選任辯護人 黃祿芳律師
陳榮哲律師被 告 鍾錦明選任辯護人 楊儒樵律師被 告 卜啓正選任辯護人 施瑋婷律師被 告 羅穎選任辯護人 吳少艾律師
陳諾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反滲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2465號、115年度偵字第17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06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二、A07共同犯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站台造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型號:vivo,顏色:藍色)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三、A1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如附表二「被告A12應履行負擔」欄所示之內容。
四、A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五、扣案虛偽之A12在職證明壹紙、顧問服務合約書壹紙、手機伍支(型號:iPhone 14 Pro,顏色:白色)、(型號:iPhone
X,顏色:黑色)、(型號:iPhone 6S,顏色:玫瑰金)、(型號:iPhone 15 Plus,顏色:粉紅色)、(型號:iPhone 1
4 Pro,顏色:黑色)均沒收。事 實
壹、反滲透法部分A06原係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87年12月1日入境,嗣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擔任社會團體臺灣新住民發展協會(下稱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中華兩岸婚姻聯盟(下稱婚姻聯盟)理事長;A07為社團法人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下稱婚姻協調促進會)理事長及婚姻聯盟之秘書長,A06、A07長期服務大陸配偶(下稱陸配)婚姻家庭事務,經常往返兩岸,且於我國陸配群體間具有政治影響力。楊文濤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共)之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之主任,該服務中心係直屬中共之行政系統;孫憲係中共之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下稱民革)上海市委員會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委員會之副主任,該委員會係中共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之參政黨,而中共係與我國武力對峙之政治實體或團體,為境外敵對勢力,故楊文濤係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1目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機構派遣之人,孫憲係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2目所稱境外敵對勢力政黨派遣之人。緣A06、A07於105年間結識楊文濤,A06於不詳時間結識孫憲,A07於110年間經由A06介紹而結識孫憲後,A06與孫憲及楊文濤、A07與楊文濤間均頻繁聯繫,A06、A07持續向孫憲、楊文濤彙報國內陸配領導人參政情況、相關活動、言論,並共同規畫擴大陸配群體於我國之政治影響力,為使陸配取得各級公職人員身分,A0
6、A07均明知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即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所屬機構派遣之人、境外敵對勢力政黨派遣之人)之指示而為我國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接受媒體採訪為候選人宣傳,竟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A06、A07共同基於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而為我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站台、亮相造勢之犯意聯絡,先由A06於110年5月3日傳送與黃珊珊之合照予楊文濤,向楊文濤報告黃珊珊將參選111年度臺北市市長選舉並表達有意願爭取陸配群體支持等事,並將黃珊珊出版之自傳「黃珊珊33個人生故事」寄送與楊文濤,經楊文濤指示A06、A07支持黃珊珊,乃符合中共政策、立場;A06亦於111年9月15日前某時,向孫憲報告將於111年臺北市市長選舉支持黃珊珊,亦獲孫憲應允及指示,A0
6、A07遂與賀樺、劉茜、涂明慧(左3人涉犯反滲透法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討論為黃珊珊成立新住民後援會,推由A07擔任該後援會會長。A06、A07復於111年9月25日,在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中正堂即黃珊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一同上台領取後援會會長獎盃,為黃珊珊站台、亮相造勢;會後並轉赴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馬來亞餐廳,藉中華國際新住民領導人總會第一屆會長就任暨理監事職員就職典禮之名義,由A06邀請黃珊珊到場致詞、拜票,並由A06負擔A07、賀樺、劉茜、涂明慧等陸配團體成員之餐費。A06並定期向孫憲回報其參加黃珊珊各項競選活動之情形及選舉結果。
二、A06另行起意,基於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而為我國總統選舉候選人站台、亮相造勢、接受媒體採訪宣傳之犯意,依孫憲之指示與黃珊珊保持往來,並於112年1月12日起與台灣民眾黨(下稱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及民眾黨成員接觸後,知悉民眾黨有意願籌組新住民委員會,欲延攬其擔任主任委員,並有意願使其列入不分區立委名單等情,A06即向楊文濤、孫憲報告其與民眾黨間上開聯繫情形並獲應允。確認其於國內所為政治活動、支持柯文哲參選113年度總統選舉係符合中共政策、立場,A06遂依楊文濤、孫憲之指示向民眾黨要求將其列入不分區立委安全名單,並動員陸配為柯文哲助選,A06接續於112年11月16日參與民眾黨「共融多元族群文化記者會」而於接受媒體採訪時為總統候選人柯文哲宣傳,並於113年1月12日於民眾黨選前之夜為113年度總統候選人柯文哲站台、亮相造勢,A06並持續向楊文濤報告其參與選舉之情形,並持續接收孫憲對其於我國從事政治活動之指示。
貳、銀行法部分A06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仍基於非法辦理新臺幣、人民幣、美金匯兌業務之犯意,自109年至114年間,由A06提供如附表A所示之金融帳戶,作為辦理新臺幣、人民幣、美金匯兌業務使用,於如附表B至D「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有匯兌需求時,即由A06與附表B至D「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聯繫,經雙方談妥匯率、匯兌金額後,以下列方式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一、新臺幣兌換人民幣部分A06指示附表B所示「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於附表B所示之換匯時間,將如附表B「換匯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新臺幣,以附表B「換匯方式」欄所示之方式交付A06;待A06確認款項無誤後,即以A06向中國大陸地區銀行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或微信支付等方式,將附表B所示「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所需等值之人民幣數額,匯款至其等指定之中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或微信帳號,以此方式非法辦理新臺幣及人民幣之匯兌業務。
二、人民幣兌換新臺幣部分A06指示附表C所示「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將如附表C「換匯金額」欄所示金額之人民幣,以現金、微信支付或匯入A06向中國大陸地區銀行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等方式,交付與A06,待A06確認款項無誤後,再將如附表C「實際兌換之新臺幣數額」欄所示金額之新臺幣,以附表C「換匯方式」欄所示之方式,為附表C所示「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支付費用或匯款至指定之臺灣金融機構帳戶,以此方式非法辦理人民幣及新臺幣之匯兌業務。
三、新臺幣兌換美金部分A06指示附表D所示「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於附表D所示之換匯時間,將如附表D「換匯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新臺幣,以附表D「換匯方式」欄所示之方式交付A06;待A06確認款項無誤後,再將如附表D「實際兌換之美金數額」欄所示金額之美金,匯款至附表D所示「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以此方式非法辦理新臺幣及美金之匯兌業務。
四、A06以上述方式非法辦理匯兌業務,所換匯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456萬8,964元,犯罪所得為21萬6,989元。
參、詐欺部分A06與A12為母女;羅穎為集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下稱集智公司)負責人,為A06之友人。A06、A12、羅穎均明知A12於109年8月7日至113年11月30日間,並未任職於集智公司領取月薪5萬元,A06亦未擔任集智公司顧問,其等竟共同意圖為A06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A1以集智公司之名義,為A12於109年8月7日至113年11月30日間以薪資5萬元投保勞工保險,再由A06以3個月為1期,預先將A12之薪資加計勞保、勞退費用,存入集智公司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集智公司上海商銀帳戶)內,復由集智公司按月將前開投保薪資匯入A12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此方式營造A12於上開期間任職於集智公司之假象。嗣為補強A12、A06於111年12月15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下稱合庫蘆洲分行)申請之房屋貸款授信條件,先由A1授意不知情之集智公司員工,於111年12月在集智公司內,製作虛偽之A12在職證明(下稱本案在職證明);A1復依A06之要求,於112年2月4日指示不知情之集智公司員工製作虛偽之顧問服務合約書(下稱本案顧問合約書),其上虛偽記載集智公司於109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間,聘請A06提供顧問諮詢服務,並每年支付現金36萬元,4年共計支付144萬元顧問諮詢服務費用給A06之內容,A06旋於112年2月4日下午4時許,先傳真本案顧問合約書與合庫蘆洲分行,A06、A12復持本案在職證明、本案顧問合約書,以此向合庫蘆洲分行承辦人行使該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件而施用詐術,以A12為借款人、A06為保證人,向合庫蘆洲分行申辦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興建之「美麗山林」建案編號F02棟06房地(成屋門牌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下稱美麗山林房地)之貸款,足生損害於合庫蘆洲分行對客戶資料管理及審查貸款之正確性,並使合庫蘆洲分行承辦人因此陷於錯誤,誤認A12、A06有上述服務年資及資力,具備還款能力,而於112年4月17日核貸2,697萬元與A12用以購買美麗山林房地,嗣由A12擔任美麗山林房地之登記名義人,A06則實際取得2,697萬元之借貸款項,並以此款項取得美麗山林房地之實際所有權,致合庫蘆洲分行受有財產損害。
肆、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部分A06、A1均明知孫憲為大陸地區人民,未經申請、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且集智公司並未與孫憲商務交流之安排,詎A06、A1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A06於113年12月29日至114年1月2日間,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孫憲提供護照、中共居民身分證、上海鴻蘊公司開立之在職證明等申請文件;復由A1指示不知情之集智公司員工以集智公司為邀請單位,申請孫憲來臺進行商務活動交流,並委由不知情之佑金旅行社有限公司員工吳思璇於申請書「申報事項」欄位虛偽填載「申請人未曾任中國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等內容,再由集智公司員工於114年3月3日製作內容虛偽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以集智公司名義出具中國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不實記載欲邀請孫憲與集智公司商務交流等事項於上開A1所職掌之業務上文書,而以該等虛偽記載之文件,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名義,為孫憲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境許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境審查及管理之正確性。嗣經不知情之內政部移民署承辦公務員實質審查並核發入境許可後,孫憲於114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24日間以不實之商務交流名義進入臺灣。
伍、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後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供述證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A06、A07、A12、A1(下合稱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訴字卷三第47至4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該等證據資料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壹㈠訊據被告A06固坦承與孫憲、楊文濤交好,會相互談論臺灣政
治輿情、陸配群體動向、臺灣選舉情況,與其等有為附表三、四之對話,並知悉孫憲是民革上海市委員會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委員會之黨員及該會法務部主任、楊文濤是中共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之主任,該中心是民政部下的單位;孫憲若是有聽到陸配的事情都會來問我,因為我認識很多在臺陸配,有當選里長之陸配我去接觸後都會將情報跟孫憲說;我於110年5月3日前某日參加餐會,在餐會上知悉黃珊珊要參選111年臺北市市長,我也有將有我與黃珊珊的合照傳給楊文濤看;我後續有於事實欄壹、一所示之時、地於黃珊珊參選111年臺北市市長之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站台、亮相造勢,並向陸配群體表示支持黃珊珊,會後另有舉辦黃珊珊出席之餐敘,我有出席並認領一桌10人的餐費,邀請新住民發展協會成員5人及A07、賀樺、涂明慧、劉茜到場;112年至113年的選舉期間,我曾經由黃珊珊推薦而被民眾黨提名為不分區立委,楊文濤表示希望由我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或是由其他陸配第二代擔任,我因為後續被爆料參加統戰活動的音樂會及大陸戶籍引發爭議,孫憲說可以透過他的人脈與關係去處理,孫憲也認同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其中一席要守承諾給我;我有於事實欄壹、二所載時、地參與民眾黨「共融多元族群文化記者會」,並於民眾黨選前之夜為113年度總統候選人柯文哲站台、亮相造勢,陸配群體也都知道我支持柯文哲等語(執行卷一第3至47、435至461頁,偵62465卷一第41至54,111至119、715至737頁,偵62465卷二第113至118、327至332、343至389頁,偵62465卷三第77至95、313至348、711至720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31至145、272至303頁,本院訴字卷二第91至107、217至290頁,本院訴字卷三第7至69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受滲透來源之指示,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總統候選人站台、亮相造勢、接受媒體採訪為候選人宣傳等犯行,辯稱:我參與黃珊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及會後餐會都是應賀樺的邀請,孫憲、楊文濤跟我只是聊天、討論政治而已,我們交流的都是公開資訊,孫憲覺得我不懂政治,也叫我不要涉入太深;楊文濤只是單純服務陸配群體的婚姻,其並不管在臺陸配取得公職、參政、統一立場等事,都只是我自己講給楊文濤聽,我們是朋友閒聊云云;辯護意旨:楊文濤曾經傳訊息向A06表示「關於選舉,我不表態」,故A06參與政治活動是基於自己的立場,楊文濤未介入;觀諸孫憲於113年2月16日後傳送給A06的訊息都表示民眾黨、柯文哲問題甚多,建議A06不要過度涉入或有牽扯,可見A06如事實壹、一之站台、亮相造勢等行為均未受到孫憲指示;反滲透法第4條「指示」之要件應解釋為「具體內容、要求服從或執行」站台、亮相造勢等行為,並非泛指任何建議、閒談、理念宣傳,若否將有限制言論自由及參政權之違憲疑慮,就對話紀錄未見楊文濤、孫憲有指示A06於111年為黃珊珊、113年為柯文哲宣傳、站台、亮相造勢之行為,A06與楊文濤、孫憲之對話關係係平輩而非上、下級指示,A06尚且可以發表個人意見,且孫憲係支持國民黨而非民眾黨;反滲透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境外勢力介入選舉」,故滲透來源之「指示」方法要能「促使」行為人為助選行為,需存在因果關係,然A06本身已具固有政治意向,其所為助選行為是出於己意,故與滲透來源之指示與否欠缺因果關係,亦無從成立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之罪云云(本院訴字卷三第91至220頁)。
㈡訊據被告A07固坦承知悉楊文濤係中共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
中心之主任且為共產黨黨員,該中心直屬中共民政單位,婚姻聯盟與大陸上開中心對接,聯絡窗口是劉瑾;我透過A06認識孫憲,A06介紹孫憲是上海的領導,我也知道孫憲是民革主任,並有孫憲之微信好友;我與楊文濤常常相互討論臺灣選舉、政治輿情,有為附表五之對話,並於112年間持續與楊文濤、A06討論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安全名單,楊文濤支持陸配在臺參政,我有於111年擔任黃珊珊競選總部新住民後援會之會長,也有於事實欄壹、一所載時、地於黃珊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上台、亮相造勢,會後也有參加餐會,該餐會黃珊珊有到場致意等語(執行卷二第35至36、89至117頁,偵62465卷二第883至894、961至965頁,偵62465卷三第209至231頁,本院訴字卷一第272至303、609至617、619至624頁,本院訴字卷二第217至290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受滲透來源之指示,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站台、亮相造勢等犯行,辯稱:我跟楊文濤只是閒聊,楊文濤因為在中心服務,所以也很關心陸配的事情,我於替黃珊珊站台前也沒有跟楊文濤先討論過云云;辯護意旨:證人賀樺證述是其找A07擔任黃珊珊後援會會長,站台也是賀樺找A07去的,與楊文濤無關,依A07與楊文濤之對話紀錄亦顯示楊文濤事後才知道A07站台乙事,故中共民政部於事前並未指示A07,事後亦未介入,自不該當反滲透法第4條之構成要件云云(本院訴字卷三第58至59頁)。
㈢經查:楊文濤係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1目境外敵對勢力之政
府所屬機構派遣之人,孫憲係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2目所稱境外敵對勢力政黨派遣之人;被告A06、A07均與楊文濤、孫憲熟識,並相互討論臺灣選舉、政治輿情,楊文濤、孫憲均支持陸配在臺參政,擔任公職或進入國會推動法案,被告A06、A07並有於事實欄壹、一所載之時、地為111年臺北市市長候選人黃珊珊站台及參與會後餐敘,該餐敘黃珊珊有到場致詞,並由被告A06認領1桌10人之餐費;被告A06有於事實欄壹、二所載之時、地為113年總統候選人柯文哲站台、亮相造勢、接受媒體採訪表示支持柯文哲等情,業據證人牛春茹、劉雲彤、劉茜、涂明慧於調詢及偵查中具結(偵62465卷二第429至439、481至492、543至565,697至710頁,執行卷二第129至155、239至267頁)、證人A1於偵查中具結(偵62465卷三第547至560頁)分別證述明確,並有A06與牛春茹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二第495至536頁,移送卷附件二第281至307頁)、A06與劉芸彤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二第713至768頁,移送卷附件二第171至281頁)、A06與賀樺之微信對話紀錄(移送卷附件二第75至170頁)、中共民政部官方網站直屬單位頁面(偵62465卷四第3頁)、中共人民網官方網站簡介、102年6月17日、105年4月19日新聞(偵62465卷四第5至11頁)、中共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網站109年2月10日新聞(偵62465卷四第13至14頁)、中共福建省人民政府網站114年6月18日新聞(偵62465卷四第15至16頁)、中共民政部海峽婚姻中心與該中心人員劉瑾相關新聞(執行卷五第85至113頁)、民革章程(執行卷五第5至7、23至41頁)、中共憲法(執行卷五第9至20頁)、A06與楊文濤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35至120、141至181頁,移送卷附件一第705至771頁)、A06與孫憲之微信對話紀錄(「春鶯」與「孫主任」;「一帆風順」與「天馬行空」)(偵62465卷一第817至833頁,偵62465卷四第207至338頁,執行卷四第323至379頁)、A07與楊文濤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339至413頁)、A06、A07、史雪燕三人群組微信對話紀錄、參訪行程安排資料(偵62465卷四第421至454頁)、A06(含使用「一帆風順」)與劉瑾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203至205頁,移送卷附件一第773至877頁)、A07與劉瑾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415至419頁)、A06與A07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455至483頁)、A06與楊中立之微信及Line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505至559頁)、A06與黃珊珊之微信對話紀錄、A06與周榆修之Line對話紀錄、A06與陳蓋武之Line對話紀錄、A07與周榆修之Line對話紀錄、A06與蘇純怡之Line對話紀錄、A06、A07、周榆修、黃珊珊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563至595頁)、A06與唐浩君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495至498頁)、A06與丁倩之Line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497至529頁)、聯盟成立6人群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360至369頁,偵62465卷四第485至494頁)、A06與上海公證協會魏小姐、珮竹、真致、劉瑾、吉林省台辦孫處長、Rose趙、伍生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373至401頁)、A06與A1之LINE及微信對話紀錄、A1與孫憲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583至605、811至814頁)、時序表(執行卷四第3至48頁)、孫憲公開新聞資料及其歷年來台申請資料(執行卷五第42至82頁)、民革上海市委會接待臺灣新住民發展協會來訪網路新聞(執行卷五第83至84頁)、民革中央112年3月20日網路新聞(偵62465卷四第17至18頁)、孫憲於114年10月14日至24日行動蒐證其公開發表言論之譯文(執行卷四第435至437頁,執行卷五第127至134頁)、孫憲來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國家安全局114年11月20日韶雅字第1140009389號函(偵62465卷三第815至853頁)、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執行卷一第423至431頁,執行卷二第45至86、171至186、327至349、425至431頁,執行卷四第439至515頁,執行卷五第215至449頁,移送卷附件一第187至437頁)、國家安全局112年12月18日韌部字第1120010176號函、113年3月29日衡科字第1130002388號函、113年4月24日衡科字第1130002957號函(執行卷五第209至213頁)、國家安全局及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移送卷附件一第103至186頁)、111年9月25日行蒐報告、照片、黃珊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截圖、馬來亞餐廳造勢餐會照片(執行卷五第469至486頁)、112至113年間總統、副總統選舉A06輔選新聞報導、節目採訪影片資料、參與選前之夜影片資料、輔選相關譯文資料(執行卷五第489至543頁)、A06手機鑑識資料、調查官職務報告、A06與「南哥」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一第741至747頁)、111年、113年選舉時程表(偵62465卷四第19至21頁)、扣案手機數位鑑識資料、通訊監察譯文音檔、行動蒐證音檔(偵62465卷一卷附電子檔)、大陸委員會115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149915083號函(偵62465卷二第103至104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26日A02永宙114偵62465字第1159040426號函暨附件國安局之意見(本院訴字卷限閱卷)等件在卷可稽,且為被告A06、A07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從而,本案之爭點為:1被告A06、A07主觀上是否知悉楊文濤、孫憲為滲透來源?
2.被告A06、A07是否均係依楊文濤、孫憲之「指示」而為站台、亮相造勢等替黃珊珊、柯文哲助選行為?㈣被告A06、A07主觀上均知悉楊文濤、孫憲為滲透來源,滲透
目的係為使在臺陸配參政並推動法案⒈被告A06於調詢、偵訊、本院訊問時自陳:我有被民革提名過
,我後來退出,民革有透過孫憲向我表示希望在臺灣成立與其交流之社區協會,孫憲若是有聽到陸配的事情都會來問我,因為我認識很多在臺陸配,有當選里長之陸配我去接觸後都會將情報跟孫憲說;我知道中共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是民政部下的單位,楊文濤有於108年建議我做思想工作,讓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名單中排序較後之史雪燕向牛春茹道賀,並建議我幫助何建華、參加反對反滲透法之集會等事;我於112年至113年的選舉期間,我曾經由黃珊珊推薦而被民眾黨提名為不分區立委,民眾黨要將陸配列入113年選舉不分區立委的安全名單,我、A07於112年9月有帶領中華兩岸婚姻家庭聯盟赴北京參訪,112年10月26日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曝光於媒體,後來我人在大陸時有引發爭議,我就應民眾黨之要求回臺說明並開記者會,在我宣布放棄前,楊文濤有跟我說陸配當中沒有更適合的人選,因此叫我不要退出選舉,民眾黨後來建議找陸配第二代比較不會被攻擊,楊文濤對陸配第二代比我熟,所以便提出一些人選給我們參考;我因為在此期間有被爆料參加統戰活動的音樂會引發爭議,孫憲於112年11月14日向我要媒體資料,透過他的人脈與關係去處理音樂會的爭議,孫憲也有於112年11月13日向我說他可以處理我的大陸戶籍證明等語(執行卷一第3至47、435至461頁,偵62465卷一第41至54,111至119、715至737頁,偵62465卷二第113至118、327至332、343至389頁,偵62465卷三第77至95、313至348、711至720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31至145、272至303頁,本院訴字卷二第91至107、217至290頁,本院訴字卷三第7至69頁),足見被告A06不僅知悉楊文濤、孫憲之背景,亦知悉其等均積極接觸參政陸配、關注臺灣選情,要求被告A06居中協調陸配,為思考教育,並推動與大陸地區之合作,就特定法案、從政人士為支持或反對之表態,衡諸常情,此並非尋常好友所為之要求;更有甚者,楊文濤可以推薦陸配子女人選供民眾黨推舉立委,而孫憲更是有能力處理不利A06之新聞以及A06之大陸戶籍證明,倘楊文濤、孫憲並非大陸地區之滲透來源,怎麼會有政府層級之資源可以運用於臺灣之選舉?是被告A06辯稱楊文濤、孫憲對於臺灣政治不了解、不干預云云,顯不可採。
⒉觀諸A06與A1之LINE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583至600頁),A
1於113年11月間向A06提及要前往上海,A06便請A1攜帶臺灣地圖交給其朋友「民政部兩岸婚姻服務中心楊主任」,並稱A1可以認識一下,因楊文濤係「正司級幹部,來臺灣會被監控的」等語,更彰顯A06主觀上知悉楊文濤所屬之民政部兩岸婚姻服務中心係大陸地區之滲透來源,不僅為中共官員,更是來臺須經我國監控之對象;A06亦明知孫憲是以虛假資料申請入臺之身分,且孫憲取得入臺許可乙事須低調、避免被查等情(詳理由欄肆),倘非A06明知楊文濤、孫憲均屬境外敵對勢力所派遣之滲透來源,何必向親近友人介紹並表明其等係無法依真實身分申請入臺者?再查,勤彭蓁於108年間爭取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席次,因與楊文濤支持之史雪燕產生競爭關係,A06與楊文濤商議應對方式,A06並詢問勤彭蓁有無獲得國台辦之支持,楊文濤則稱應該非經濟局或交流局,可能是「麗娜(簡體字)」,換言之,A06亦知悉楊文濤具備中共對臺滲透之勢力、人脈及資訊蒐集能力,此有A06與楊文濤之微信對話紀錄可佐(偵62465卷四第35至120、141至181頁,移送卷附件一第705至771頁)。
⒊於110年至111年間,楊文濤不僅向A06、A07指示在臺發起聯
署、口號以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之名義提供疫苗與我國,A07並向A06確認是否為楊文濤之授意;且楊文濤所屬之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不僅能夠免費將快篩試劑贈送與A06、A07,並使A06、A07安排將快篩試劑以該中心之名義分送給在臺陸配群體;亦經常提供赴大陸地區參訪之機會予A06、楊文濤之協會,A06、楊文濤等人僅需支出機票費用,在大陸地區之食、衣、住、行均由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全額支出,而該類參訪活動亦會安排至大陸地區各省、市之台辦交流處、國家人事、勞保局、公安部等政府單位拜會,其中吉林省台辦參訪活動A06更是直言是由國台辦邀請的,此為被告A07於調詢、偵訊所自陳(執行卷二第35至36、89至117頁,偵62465卷二第883至894、961至965頁,偵62465卷三第209至231頁),且有有A06、A07、史雪燕三人群組之微信對話紀錄、參訪行程安排資料(偵62465卷四第421至454頁)、A06與劉瑾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203至205頁,移送卷附件一第773至877頁)、A07與劉瑾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415至419頁)、A06與A07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455至483頁)、A06與上海公證協會魏小姐、珮竹、真致、劉瑾、吉林省台辦孫處長、Rose趙、伍生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373至401頁)等件在卷可佐,證人劉雲彤亦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我於111年參選國民黨中央委員時,A06介紹孫憲給我認識,跟我說孫憲是具民革身分,我問A06民革是什麼?A06說是中國的國民黨,我沒有向孫憲說我參選黨代表跟中央委員的事,但A06都有轉告孫憲,孫憲也會詢問我國民黨內部情形;同一時期A06也介紹了楊文濤給我認識,我於111年有收到A06寄來的快篩,來源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寄給A06的快篩等語(偵62465卷二第697至710頁),與前揭對話紀錄互核一致,足見被告A06、A072人對於楊文濤所屬之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具有政府、官方資源。A06、A07亦經常稟報在臺陸配不利中共之言論或行為,詢問是否「處理」、「敲打敲打」,以及參政陸配之選情、言論,A06、A07是否需以新住民發展協會、婚姻協調促進會之名義發聲明,或要求協會成員串聯、不要留言等控制言論行為,A06、A07除我國選情外,亦會蒐集我國國安局人員(如附表五111年8月9日之訊息)、政府機關人員異動、參與政府機關活動、政治人物動向、我國對陸政策等資訊予楊文濤。A06亦會將上開資訊提供予孫憲,衡情倘若楊文濤、孫憲並非負責統戰、滲透我國自由地區之人員,當無對於我國政治人物動向、中央各部會之國會聯絡人資訊、立法委員暨總統、副總統選情等各個不同層面,均廣泛蒐集資訊之必要,亦無須指示A06、A07在群組中散佈特定政黨候選人選情之資訊、聲明及所謂「中心之態度」,更無庸支付被告A06、A07赴陸所需之交通、食宿費用或資源以籠絡之理。參諸上情,足證楊文濤、孫憲確為負責統戰、滲透我國自由地區之人員,且被告A06、A07亦對上情知之甚詳。衡以統戰暨蒐集情報等任務具有隱密行事之特性,楊文濤、孫憲職司第一線統戰、情報等滲透工作之單位暨所屬人員,當無可能堂而皇之以統戰、情報人員之名行走,故以設立法人、團體、顧問等掩護機構進行統戰暨情報蒐集,亦與常情相符,是被告A06、A07均明知楊文濤、孫憲負責統戰、滲透我國自由地區、干預我國選情及人民之言論,且其等所屬機構、政黨均係中共官方,有諸多事項須向上匯報(詳參附表三、四、五),是被告A06、A07泛泛辯稱不知楊文濤、孫憲係滲透來源,沒有探究云云,均不足採。⒋細繹附表三、四、五之內容,可知楊文濤、孫憲並非支持特
定政黨,而是支持能夠使陸配參政之黨派、候選人,如承諾不分區立委安全名單(即依政黨票支持度預估,在政黨不分區候選人排位中確定能當選的席次範圍)內有陸配者;A06、A07亦深諳此事,會主動向楊文濤或孫憲報告經列入不分區立委名單之陸配有何人、席次、黨派及背景資訊,以利其等掌握或接觸參政陸配;楊文濤、孫憲亦會對於選舉期間,A0
6、A07應如何輔選、協調,與參政陸配之談話應對及資源提供、指示或說明,足認楊文濤、孫憲之滲透目的係為使在臺陸配參政,以有助於推動特定法案。故A06之辯護意旨固稱:孫憲係支持國民黨而非民眾黨云云,不僅與對話紀錄中A06向孫憲匯報黃珊珊、柯文哲之選情,以及民眾黨承諾與其不分區立委安全席次,孫憲表示支持之客觀情節不符,且亦非本案之重點,蓋孫憲滲透之目的並非使特定政黨茁壯,而是使其支持、可掌控之陸配進入國會以利法案推動。另辯護意旨又稱:A06先有支持黃珊珊、柯文哲之立場,才與楊文濤、孫憲說明,A06係基於己意為特定候選人為站台、亮相造勢等行為,欠缺與滲透來源指示之因果關係云云,然依附表三、四之內容亦足以顯示,A06之立場與楊文濤、孫憲係一致,能夠提供陸配進入立委安全名單之政黨,A06便會表示支持;又行為人已先知悉滲透來源之目標,行為人依其對於我國政治之判斷,主動支持其認為滲透來源將認同之候選人,或與滲透來源分析、就分歧意見討論等行為,均無礙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構成要件之成立。申言之,行為人自係與滲透來源具相同立場者,故辯稱行為人是基於自主決策而為特定行為即不成立本罪,毋寧是以言論自由之大旗架空反滲透法「不允許滲透來源干預我國選舉」之立法目的,蓋任何人從事選舉活動不免係某種立場或考量,本罪欲加以非難之處係限於「依滲透來源指示」而從事選舉之行為,而非任何人之政治立場、政治性言論,此情應予辨明。是辯護意旨委不足採。
㈤被告A06、A07係依楊文濤、孫憲之指示為事實欄壹、一為黃
珊珊助選之行為⒈按言論、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
1條、第14條定有明文,此為奠基於自由民主社會所賦予之核心價值,俾使人民在受法治保障之體制下,得以安全無虞地以言語或行動表達方式,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然此等基本權利,並非毫無限制,在上開權利之行使,可能造成其他人民基本權受侵害時,抑或根本足以危害或侵蝕民主憲政體制時,即需透過進一步之價值衡量,判斷是否仍受保障,此即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目的。而在民主多元之社會,政治意見之表達自由固屬彌足珍貴而應予保障,然當欲行武力統治之獨裁者以自由為名包裝其真實目的,假藉表現自由當作工具而遂行攻擊民主基礎之實,即有危及民主憲政體制之高度危險。鑑之近代自推翻帝制、極權走向民主憲政之歷史軌跡,以及自由民主思潮經蓬勃發展迄今,適逢網際網路資訊爆炸及真假訊息難辨之資訊快速傳播時代,已發展成有心人士常藉網際網路推播民粹思想或散布不實消息,更使真相、真理訊息無法正常、有效傳遞交流之問題益趨惡化,甚或為圖在思想言論市場藉由製造大量訊息以稀釋、降低異見影響力,尤其運用所謂「網軍」手法操弄「認知戰」(法律戰、輿論戰及心理戰)網路資訊,以非武力手段系統性干預人民認知判斷、分化集體意志,削弱對自由民主制度之信心,動搖對國家安全與防衛之信念,因而危及自由民主基石甚至引發戰爭之現狀,為鞏固表現自由能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保障下繼續不受不當外力干擾而發揮其自由市場機制,使不受污染之真實資訊、言論能繼續透過「真理越辯越明」之辯證方式達到促進社會公益、提升人類生活進步之目的,對於牽涉政治性意見之發表及結社之自由,其違法性之判斷,更應審慎依法益權衡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基於何等意圖、目的為此等言論、行為,是否有以隱瞞部分實情抑或以假訊息欺瞞他人方式以達操控他人之目的,甚至以系統性認知戰資訊影響視聽、擾亂社會,而為違法性之審查。又憲法第139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已宣示任何個人或黨派不得以武裝力量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及中華民國之存在。且人民團體法第44條規定「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政黨法第3條則表明「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人民團體法第51條復規定「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捐助」,目的均在維護政黨法第1條所定「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避免政治性之言論或結社自由,受到不當干擾影響而逐步侵蝕民主憲政(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81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即境外敵對勢力所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第2條定有明文。而反滲透法於109年1月15日制定之緣由,係因近年境外敵對勢力全面加強對中華民國進行統戰、滲透,意圖影響我國選舉及危害我國社會秩序,實已造成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嚴重威脅,為強化防衛及保障而制定。本法第4條之立法目的,係為防範滲透來源透過任何人從事競選活動,藉以規避相關法令,而介入影響選舉,其側重防制避免競選活動遭到不當影響之來源、勢力介入滲透,是本法所謂之「指示」不應嚴格限縮於具體活動內容之要求、服從、執行,若否,滲透來源僅須略加暗示即可達到影響我國選舉之情,顯悖於本法之立法目的;當然,「指示」亦非寬泛的將任何建議、閒談、理念宣導納入本罪之射程範圍,否則亦將過度干預政治性言論。觀諸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就「指示」之釋義為「對部屬或晚輩說明處理事情的原則或方法」,是自立法目的、法益平衡、文義解釋等綜合審認,本罪「指示」之成立與否,應以行為人與滲透來源間有無上對下之部屬關係、滲透來源事前有無向行為人表示助選之方向、滲透來源事後能否掌握行為人之活動、滲透來源對於行為人之影響力等予以觀察而定。
⒉經查,被告A07於調詢、偵訊中自陳:我接受A06邀請擔任黃
珊珊競選團隊新住民後援會會長前,楊文濤有先主動跟我提及A06有將黃珊珊出版的自傳「黃珊珊33個人生故事」寄給他,所以我認為A06有向楊文濤、劉瑾提到黃珊珊要選臺北市市長,楊文濤應該也已經知道A06要替黃珊珊助選;後來李霞便以「楊文濤說黃珊珊是臺獨」來批評我與A06替黃珊珊站台助選乙事,因此我就將此情告知楊文濤,要楊文濤澄清不要放任李霞亂講,因為楊文濤沒有講過黃珊珊是臺獨,我也不想被誤會支持臺獨;我原本也反對去替黃珊珊站台,但A06說我在陸配的圈子是老大,影響很深,所以我就想說當個黃珊珊後援會的會長掛名交代等語(偵62465卷二第883至894頁,偵62465卷三第209至231頁),與A06與楊文濤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35至120、141至181頁,移送卷附件一第705至771頁)顯示,A06於110年5月3日即向楊文濤表示A06於111年將參選臺北市市長,並獲得楊文濤肯定稱「她支持咱,咱就支持她!」A06旋即表示我也是這樣向黃珊珊說等情相符,顯見被告A07、A06於111年9月25日替黃珊珊站台、亮相造勢前,均已事先知悉楊文濤對於替黃珊珊於111年臺北市市長之選舉係支持、肯定之意思。依A06與孫憲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一第817至833頁,偵62465卷四第207至338頁,執行卷四第323至379頁),足見A06於111年8月28日即將黃珊珊表示參選臺北市市長之貼文傳送予孫憲,孫憲旋即表示支持黃珊珊,望黃珊珊當選,A06並於111年9月1日報告晚上將與黃珊珊吃飯;孫憲於111年9月15日向A06表示如你確定支持黃珊珊,就不要接受蔣顧問,A06回覆「我明白」、「不接受蔣」,孫憲於111年9月25日即黃珊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當日,向A06表示「妳先忙,方便時再聯繫」,A06則回覆上午參加黃珊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現在參加一個餐會,黃珊珊也有到餐會,孫憲便表示「希望能勝選」等訊息,足見A06於站台、亮相造勢前,已先獲得孫憲同意支持黃珊珊、不要支持蔣萬安之方向,且於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及會後餐會之行程安排、過程、結論都向孫憲報告。
⒊證人涂明慧於偵訊時具結證稱:111年9月25日競選總部成立
後的餐會,是黃珊珊的造勢餐會,黃珊珊在台上造勢,我沒有看到其他候選人,這個餐會主辦的協會我聽都沒聽過,我應A06的邀請前往,雖然我支持蔣萬安,但因為A06支持黃珊珊,我要給A06面子。A06會邀我去這個餐會,是因為這場餐會很重要,很多陸配在看,而我是婦女黨黨主席,自然有票倉,我出席這場餐會的話A06就可以遊說我黨內的成員支持黃珊珊等語(執行卷二第239至267頁);證人賀樺於偵訊時證稱:黃珊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的會後餐敘,有陸配姊妹邀請我去,黃珊珊到現場拜票,好像也要上台講話,當天因為我這桌都是陸配因此由A06支付我們這桌的餐費等語(執行卷二第375至387頁);證人劉茜於偵訊時具結證稱:A06於111年8月16日有打電話請我支持臺北市市長候選人黃珊珊,並邀請我參加黃珊珊競選總部新住民後援大會的活動,讓我去幫忙造勢,雖然我心裡支持蔣萬安,但我因為支持A06,因此也有應邀去站台等語(執行卷二第435至453頁)。互核上開證人之證述,足以認定111年9月25日之餐敘亦是黃珊珊的造勢、拜票場合,且由A06支付其邀請前往與會之陸配餐費,且A06在陸配群體中具有影響力,即便支持不同候選人之陸配,為了給A06面子,亦均會參與黃珊珊的造勢活動。被告A07亦於調詢時自陳:黃珊珊有在餐會到場致意,但我沒印象有沒有其他議員、候選人到場等語(執行卷二第35至36頁),質諸A07與楊文濤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339至413頁),A07亦向楊文濤稱餐會這個活動,沒有邀請任何的政治團體來,包括蔣萬安,包括誰都不要等語(偵62465卷四第378頁),並有111年9月25日行蒐報告、照片、黃珊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截圖、馬來亞餐廳造勢餐會照片(執行卷五第469至486頁)等件可佐,亦徵111年9月25日之餐會到場之候選人僅有黃珊珊,確係為其舉辦之造勢餐會。A07、A06到場亦是為了替黃珊珊造勢,使陸配群體知道A07、A06係支持黃珊珊。至證人賀樺雖於調詢、偵訊時證稱:是我主動找A07、A06來參加黃珊珊的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云云(執行卷二第283至315、375至387頁),惟觀諸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執行卷一第423至431頁,執行卷二第45至86、171至186、327至349、425至431頁,執行卷四第439至515頁,執行卷五第215至449頁,移送卷附件一第187至437頁),A06於111年8月17日與賀樺通話,賀樺向A06稱李霞向其稱涂明慧、劉茜、A07都要去接她的副總會長,A06便解釋涂明慧、劉茜、A07都沒有接受李霞的提議,反而劉茜有同意要到黃珊珊的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賀樺復稱黃珊珊辦公室主任似乎說黃珊珊的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大約9月20幾號,A06隨即解釋應該是8月黃珊珊辭職時即會成立競選總部;賀樺並稱A07有向其表示會動員戶籍在臺北市的職業聯盟、有投票權的人到場,A06與賀樺並稱由A07擔任黃珊珊競選總部新住民後援會的會長最妥適。是由賀樺與A06之私人對話可知,參與黃珊珊競選活動乙事並非由賀樺發起,A06知道的資訊較賀樺流通,也指導賀樺處理方式,是賀樺之上開證述,與客觀事證不符,無從採為有利被告A06、A07之認定,辯護意旨主張A06、A07是依賀樺之指示而為事實欄壹、一之行為,並不可採。再觀諸A06於111年8月20日致電A07,向A07勸說因為陸配力量不足,要由A07出任黃珊珊競選總部新住民後援會的會長,A07則先表示A06較合適,因A07於國民黨也有朋友,嗣後2人一同討論李霞於國民黨的問題,並一起提到「我們有一些私人資源、關係」、「認識的單位」但都絕對不能公開講,講了會害到人等語;A06於111年8月23日致電涂明慧稱:我有跟賀樺說你因為是婦女黨黨主席身分尷尬,所以你只要來黃珊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就好,但不用兼後援會副會長;「大陸官員」跟我分析黃珊珊很有希望的,「我們的大陸的官員」跟我分析喔,大陸現在反而支持黃珊珊、黃珊珊在大陸官員內部的分析很有優勢等語,有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執行卷一第423至431頁,執行卷二第45至86、171至186、327至349、425至431頁,執行卷四第439至515頁,執行卷五第215至449頁,移送卷附件一第187至437頁)、國家安全局112年12月18日韌部字第1120010176號函、113年3月29日衡科字第1130002388號函、113年4月24日衡科字第1130002957號函(執行卷五第209至213頁)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A07、A06顯係基於不可言明、須隱晦提及的大陸官員之指示,而參與黃珊珊之助選活動。
⒋再查,A07、A06於替黃珊珊站台、亮相造勢後,A07、A06遭
李霞以楊文濤之名義攻擊乙事,A07即於111年9月30日傳訊予楊文濤確認李霞是否有打給「北京、您或其他同仁」抱怨臺灣選舉?並進一步細說李霞之說詞,楊文濤便旋即回覆稱「我沒說過黃是台獨」、「無憑無據」,A07便向楊文濤說明要導正此事,避免被認為楊文濤介入黃珊珊選舉乙事,並不斷詢問楊文濤該如何處理,此時楊文濤便提出與前後文無關的「我只關心兩岸婚姻的舒適度,只要不搞台獨、不碰底線,其他事情我都不操心」,A07便心領神會回以「對」、「我可以當黑臉」、「我群裡發」、「我說我的、您說您的」等語,楊文濤則稱「你只須注意方式方法,如何澄清由你來定」、「別惹出太大動靜」、「唱個雙簧」、「我陪你」,並指點A07可以在群組詢問她是否認識黃珊珊,楊文濤便會回覆「不認識呀,但很想認識她」等語,A07並傳送多則語音說明預計如何處理,楊文濤則安撫A07「放心啦。我就信你和春鶯姐兩個人」,有A07與楊文濤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339至413頁)在卷可查,觀楊文濤之語意顯係早已知悉A07、A06參與黃珊珊選舉造勢之活動,並表示認同與信任;A06亦向孫憲表示李霞抹黑乙事,並稱「我和鍾會長腦袋清楚的很」,孫憲便指導A06「不要把她當回事」、「妳表面上表面中立」,後續並持續更新中共方面對於臺北市市長選舉的評估,A06均稱「明白」,選後並指導A06可以私底下對黃珊珊安慰,但表面上對臺盟要講「官面偏中立的話」等情,有A06與孫憲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207至338頁)在卷可佐,可見A07向楊文濤、A06向孫憲均有於上開替黃珊珊站台、造勢後說明情況發展,以及分別尋求楊文濤、孫憲之意見以處理爭議。
⒌綜上,觀諸A07向楊文濤、A06向孫憲及楊文濤等對話過程中
,A07、A06均時常使用「匯報」、「報告」等用語,而孫憲、楊文濤都是居於指導、建議、指示之角色,要求A07、A06蒐集並提供我國選舉、政情、國安局人事異動、參政陸配之動向等資訊,或指示A07、A06向在臺陸配發表孫憲及楊文濤之官方意見,A07、A06則均表示「明白」等收受指示之意,顯見其等間具有上對下之階層性,對話過程中談及我國選舉之部分佔相當大的比例,衡諸常情,其等間之對話顯已逾閒聊之程度;孫憲、楊文濤不僅於事前知悉A07、A06將支持黃珊珊,並予以同意、支持;於黃珊珊111年9月25日之造勢活動期間,孫憲亦持續追蹤、掌握該活動之規劃及進程;活動結束後引發之爭議,A07、A06亦是第一時間向孫憲、楊文濤尋求應對方式,並依孫憲、楊文濤之指示唱雙簧或保持中立;又楊文濤給予A07、A06諸多資源,如定期舉辦落地招待之參訪、於新冠肺炎嚴峻之際寄送快篩試劑與A07、A06,使A0
7、A06得以分送給陸配群體以加深在臺影響力。上述各項,均再再顯示孫憲、楊文濤實質指示被告A07、A06為黃珊珊之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及會後餐敘之活動站台、亮相造勢,且被告A07、A062人間具有犯意聯絡,並一同討論由誰出任後援會會長、如何站台等情,俱如前述。是被告A07、A06前開辯解,自非可採。
⒍至被告A06之辯護意旨聲請本院函詢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處
,以證明111年9月25日之會後餐敘並非黃珊珊之造勢餐會,惟上開餐會之性質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辯護意旨所聲請之證據無調查必要性,併予敘明。
㈥被告A06係依楊文濤、孫憲之指示為事實欄壹、二為柯文哲助
選之行為⒈觀諸A06與楊文濤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35至120、1
41至181頁,移送卷附件一第705至771頁),A06於112年3月11日向楊文濤稱「向您匯報一件事,台灣民眾黨將成立新住民委員會,邀我擔任主任委員,我清楚主要是為了2024選舉,他們也想推新住民不分區立委人選」,楊文濤雖回覆以關於選舉我不能表態,我內心是你與A07之朋友,但職務身分比較麻煩等語,然A06仍持續匯報其正式擔任臺北市政府新移民委員會的委員、國民黨與民眾黨討論藍白合等我國選情,楊文濤並回以「我開心」等訊息表示支持A06支持民眾黨之選舉,並主動於112年10月26日將A06經列為臺灣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之新聞傳送予A06,並稱會相挺,顯見楊文濤表面上雖稱無法表態,實際上對於A06已經以2人長期之默契、語句表示支持,A06於楊文濤稱無法表態後,亦是回應「明白」之訊息,是2人雖無直接言明,惟A06已接受到楊文濤支持其替113年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助選之指示。證人A07於調詢時亦證述:據A06向我轉述,A06有向楊文濤、劉瑾提過113年總統大選要支持民眾黨柯文哲的事,而楊文濤的態度是肯定、樂觀其成,因為民眾黨願意提出陸配出任不分區立委,且將陸配列入安全名單內,而A06是積極推動陸配參政的等語(偵62465卷二第883至894頁),亦彰顯楊文濤明確認可A06替113年總統候選人柯文哲助選。嗣後A06參選立委乙事引發爭議,楊文濤給予指點、應對方式,並承諾將抹黑A06之人交給有關單位處理;A06於112年11月4日向楊文濤稱明天下午安排記者會,楊文濤指導A06應以女性柔和之方式應對,A06於隨後報告「記者會順利」;後續因上開爭議,楊文濤推薦陸配子女替補A06該席次,A06亦表示「他蠻堅定的,既是換掉我也要換陸配或其子女」、「16日會公布名單」等語,表示其仍支持柯文哲與民眾黨,因柯文哲方仍承諾會有陸配在不分區立委安全名單內,楊文濤贊同,認為不論是否為A06出選,都是好事;A06於112年11月16日向楊文濤報告其婉謝提名,即係指A06於112年11月16日出席民眾黨「共融多元族群文化記者會」時,一方面表明將不出任立委,一方面亦表示支持總統候選人柯文哲,楊文濤對此事亦稱「好」、「最佳結果」、「不謀而合」、「心有靈犀」等語,足認楊文濤事前知悉A06於112年11月16日出席民眾黨記者會乙事,事後亦表明贊同。嗣A06退選後,A06持續匯報民眾黨之立場,楊文濤則表示「我感覺似乎不支持也不太對~」,A06亦就其參與民眾黨活動之事項一一報告,楊文濤均予以肯定;A06於113年1月11日即向楊文濤說明其明晚即113年1月12日將會參加民眾黨選前之夜,即替113年度總統候選人柯文哲造勢之活動,楊文濤亦指點「少說話多做事」,顯見楊文濤於事前知悉A06於113年1月12日為113年度總統候選人柯文哲站台、亮相造勢,並給予相關出席建議。綜上,參酌楊文濤對於A06之實質影響力、上對下之指導模式及楊文濤對A06助選活動之事前知悉、事後收受匯報之掌握程度,足認A06均係依楊文濤之指示而為出席記者會支持柯文哲、上台、亮相造勢等行為。
⒉依據A06與孫憲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一第817至833頁,
偵62465卷四第207至338頁,執行卷四第323至379頁),孫憲於111年11月20日即傳送訊息予A06稱「黃贏對柯太重要了」,A06於112年1月11、12日通知孫憲,謝立功邀約其共進午餐,柯文哲將出席,並傳送與柯文哲聚餐合照,稱「昨天與柯P午餐,我有問他民眾黨未來有沒有打算在大陸配偶這個群體中發展組織,他說有。」等訊息,以使孫憲確認倘支持柯文哲、民眾黨,則其推動陸配參政之計畫將有實現之機會,而孫憲對於A06之匯報均表示肯定,顯見孫憲於該時即向A06表態支持柯文哲參選113年總統選舉之意。嗣後A06除回報其應民眾黨邀請參選不分區立委乙事,孫憲亦提供諸多建議、指示(詳如附表三所示,茲不贅述),並於A06因大陸戶籍證明乙事產生爭議時,旋即表示可以為其處理相關不利新聞以及取消戶籍等情;A06對外發表不參選立委後,仍依孫憲指示持續蒐集我國113年度總統大選之選情、各候選人之輿情、政見發表會,供孫憲參考及提交其上級機關分析我國選情,A06於傳送訊息、連結時亦會確認孫憲能否點閱,足見A06有依孫憲指示為我國113年度總統大選之情蒐以及替柯文哲助選。孫憲於113年1月7日傳訊稱「這邊現在希望年輕人不能投給國黨,就投給柯,反正不能投給民黨」,亦彰顯孫憲傳達中共上意使A06於我國助選時操作讓年輕人票投柯文哲之原則。A06於113年1月8日傳送統一聯盟黨受中資赴陸介選遭調查之新聞,孫憲稱「投票前會有一批案件曝光」,亦表示孫憲持續關注我國113年總統選舉之動態,此時A06表示上開新聞導致民眾輿論都罵中共,孫憲亦表示該中資之操作不佳,越做越糟;於113年1月13日開票時,孫憲與A06一同關注開票情形,A06詢問如果投票結果候選人得票排序依序是賴清德、柯文哲、侯友宜,則孫憲所代表之勢力該如何處理?孫憲便稱都是預估中,雖此情可能性低,但其希望柯文哲排序第二,只要柯文哲之得票率高於25%即屬勝利,其亦有於投票前向臺灣很多朋友及陸配分享其內部之得票率分析,並稱「棄藍投白」等語。上情再再顯示孫憲涉入我國113年總統選舉甚深,且諸多資訊來源以及行動均係指示A06操作。孫憲於111年時即向A06指示支持柯文哲於113年之總統參選,雖因孫憲與A06間自112年A06原欲以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之方式參與選舉期間,2人間即較多以電話往來之形式溝通,而未有孫憲一一指示A06參與何造勢活動,惟如前所述,A06自早已接獲孫憲之態度而知悉應積極助力柯文哲之競選活動,則其於事實欄壹、二所示之站台、亮相造勢、於記者會表態等行為,自係經孫憲之許可、指示而為,且質諸其等於A06前揭行動期間均密切通聯、傳訊,自足以論斷A06收受孫憲以中共內部之分析資料、孫憲之影響力與明確表態之授意後,依循滲透來源孫憲之指導方針而為,其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甚明。至辯護意旨固以孫憲於113年2月後柯文哲經媒體報導涉有另案之情形,而向A06表示不要支援柯文哲,而稱孫憲於本案並未指示A06支持柯文哲云云,惟辯護意旨對於本案之時間序顯有誤會,本案A06受孫憲指示而行為之時間均係在113年總統大選選舉結果出爐之前,在此之前孫憲均係明確指示A06支持柯文哲以換取陸配有透過民眾黨而擔任公職、推動法案之機會,則自無以A06本案行為後,即113年總統大選後所發生之事導致孫憲之立場轉換,而反稱A06行為時未獲孫憲指示,顯屬謬論,毫無可採。
二、事實欄貳㈠事實欄貳所載之事實,業據被告A06於調詢、偵訊、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執行卷一第3至47、435至461頁,偵62465卷二第49至55、343至389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31至145、272至303頁,本院訴字卷二第91至107、217至290頁,本院訴字卷三第7至69頁),且經證人即同案被告A1(執行卷二第465至483、541至552頁,偵62465卷三第547至560頁)、證人吳思思(執行卷三第213至220、249至254頁)、李曉姍(執行卷三第183至192、205至209頁)、劉啓成(執行卷三第143至149、177至179頁)、吳惠憶(執行卷三第79至87、133至139頁)、蔡永昌(執行卷三第257至265、301至309頁)、何昌云(執行卷三第343至353、383至391頁)、于楒錡(執行卷三第461至469、483至488頁)、董佳瑜(執行卷三第395至401、453至455頁)於調詢及偵查中具結、證人楊金鳳(偵62465卷一第231至238頁)、廖婉真(偵62465卷三第23至30頁)、沈嫣(偵62465卷一第393至403頁)於調詢證述明確,並有A06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執行卷四第53至144、177至182頁)、A06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四第183至187頁)、A06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三第285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83至191頁)、A06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移送卷附件二第311至456頁)、A12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三第283至284頁,執行卷五第575至579頁)、A12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一第53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51至153頁)、A06中國工商帳戶匯款明細(自A06陸區電話通訊監察資料而來)(執行卷一第297至298頁,執行卷四第157至160頁)、A06辦理匯兌業務總表(移送卷附件三第5至6頁)、A06持用大陸地區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及相關資金流向(執行卷四第161至175頁,執行卷五第451至465頁,偵62465卷一第663至683頁)、A06一銀帳戶內辦理匯兌總表(移送卷附件三第595至604頁)、A1上海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三第281頁)、A06與A1之Line對話紀錄及截圖(執行卷二第565至569頁,偵62465卷三第583至600頁)、吳思思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一第273至282頁,執行卷三第223至232頁,執行卷四第195至204頁)、李曉姍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三第197頁)、廖婉真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62465卷三第31至32頁)、劉啓成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四第189至190頁)、劉啓成與A06之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執行卷三第167至176頁)、吳惠憶玉山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一第283至293頁,執行卷四第205至213頁)、李嘉羚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一第295頁)、吳惠憶與A06間之微信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執行卷三第107至128頁)、蔡永昌以羅曉秋郵政帳戶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執行卷三第267頁)、蔡永昌與羅曉秋之微信對話紀錄(執行卷三第295至297、313至337頁)、何昌云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一第267至272頁,執行卷四第191至194頁)、何昌云與A06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執行卷三第377至379頁)、于楒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執行卷三第477頁)、A06與楊金鳳之ATM監視器畫面、楊金鳳與其子楊楊(暱稱「节节高」)與A06之微信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62465卷一第241至279頁)、沈嫣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2465卷一第413至415頁)、沈嫣與A06之微信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62465卷一第423、425頁)、沈嫣胞弟(暱稱S翔)與A06間微信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62465卷一第424頁)、薛米喬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一第241至253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55至181頁)、董佳瑜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執行卷三第403頁)、A06與薛米喬之匯兌總表(移送卷附件三第7至27頁)、A06與薛米喬之微信對話紀錄(移送卷附件三第29至532頁)、鍾愉賢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62465卷三第767至769頁)、A06與朱慧(暱稱:111/1個案朱慧:遺產繼承:無錫-恆)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771至802頁)、A06與郭雲(暱稱「郭雲:Cindy」)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一第835至845頁)、A06與劉冠毅之Line對話紀錄(偵62465卷二第305至307頁)、A06手機翻拍照片(執行卷四第409至
421、431頁)、臺灣銀行年度交易日外匯收盤匯率檔案(偵62465卷一卷附電子檔)、羅曉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訴字卷一第573至575頁)、沈嫣富邦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訴字卷一第577至579頁)、盧寧贇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訴字卷一第583至587頁)、董春寶上海商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訴字卷一第581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19頁)、A1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訴字卷二第193頁)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A06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欄貳所載之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至公訴意旨就被告A06收受款項辦理匯兌業務之款項及銀行帳
戶,與上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證據資料相互稽核,有部分記載錯誤之處,應予更正如附表A、B、C、D所示。被告A06以上述方式辦理匯兌業務,所換匯金額為2,456萬8,964元(計算式:【附表B換匯金額】1,704萬4,970元+【附表C換匯金額】618萬9,414元+【附表D換匯金額】133萬4,580元=2,456萬8,964元)。
三、事實欄參事實欄參所載之事實,業據被告A06於調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執行卷一第3至47、435至461頁,偵62465卷二第49至55、113至118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31至14
5、272至303頁,本院訴字卷二第91至107、217至290頁,本院訴字卷三第7至69頁)、被告A12於調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執行卷二第587至595、679至695頁,偵62465卷二第803至809頁,本院訴字卷一第272至303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31至138、217至290頁,本院訴字卷三第7至69頁)、被告A1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本院訴字卷一第272至303、609至619頁,本院訴字卷二第217至290頁,本院訴字卷三第7至69頁)均坦承不諱,且經證人沈嫣於調詢(偵62465卷一第393至403頁)、證人即合庫蘆洲分行承辦人廖婉君於調詢及偵查中具結(偵62465卷一第139至147、695至705頁)證述明確,並有A06與A1之微信、Line對話紀錄截圖(執行卷二第561至569、575至577頁,偵62465卷二第311至317頁)、A06與A12(暱稱「心寶」)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二第187至304、811至881頁)、A06與合庫蘆洲分行行員(暱稱「合庫:yoga」)之Line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613至622頁)、A06與沈嫣之通訊監察譯文(偵62465卷一第417至422頁)、A12之入出境紀錄(執行卷四第289至290頁)、A1提供之明細表、集智公司上海商銀帳戶存摺影本、顧問服務合約書兩份、集智公司上海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62465卷三第565至580頁,執行卷二第503頁)、合庫蘆洲分行113年1月23日合金蘆洲字第1130000123號函暨附件申辦房貸資料(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9日轉讓協議書【房地】、以A06名義簽立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及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新北市泰山區同榮國民小學在職證明書、本案在職證明、A12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本案顧問合約書)(執行卷四第215至287頁)、合庫蘆洲分行113年8月28日合金蘆洲字第1130002545號函暨所附A06、A12之申辦貸款資料(以A12為借款人、A06為保證人而簽立之消費者貸款申請書及貸款契約)(執行卷四第291至302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5年1月21日合金蘆洲字第1150000240號函暨附件A12之授信批覆彙總報告(授信審議小組提案表【個金授信】)(偵62465卷二第91至97頁)、A06於112年6月5日匯款18萬9,465元、於112年9月4日匯款16萬9,473元至集智公司上海商銀帳戶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執行卷四第309至313頁)、A12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列印資料(偵62465卷三第921至923頁)、A06與集智公司員工林庭如(暱稱「集智:林庭如」)之Line對話紀錄(執行卷四第427至429頁,偵62465卷二第161至18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5年4月30日合金蘆洲字第1150001264號函(本院訴字卷二第143至144頁)、集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登記資訊(本院訴字卷一第253至254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A06、A1
2、A1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欄參所載之事實相符,堪予認定。
四、事實欄肆㈠被告A1部分
事實欄肆所載之事實,業據被告A1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本院訴字卷一第272至303、609至619頁,本院訴字卷二第217至290頁,本院訴字卷三第7至69頁)均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移民署114年10月14日移署入字第1140141250號函暨附件即孫憲自114年1月迄今申請來臺相關案件資料(申請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暨商務活動計畫書【期間為114年7月15日至同年月25日】、委託書、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4年2月26日商策字第11400066590號函暨所附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孫憲之護照及中共居民身分證影本、上海鴻蘊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個人照片、集智公司變更登記表、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期間為114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24日】)(執行卷二第513至535頁)、A06與孫憲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803至810頁)、A06與A1之Line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583至600頁)、A1與孫憲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811至814頁)、A1與陳錫新(暱稱「simon」)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611頁)、孫憲來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國家安全局114年11月20日韶雅字第1140009389號函(偵62465卷三第815至851頁)、臺中市處執行徐某可疑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偵62465卷三第855至878頁)、孫憲自114年10月14日起至同年月24日經行動蒐證其公開發表言論之譯文(執行卷四第435至437頁,執行卷五第127至134頁)等件在卷為證,被告A1之任意性自白既有上開證據可佐,堪認與事實相符,足以憑採,被告A1之犯行,堪予認定。
㈡被告A06部分⒈訊據被告A06固坦承其並非集智公司之顧問或員工,與集智公
司無任何商業關係,惟因其與孫憲熟識,故其負責居中聯繫A1、集智公司員工王暐棠及孫憲,使孫憲得以「商務考察」之名義入境臺灣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辯稱:孫憲來臺商務交流乙事,是A1與孫憲在上海討論完後,孫憲打電話問我「A1稱可以用商務方式邀請來臺,是否真的可以?要如何辦理?」並請我向A1確認,我才去詢問A1,A1則要我與王暐棠聯繫處理,因A1太忙不管這件事,且A1與孫憲不熟、王暐棠不認識孫憲,所以我來聯繫處理云云(本院訴字卷二第91至107頁)。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A1於審理中證稱孫憲確實入境臺灣第一日有到集智公司商務交流,故不能以事後孫憲未依行程安排活動反推商務交流為不實;A1於審理中證稱「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之製作被告A06並未參與,且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無間接正犯之規定,該部分文書縱有不實亦與被告A06無關;孫憲已有多次訪臺紀錄,政府並建有「中共人物誌」之檔案,是縱使孫憲未於申請書上申報其於大陸地區之黨政身分,亦不妨礙內政部移民署之審核,且被告A06主觀上認為孫憲入境臺灣係商務考察,與政治無關,是被告A06欠缺使孫憲非法入境臺灣之犯意云云(本院訴字卷一第165至167頁,本院訴字卷三第55至58頁)。
⒉經查,被告A06於113年12月29日至114年1月2日間,以通訊軟
體微信聯繫孫憲提供護照、中共居民身分證、上海鴻蘊公司開立之在職證明等申請文件;復由A1以集智公司為邀請單位,申請孫憲來臺進行商務活動交流,於申請書「申報事項」欄位填載「申請人未曾任中國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並出具「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及中國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等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孫憲之入境許可,孫憲於114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24日間進入臺灣,惟僅有於114年10月14日前往集智公司辦公室停留2小時許,嗣後未依每日行程表與集智公司交流,反而前往桃園市、新竹縣、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等地與不同人士會面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114年10月14日移署入字第1140141250號函暨附件即孫憲自114年1月迄今申請來臺相關案件資料(申請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暨商務活動計畫書【期間為114年7月15日至同年月25日】、委託書、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4年2月26日商策字第11400066590號函暨所附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孫憲之護照及中共居民身分證影本、上海鴻蘊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個人照片、集智公司變更登記表、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期間為114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24日】)(執行卷二第513至535頁)、A06與孫憲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803至810頁)、A06與A1之Line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583至600頁)、A1與孫憲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811至814頁)、A1與陳錫新(暱稱「simon」)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611頁)、孫憲來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國家安全局114年11月20日韶雅字第1140009389號函(偵62465卷三第815至851頁)、臺中市處執行徐某可疑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偵62465卷三第855至878頁)、孫憲自114年10月14日起至同年月24日經行動蒐證其公開發表言論之譯文(執行卷四第435至437頁,執行卷五第127至134頁)等件在卷可佐,且為被告A06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⒊證人A1於偵訊時具結證述:我與孫憲係於113年透過A06介紹認識,因當時我朋友在上海有法律問題,A06向我提到孫憲是上海民革組統委,並說孫憲有法律背景可以協助處理,但當時我與孫憲尚未曾見面;孫憲於114年透過A06向我說希望可以來臺與我交流,因此我與孫憲交換了微信好友,嗣後我於114年前往上海出差時與孫憲及其女兒、女婿見面,孫憲表示能來臺將醫療人脈介紹給我,希望由我的公司以商務邀請方式邀請其來臺,我便請孫憲將其女兒公司的名稱告訴我,讓我確認有無交流可能性,孫憲並說明他已來臺很多次,我回臺後就將商務邀請孫憲這件事交給我的員工王暐棠辦理,當時行程內容都是由王暐棠處理,我沒有看過行程;王暐棠於114年3月31日離職,我擔憂王暐棠挾怨報復,因此我當時已不想要孫憲來臺,因為行程表是王暐棠安排的,當時兩岸關係容易被作文章,我有與孫憲溝通,但孫憲說既然是來交流,應與報復無關,且孫憲擔憂若本次未依約來交流將影響其未來申請入臺;A06後來跟我說王暐棠一直催促A06讓孫憲來臺,王暐棠並向A06收取商務訪臺之費用4,000元;後續我將孫憲來臺乙事交由我另一名員工Doris重新安排行程交給移民署,第一次提交遭移民署退件,因該次提交的行程是114年10月2日孫憲入境臺灣,移民署表示那段時間是臺灣放假日,我就跟孫憲說放假也不好到公司交流,所以再次改期申請孫憲來臺時間為同年10月14至24日;Doris的提交的每日行程表,大致上沿用王暐棠的行程,只有修改日期,我只看了日期,行程表僅粗略看一下;本次商務交流集智公司是由我接待孫憲,但因為我業務繁忙,我沒有排開其他公務,加上孫憲也沒有幫我約到我想見的人,所以除第一天外我就沒有再與孫憲見面;(孫憲不能自己單純來臺,一定要用商務交流的名義?)我委託王暐棠去詢問旅行社,旅行社稱以商務交流的方式可以讓孫憲來臺;孫憲來臺後未依照行程跑,因為我當時忙著處理公司的事,我也不知道孫憲去哪裡了,我有傳行程表跟通電話希望孫憲按行程走等語(執行卷二第541至552頁,偵62465卷三第547至560頁)。證人A1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具結證述:本案孫憲來臺乙事,第一個聯繫我的是A06,A06於114年3月3日前某日打電話向我說孫憲想來臺,看有什麼方式;A06說因為她負責兩岸交流,其了解移民署規範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方式,A06稱看要以就醫、看牙齒、或是用商務交流方式來臺,後來因為醫療名義不能用了,因此A06提議本次用商務交流的方式,我便請王暐棠去旅行社詢問大陸地區人民入臺所需資料及方式;我於114年6月8日是第1次與孫憲見面,先前僅有在很多人的餐會見過孫憲一面,但沒有正式認識根本不知其為何方神聖,與孫憲第1次見面是在上海與孫憲及其女兒、女婿餐敘,該次餐敘也是由A06提議的,在這次吃飯我與孫憲也有聊到本案商務交流,孫憲說服我協助他以商務行程入境,我向孫憲稱我要與法務討論一下;114年6月8日後我有請A06去說服孫憲不要來臺,但孫憲請A06轉告我,孫憲還是想來臺,後來我勉強同意,我跟A06說「那好吧,如果移民署有核准就讓他來吧」;本案提交給移民署的每日行程表是王暐棠從網路上抓樣板來製作,王暐棠離職後由Doris修改訪臺時間,因王暐棠與A06本來就認識,都是由王暐棠向A06要孫憲護照、中共居民身分證、在職證明等申請入臺資料,我都沒有經手,直到王暐棠離職後移民署將申請資料傳給我,我才過目,至於A06有沒有看過上開申請書、保證書、王暐棠製作的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暨商務活動計畫書(期間為114年7月15日至同年月25日)等文件我不清楚,至於孫憲10月訪臺的每日行程表是Doris後來依王暐棠的版本來修改孫憲入臺、離臺時間,這部分A06沒有參與;我實際上沒有預留時間、行程接待孫憲,只有孫憲訪臺的第一天我有先準備會議室,我跟孫憲聊但沒有相關簡報,孫憲訪臺第二天以後我都沒有安排會議室、簡報、主持人,孫憲也沒有介紹人脈給我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609至619頁,本院訴字卷二第217至290頁)。觀諸證人A1前後證述一致,並無明顯矛盾,且A1就自己之犯行已坦承,其就關於被告A06參與情節不知悉之部分亦明確表示不清楚,A1之證述並無共同被告間相互推諉卸責之情形,是A1前揭證述自堪採信。細繹A1前開證述,足見本案孫憲入臺乙事,由孫憲率先向被告A06表示想要來臺灣,而委由被告A06安排以醫療或商務交流形式使孫憲得以順利申請入臺,因已無法以醫療之方式為之,故被告A06於114年3月3日前向A1提議由A1以集智公司商務交流之名義協助孫憲申請訪臺;嗣後A1同意以集智公司商務交流之名義辦理孫憲訪臺,便交由與被告A06相識之員工王暐棠2人聯繫處理,以取得孫憲之相關基本資料;王暐棠離職後,A1不願孫憲來臺引發爭議,故請被告A06與孫憲溝通,但溝通無果仍依原計畫以商務交流之方式替孫憲申請入臺證,顯見本案自始便無集智公司與孫憲商務交流乙事,2者毫無商業交集,A1亦泛稱孫憲可以介紹人脈,然實際上孫憲介紹人脈與否跟本案商務交流毫無干係,集智公司申請孫憲來臺商務交流,全是因應被告A06與孫憲之要求而巧立名目。身為商務交流之對象,A1事前並未安排會議室、簡報、主持人,亦未保留自己的行程空檔,更是於其員工離職後,移民署將本案相關申請資料暨孫憲訪臺行程表寄回集智公司,A1始過目該等文件,亦彰顯孫憲訪臺之申請及相關業務上文書,均是被告A06與A1為使孫憲得申請入臺而虛偽製作。況集智公司原先係申請孫憲於我國國慶連假時來訪,根本不可能於我國國定假期於公司內進行商務行程,更顯見所謂商務交流僅單純是孫憲訪臺名目,而非真實存在之交流活動。被告A06及其辯護人辯稱孫憲第一天有前往集智公司商務交流云云,惟此僅係掩人耳目之作為,無從認定孫憲係為與集智公司商務交流而入境臺灣,是上開辯稱洵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⒋觀諸A06與孫憲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803至810頁)
,被告A06於113年12月29日即傳送訊息向孫憲說明申請來臺所需之資料,孫憲之在職證明內容需記載「茲證明孫憲...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擔任顧問一職,主要負責海外業務即法律相關事務。」並用印公司章,孫憲回覆稱明白,並詢問A06個人資料之填寫是否有樣板可供參考以及「政治部分不寫,只寫企業,年份對上就好,行嗎?」A06回覆稱「行」,並與孫憲討論因商務入臺最多僅有10日,因此孫憲來臺之時間要先安排好,孫憲並稱「他們只著眼當前立院8票,根本沒有長遠計畫...能趕上3.23最好,趕不上順其自然」,A06即回稱申請需1個月之時間,孫憲再表示「因為妳幫我辦,我絕不能帶任何工作,估計台方可能會要切結書,所以必須遵守台灣的一切規定;不能牽涉妳。」A06便再次叮嚀要孫憲先請女兒將其在職證明開立並準備孫憲之名片,A06與孫憲並討論如這次申請入臺順利,要盡量低調不要讓他人知道是A06協助孫憲辦理,如此孫憲日後才有可能再次申請;A06並持續指導孫憲於其女兒公司在職證明之起訖年份應如何撰寫才連貫,假設審查人員比對也不會影響,以及孫憲之名片「顧問」、「上海」文字之擺放,孫憲稱「女兒弄了兩份,隨便妳用哪一份」等情,由上可知,被告A06於113年12月下旬、114年1月間即與孫憲討論如何以「商務交流」之名義申請來臺,且被告A06不僅指導孫憲如何製作理應由孫憲任職公司開立之在職證明、名片等文件,衡諸常情,倘孫憲之資歷為真實,且其職務內容確有與臺灣公司商務交流之情形,何以被告A06需主動指導孫憲之在職證明及名片要如何製作、提供於入臺申請?且更進一步討論不要將孫憲之政治背景寫入申請書內,更彰顯被告A06係事先依孫憲之要求而協助其申請入臺,至於入臺申請之方式則假借商務交流之名目,進而需孫憲提供相關事先不存在、在職年份可任意杜撰之證明文件以符合移民署之審查要件,自始孫憲即無欲與集智公司為商務交流之情形,至為灼然。且被告A06亦是明知上情,仍不負所託積極辦理孫憲之入臺申請,被告A06主觀上具有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臺灣之犯意,甚為明確。再者,為使孫憲入臺,需由集智公司出具擔保、切結,或相關商務交流之文件以供審查,被告A06亦知之甚詳,是其主觀上亦有向移民署行使A1以負責人身分虛偽記載商務交流內容之行程表、保證書、申請書等不實文件之故意。經核A1與孫憲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811至814頁)、A06與A1之Line對話紀錄(偵62465卷三第583至600頁),與證人A1前揭證述本案使孫憲入境之原因、過程相符,且可見A1係於114年6月7日始與孫憲有微信聯絡方式,A1與孫憲之訊息旋即約定見面,A1並提及將諮詢律師關於孫憲入境臺灣乙事,後續A1與孫憲並無任何關於公司業務交流之討論、會議安排、每日行程、交流形式等訊息往來,且A1與孫憲之訊息往來甚少,可見2人並不熟識,僅為孫憲入境臺灣乙事才有所聯繫;A1與A06之對話內容提及孫憲之部分亦僅有113年7月間A1上海朋友需孫憲之協助,及114年5月6日A1轉傳王暐棠之訊息予A06「上週有跟春茵阿姨說目前移民局全部卡住,因之前政治問題,建議等拿到再請孫主任安排來台」,嗣後便是A06於114年6月24日向A1表示「孫主任入台證已拿到」、「低調,盡量保密」等語,A1並詢問A06孫憲具體來臺時間為何,A06回稱可能是9月底,A06並提醒A1「如果來,我覺得就安排去公司坐坐,讓大家看到孫憲有來公司談項目合作,甚至簽些意向書,以防萬一被告、被查」等語,倘孫憲訪臺係與A1為商業交流,則何以A1對於孫憲安排來臺時間不知情,甚至還須與集智公司毫不相干之A06確認孫憲之時間?況其等間之對話多次提及孫憲訪臺乙事要低調、保密,甚至要刻意讓大家看到孫憲有到集智公司交流,顯係欲蓋彌彰,孫憲訪臺之行程徹頭徹尾與集智公司無關。被告A06是安排孫憲入境臺灣之主導者,替孫憲謀畫入臺申請理由,並安排A1提供資料,自行掌握孫憲入臺申請之進度。是辯護意旨稱孫憲訪臺後有前往集智公司停留,並有與敏盛醫院或其他商業人士餐敘、會面,不失為商務交流云云,惟既然被告A06協助孫憲申請入境臺灣之申請名義、行程、交流對象均係虛捏,則孫憲訪臺後從事與申請內容迥然不符之活動,或縱有虛應而至集智公司待2小時許,均不影響被告A06與A1於申請孫憲入臺許可時已實施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臺灣、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⒌質諸被告A06於114年11月27日偵訊時自陳:114年10月孫憲訪
臺時,因為孫憲沒有臺灣的電話卡,我就將我多的電話卡借給孫憲,我事先放在A1公司等語(執行卷一第435至461頁),倘孫憲係經集智公司邀請之商務交流對象,則孫憲之食衣住行應由集智公司或其代表之公司自行處理,而非由與雙方公司無關之被告A06安排,並提供自身之電話卡供孫憲在臺使用;次查被告A06於115年3月20日偵訊時自陳:A1於114年5、6月去上海回臺後,孫憲叫我問A1能幫他申請來臺灣是否為真,我應該是114年6、7月開始幫孫憲辦理入臺申請事宜,是請A1公司的王暐棠辦理;王暐棠承辦孫憲申請入臺乙事,都是直接跟我聯絡,所以王暐棠向我報告孫憲取得入臺證,我再傳訊息跟A1說,我傳訊息跟A1說孫憲取得入臺證要低調、保密,是因為孫憲來臺要去見一些朋友;孫憲的申請資料也都是王暐棠向我索取,我去聯繫孫憲請孫憲提供;孫憲說這次來臺是要去看他的住淡水的大哥跟老朋友,老朋友是誰我不清楚,至於孫憲有沒有處理他女兒公司的事我不知道,只有聽孫憲提過他女兒公司與臺灣公司有業務往來,孫憲與集智公司並無糾紛或訴訟等語(偵62465卷三第711至720頁),是被告A06主觀上明知孫憲來臺目的是要拜訪朋友,而非與集智公司商務合作,被告A06主觀上具有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臺灣之犯意甚明。且被告A06自陳相關申請資料均是其與王暐棠交換、提供,孫憲之入臺申請都是其與王暐棠討論辦理,是本案A1委由王暐棠製作之不實申請書、保證書、行程表,亦足認均係被告A06指導王暐棠製作,被告A06主觀上既知悉孫憲商務交流乙事為假,則其自亦知悉王暐棠製作、提交移民署之相關文件均是A1業務上登載不實,用以假稱商務交流名義而為,被告A06亦具有與A1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至被告A06及辯護人辯稱本案最終用以申請孫憲入臺之每日行程表,被告A06未見過云云,惟按證人A1證述該版本僅是Doris依王暐棠製作之行程表修改孫憲入臺、離臺日期,且依上開對話紀錄亦以足見被告A06早已知悉孫憲本次申請之入臺、離臺日期,是單純的日期修改並不礙被告A06主觀上具有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之故意,蓋整樁申請案均是由被告A06主謀,是辯護意旨實不足憑採。
㈢辯護意旨固以證人A1於審理中具結證述:孫憲代表他女兒公
司來臺是跟我進行商務交流,因為我們兩家公司業務有點相似,沒有別的交流了等語(本院訴字卷二第217至290頁),而認此得作為孫憲有與集智公司商務交流之證明,惟觀諸上開A1之證述,對於「業務交流」之內容、方式均付之闕如,且就何種「業務相似」之處亦未能具體說明。A1雖坦承本案犯行,惟其前後陳述之過程中均仍執孫憲有與集智公司交流2小時為其與A06開脫,有避重就輕之情,是上開欠缺具體說明之證述無從作為有利被告A06之認定。反之,上開證述再再顯現孫憲與A1間除本案外無其他交流,亦與本院上開認定本案交流係由被告A06居中聯繫孫憲、被告A1,以主導辦理孫憲入臺申請之事實相符。
㈣至辯護意旨聲請本院函詢內政部移民署,以證明倘孫憲如實
申報具有中共政黨身分不影響審查結果等情,惟上開待證事項係「未發生之事實」,且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臺灣2罪,均不以影響審查結論為犯罪之構成要件,辯護意旨對於上開規範實有誤解。被告A06與孫憲討論後並未於本次申請入臺如實記載孫憲之中共政黨身分,而為事實欄肆所載之犯行業經認定如前,故辯護意旨所聲請之證據均無調查必要性,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A06、A07、A12、A1分別犯如事實欄壹至肆所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而整體適用,始稱適法。經查:
㈠刑法第339條之4
被告A06、A12、A1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施行,然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有關同條項第2款、第3款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
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被告A06、A12、A1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下稱修正前),復又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3日起生效施行(下稱修正後),與本案相關之法律變更說明如下:
⒈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修正前、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修正前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修正後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百萬元、1千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
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另就犯詐欺犯罪,於犯
罪後自首、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定其免除其刑、減免其刑、減輕其刑之要件,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條件間及上開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⒊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關於自白減刑規定部分,因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僅需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即有適用,而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則需被告於偵查中首次自白之六月內,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全額給付,始得減刑,修正後之規定適用要件較為嚴格,則修正公布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最有利於被告。從而,本案經綜上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A06、A12、A1,是本案應審究有無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
二、所犯法條㈠法律說明⒈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
現金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已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不以詳列各筆匯入款於何時、何地由何人以何方式兌領為必要。而「國內外匯兌」則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再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意旨參照)。人民幣、美金既分別為大陸地區、美國境內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美金係屬資金、款項,並無疑義。是被告A06所為如事實欄貳及附件B、C、D所示辦理「異地間資金移轉款項收付」之行為,自係完成資金轉移之「匯兌業務」,至為明確。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
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515號意旨得參)。被告A1擔任集智公司之負責人,其就公司員工之在職證明、公司顧問之合約書、公司邀請商務交流之大陸地區人士之入臺申請書、商務交流之行程表、擔保商務交流之保證書,均與公司之人員任用、商業發展具有密切關連,亦屬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上開文件並持以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第2項對於違反同條例第15
條第1款所規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的處罰,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以維護臺灣地區的安全與社會安定,性質上屬於行政刑罰之一種,特重其行政目的的達成。故所謂「非法進入」,並不侷限於「偷渡」一途,而應從實質上的合法性,予以判斷。亦即形式上縱然合法,但實質上倘係以不符合或規避法規範目的的方法,使主管機關陷於錯誤而許可進入者,仍屬「非法進入」範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44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A
06、A1既係提供大陸地區人民孫憲之各該不實申請文件,使移民署依上開不實資訊,判斷孫憲符合來臺短期商務活動交流之要件,進而發給來臺入境許可,形式上雖因有入境許可而合法,然實質上係以此規避移民署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各類入境事由加以區分管理的法規範目的,使移民署陷於錯誤而未能依照個案應循的入境事由進行審查,反依錯誤資訊誤予實際入境事由不符的入境許可,則依此許可入境者,仍屬「非法進入」的範疇。被告A06、A1就事實欄肆所為自係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規定,而該當同條例第79條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㈡核被告A06就事實欄壹、一所為,係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
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站台造勢罪;就事實欄壹、二所為,係犯反滲透法第2項、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總統候選人站台造勢、接受媒體採訪時為總統候選人宣傳罪;就事實欄貳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就事實欄參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欄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㈢核被告A07就事實欄壹、一所為,係犯反滲透法第2項、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站台造勢罪。
㈣核被告A12就事實欄參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核被告A1就事實欄參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欄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三、共同正犯㈠事實欄壹、一
被告A06、A07就事實欄壹、一所為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站台造勢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事實欄參
被告A06、A12、A1就事實欄參所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A06、A12未具業務身分,惟其等與具業務身分之被告A1共犯,自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共同正犯,併此敘明。另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本質即為共同犯罪,主文毋庸再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前再記載「共同」。
㈢事實欄肆
被告A06、A1所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A06未具業務身分,惟其與具業務身分之被告A1共犯,自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共同正犯,不再贅述。
四、間接正犯㈠事實欄參
被告A06、A12、A1利用不知情之集智公司員工,製作虛偽內容之本案在職證明及本案顧問合約書,為間接正犯。
㈡事實欄肆
被告A06、A1利用不知情之集智公司員工,製作虛偽內容之申請書、每日行程表、集智公司保證書,為間接正犯。
五、吸收關係㈠事實欄參
被告A06、A12、A1就事實欄參共同於業務上文書即本案在職證明、本案顧問合約書上登載不實後持以行使之,其等共同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事實欄肆
被告A06、A1就事實欄肆共同於業務上文書即申請書、每日行程表、集智公司保證書登載不實後持以行使之,其等共同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六、接續犯㈠事實欄壹、一
被告A06、A07就事實欄壹、一所示均係基於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之單一犯意,先後於111年9月25日,在黃珊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站台、亮相造勢,並於會後在中華國際新住民領導人總會第一屆會長就任暨理監事職員就職典禮安排黃珊珊造勢等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因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㈡事實欄壹、二
被告A06就事實欄壹、二係基於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之單一犯意,先後於接受媒體採訪時、於民眾黨選前之夜時為柯文哲站台造勢、宣傳等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因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事實欄參
被告A06、A12、A1均係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犯意,先後以傳真、提交貸款申請及相關文件、與合庫蘆洲分行承辦人聯繫等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因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七、集合犯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A06就事實欄貳多次匯兌行為所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其構成要件性質上即包含反覆、繼續、多次經營之行為,屬集合犯中「營業犯」之類型,應論以包括一罪。
八、想像競合㈠事實欄參被告A06、A12、A1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事實欄肆
被告A06、A1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2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九、數罪併罰㈠被告A06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A1犯事實欄參、肆所示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十、減刑規範㈠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
按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條之規定旨在鼓勵被告於犯上開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准予寬典。另所謂在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供述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A06於偵、審中均已就其為事實欄貳所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自白坦承不諱,且其所獲取之犯罪所得21萬6,989元(詳如後述之沒收理由說明),亦已自動繳交完畢,此有本院115年度贓款字第546號收據1紙在卷可佐,爰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⒈被告A12就事實欄參之犯行,於偵查中就其客觀上有向合庫銀
行提供不實在職證明及相關虛假資歷之行為坦承不諱,就主觀方面則表示沒想那麼多,於115年3月9日偵訊時經檢察官訊問是否坦承詐欺犯行?被告A12經辯護人表示有與合庫銀行調解意願,將與辯護人討論後陳報是否坦承犯行等情(偵62465卷二第803至809頁),嗣本案第一次準備程序時即就涉犯詐欺犯行之部分予以全部坦承,並表示偵查中即對其有向合庫銀行施用詐術之行為予以自白,僅係因對法律評價誤解而未直接坦認犯罪(本院訴字卷一第272至303頁),是應認被告A12於偵查中確有就詐騙之不確定故意予以自白,故被告A12符合偵、審自白。且被告A12、A06、A1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時陳稱:本案犯罪所得即2,697萬元,實際係由A06獨得,合庫蘆洲分行依A06之指示將2,697萬元撥付與美麗山林房地之建商(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A06用於購得美麗山林房地,A12、A1並未獲取得報酬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281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36頁,本院訴字卷三第60至62頁),並有113年4月15日借名登記聲明書(本院訴字卷一第513頁)在卷可佐,是被告A12自無可供繳回之犯罪所得,被告A12得依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⒉被告A1之辯護人固主張被告A1已於偵查中自白詐欺犯行,惟
被告A1雖於偵查中有表示其應被告A06知要求開立本案在職證明、本案顧問合約書,然同時辯稱:A12確實有於本案在職證明所載之期間替集智公司製作影音或翻譯工作,每月亦有薪資匯入A12之銀行帳戶,也有討論A06可以擔任集智公司顧問來推廣業務等語,於114年11月26日、115年3月17日偵訊時經檢察官訊問是否坦承詐欺犯行?被告A1均表示:我對於本案在職證明是誰、什麼內容都沒有印象,我否認犯罪;對於本案顧問合約書我不知道是要做什麼,如果知道A06要貸款那麼大的金額,我就不會開立等語(執行卷二第541至552頁,偵62465卷三第547至560頁),顯見被告A1於偵查中並未就詐欺之主觀犯意自白,更是對於提供本案在職證明、本案顧問合約書非構成施用詐術之部分予以辯駁,是被告A1於偵查中未自白,自無前揭減刑規範之適用。至被告A06雖於偵、審均自白詐欺犯行,惟其迄未繳回犯罪所得2,697萬元。被告A06於115年5月5日尚透過辯護人向本院請求指派公證人至看守所內以利其處分財產,望能清償合庫蘆洲分行所受之2,697萬元之損害,然其於115年6月9日具保獲釋後,已無處分財產之現實上困難,仍未繳回該等犯罪所得或實際賠償被害人,並自陳無經濟能力繳清等語(本院訴字卷三第55頁),故被告A06亦無前揭減刑規範之適用,併予敘明。
㈢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
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12就事實欄參之角色係聽從被告A06之指示而為,其並非實際獲利者,則A12雖因與具有集智公司負責人身分之被告A1共同實行犯罪,而仍應論以共同正犯,然因其相關行為均係依被告A06之指示而為,且與具業務身分之A1相較,可罰性顯然較輕,原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被告A12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減輕其刑,然其本案所犯既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此部分減刑事由僅於量刑時併予審酌。至被告A06就事實欄參、肆均為主要謀事者,而與被告A1共同謀畫虛偽填載A1業務上所職掌之文書,以犯詐欺取財、使孫憲非法入臺等犯行,被告A06並無可罰性較低之情形,自無從依上開規範減刑,一併說明。
㈣本案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同此見解)。被告A1之辯護人雖以被告A1坦承犯行,且係其犯本案之原因均係受友人即被告A06所託,並無獲利,對於孫憲之中共黨政背景亦不知悉,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A1之刑云云。然查,考量被告A1本案所犯之罪之性質及其法定刑,及被告A1於偵查中均否認犯行,迄提示相關證據後始坦認全部犯行,但陳述本案情節時又避重就輕,推稱還是有與孫憲進行商務交流、對孫憲之身分不甚知悉、A12有協助集智公司處理部分業務等語,然被告A1自陳因孫憲身分敏感原欲拒絕孫憲訪臺,且自始未事先安排與孫憲商務交流之實際內容、會議;依其與A06之對話紀錄,亦顯示其事前知悉被告A06係為申請房貸而使其提供本案在職證明、本案顧問合約書,綜觀其犯罪情節,並無任何不得已而為之原因及環境,是其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憾,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至於辯護人所稱上開情事,僅為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科刑輕重之情狀,尚與本案得否適用刑法第59條之考量因素無涉,併予敘明。至被告A06、A07、A12亦無何客觀上之特殊原因及環境而不得已為本案犯行之情,自均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十一、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6、A07係居住在我國自由地區之我國國民,享有我國自由地區施行民主法治之安定生活暨人權保障,詎其等明知中共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長期、多方面滲透我國自由地區之民主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地區之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卻不知嚴拒中共政黨、中共行政機關之派遣人員,恃其等在我國陸配群體內之實際影響力,竟於我國總統、直轄市市長選舉時依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而積極支持特定候選人,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嚴重破壞我國自由地區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危害我國主權,紊亂我國自由地區之民主社會,敗壞社會風氣,並破壞選舉制度之公平性,進而對我國主權產生危害,是其等惡性非輕,應予非難;復審酌被告A1為集智公司之負責人,應恪遵法律,被告A1、A06竟為私人交情或其他不詳考量,透過集智公司不知情之員工製作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予移民署,致移民署未查而核發入孫憲之出境許可證,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危害國家機關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入臺之目的,且足以影響移民署對於入出境人士及相關資料審核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A06明知應依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為陸配群體之支持而為本件違反本件銀行法之犯行,致政府無法對國內外資金往來進行即時有效之控管,妨害我國金融匯款之交易秩序;又被告A12,A
1、A06,其等均明知A06及A12未任職於集智公司,竟為取得資金購買不動產,而以虛偽之本案在職證明、本案顧問合約書等文件對合庫蘆洲分行施以詐術,共同詐得2,697萬元以支付購買美麗山林房地之款項,惟合庫蘆洲分行之貸款債權有美麗山林房地之抵押權擔保,實際損失非鉅等情;考量被告A06僅就設有自白減刑規範之犯罪坦承,矢口否認依孫憲指示而為之其餘犯行;被告A07矢口否認犯行;被告A12坦承犯行,且有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減刑適用,亦與合庫蘆洲分行達成調解獲得其恕宥,可見其犯後態度良好;被告A1坦承犯行,惟陳述仍避重就輕等情,並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4人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本院訴字卷三第269至270、273至275、279、283頁)及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訴字卷三第62頁)、公訴意旨之求刑意見(本院訴字卷三第71至89頁及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第參欄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第1、2、3、4項所示之刑。
十二、定應執行刑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被告犯罪之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平等、責罰相當、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A06、A1所犯各罪,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第4項所示。
十三、緩刑之宣告㈠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A12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本院訴字卷三第279頁),審酌被告A12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與被害人合庫蘆洲分行成立調解,且合庫蘆洲分行於本院審理時表明願恕宥被告A12,並給予其緩刑之機會。本院認被告A12經歷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而被告就上開調解之內容,尚有分期給付之款項須履行,斟酌被害人權益之保障,並督促被告A12遵守調解條件,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依【附表二】「被告A12應履行負擔」欄所示之內容支付財產上損害賠償。倘被告A12於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不予緩刑之宣告
被告A1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固符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惟緩刑制度旨在對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悛悔實據者,希望藉由暫緩刑罰執行促其改過自新,法院除應審酌是否符合得宣告緩刑之法定要件外,尚應綜合衡量犯罪情節、犯罪後態度、損害填補情形、再犯風險及一般預防之必要性,以判斷是否確有暫不執行刑罰之必要。本院審酌兩岸關係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之申請審核嚴格,為眾所周知之事,被告A1猶為本案犯行,使孫憲入臺後至各地會面具政治影響力或國家安全相關之人士,其犯罪情節、造成危害難認輕微,又被告A1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僅說詞避重就輕,已如前述,尚有包庇共犯之情,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被告A1非因一時失慮觸法,犯後亦未面對己過、如實交待案情,為使其知悉所為造成損害之嚴重性及對自己犯行產生警惕,認本案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不予宣告緩刑。被告A1及其辯護人請求本院為緩刑宣告等語,礙難准許。
肆、沒收
一、犯罪所得按非法經營匯兌業者所經手之款項而言,雖應計算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內,惟非在同法第136條之1所稱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之列(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A06之新臺幣及外幣均非現鈔買賣,卷內雖無帳目或相類似之資料,可以直接證明被告A06因從事上揭地下匯兌犯行之實際所得數額,但公訴人、被告A06及其辯護人對於本案犯罪所得以下列方式計算並不爭執:1.就附表B、D部分,以其如附表A所使用之銀行帳戶匯入金額,並依換匯當日之臺灣銀行人民幣、美金即期賣出收盤匯率,估算其實際賺取之犯罪所得。2.就附表C部分,以其如附表A所使用之銀行帳戶匯出金額,並依換匯當日之臺灣銀行人民幣即期買入收盤匯率,估算其實際賺取之犯罪所得數額(計算公式詳如附表B、C、D所示),則依此基準估算被告A06就犯罪事實貳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為21萬6,989元。而被告A06業已向本院主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已如前述,並無不能執行之問題,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且無庸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工具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在職證明及本案顧問合約書各1紙、扣案之A06手機3支(型號:iPhone 14 Pro,顏色:白色)、(型號:iPhon
e X,顏色:黑色)、(型號:iPhone 6S,顏色:玫瑰金)、扣案之A12手機1支(型號:iPhone 15 Plus,顏色:粉紅色)、扣案之A1手機1支(型號:iPhone 14 Pro,顏色:黑色)均為被告A06、A12、A1用以向合庫蘆洲分行申請取得貸款款項及相互聯繫本案詐欺犯罪時所使用之物,可見本案在職證明及本案顧問合約書及上開扣案手機均係供被告A06、A12、A1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有A06與A1之微信、Line對話紀錄截圖(執行卷二第561至569、575至577頁,偵62465卷二第311至317頁)、A06與A12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二第187至3
04、811至881頁)存卷可查,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之A07手機1支(型號:vivo,顏色:藍色)為被告A07所有
,供其與被告A06、楊文濤等人互相聯繫本案犯反滲透法犯罪使用,有A07與楊文濤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339至413頁)、A06與A07之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455至483頁)在卷可考,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
三、不予沒收之宣告㈠被告A06因事實欄參之犯行而獲取2,697萬元之款項,業經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在卷,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觀諸該等款項,經被告A12依其與合庫蘆洲分行達成之調解,已有詳細之還款計畫,合庫蘆洲分行亦同意以調解筆錄紀載之方案由被告A12分期償還,有本院115年5月29日調解刑事報到明細、刑事調解事件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二第387至389、393至396頁),又該等款項雖係被告A06向合庫蘆洲分行詐欺而取得之貸款款項,惟該貸款亦經設有美麗山林房地之抵押權,以作為償還合庫蘆洲分行之擔保,有合庫蘆洲分行113年1月23日合金蘆洲字第1130000123號函暨附件申辦房貸資料(執行卷四第215至287頁)在卷,是基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意旨,犯罪所得之沒收目的係使被害人之損害獲得填補,則被告A06之上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A12與合庫蘆洲分行達成還款計畫,並有足夠之擔保,確保合庫蘆洲分行之受害金額將獲得填補,則如再對被告A06宣告沒收2,697萬元,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就孫憲入臺申請書、訪臺之每日行程表、集智公司保證書等
不實文件,固係供被告A06、A1本案犯罪事實欄肆所用及犯罪所生之物,然既經被告A06、A1送請內政部移民署審核而為行使,均已非屬被告A06、A1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㈢扣案之美麗山林房地,雖係用於擔保被告A06犯罪所得之沒收
,惟被告A06已就銀行法部分繳回犯罪所得,至詐欺部分之犯罪所得則經本院認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故被告A06無其他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爰不就美麗山林房地宣告沒收。
㈣至其他扣案之物,詳如A06之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移
送卷第45至81頁)、A07之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移送卷第83至91頁)、A1之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移送卷第93至97頁)、A06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本院訴字卷一第467至480頁)、A07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本院訴字卷一第481至483頁)所載,雖分別為被告4人所有,或有與本案無關者,然縱有與本案相關連者,亦僅均屬證據資料,且皆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復均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A06係接續基於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而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我國總統候選人宣傳之犯意,受滲透來源孫憲、楊文濤之指示於113年1月8日接受民眾黨網路直播平台KPTV「眾戰力,超藍綠」節目採訪為柯文哲宣傳,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為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23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被告A06固不否認其有於113年1月8日接受民眾黨網路直播平台KPTV「眾戰力,超藍綠」節目採訪為柯文哲宣傳,惟辯稱其非受孫憲、楊文濤之指示而為。觀諸被告A06與孫憲、楊文濤之對話紀錄,均未顯示被告A06事前有向孫憲、楊文濤報告其將接受該直播節目之情形;亦未見其事後有與孫憲、楊文濤提及上開受訪情形,是依前揭判決及粉滲透法第4條所謂「指示」之定義,並無事證顯示被告A06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而以網際網路為總統候選人宣傳之行為,自不該當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利用網際網路為總統候選人宣傳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A06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而以網際網路為總統候選人宣傳之事,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即不能使本院形成有罪之確實心證,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其前開經論罪科刑之犯行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自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7於112年9月19日前某時,向楊文濤報告A06與民眾黨接洽之情形,並持續與楊文濤討論動員陸配支持民眾黨,民眾黨承諾安排不分區立委安全名單之事,被告A07並與楊文濤確認其於國內所為上開政治活動、支持候選人,符合中共政策、立場,被告A07與A06共同基於受滲透來源指示,參與競選、為候選人宣傳、站台、亮相造勢之犯意聯絡,推由A06為事實欄壹、二所載之行為,被告A07就此部分亦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總統候選人站台、亮相造勢、宣傳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為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23號判決意旨)。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A07涉犯上開罪嫌,無非如理由欄貳、一欄所示之證據,及被告A07與楊文濤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339至413頁)、A06與A07間微信對話紀錄(偵62465卷四第455至483頁)等件為主要論據,而認被告A07係受滲透來源楊文濤之指示,且主觀上具有與A06為總統候選人柯文哲站台、亮相造勢、宣傳之犯意聯絡而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之罪嫌等語。
肆、惟按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總統候選人站台、亮相造勢、宣傳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係站台、亮相造勢、宣傳,遍覽卷內事證,被告A07客觀上並未為參加記者會、接受節目採訪為總統候選人宣傳等行為,更未於113年1月12日民眾黨選前之夜為柯文哲站台、亮相造勢,是被告A07依公訴意旨所指與楊文濤、A06聯繫、討論乙事,均非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無從認定被告A07與A06有何行為分擔。公訴意旨指摘被告A07於112年11月15日向被告A06表示因身體因素無法參與翌日(16日)民眾黨之「共融多元族群文化記者會」,而認係被告A07與被告A06同受滲透來源指示,而共謀推由A06出席云云,然觀諸A06與A07間微信對話紀錄,僅見被告A07表示無法出席之訊息,並未見被告A07推舉A06出席之意,是依前揭說明及判決意旨,卷內並無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A07客觀上有為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總統候選人站台、亮相造勢、宣傳之行為,是此部分之事證有疑,自應為有利被告A07之認定,而不得以上開對話紀錄逕以刑事責任與之相繩。
伍、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A07與A06共犯事實欄壹、二而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總統候選人站台、亮相造勢、宣傳罪嫌容有違誤,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A07犯罪,自應諭知被告A07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本案經檢察官A03、A04偵查起訴,檢察官謝易辰、張勝傑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白凌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反滲透法第4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
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事實欄壹、一 A06共同犯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站台造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 事實欄壹、二 A06犯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總統候選人站台造勢及接受媒體採訪為候選人宣傳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3 事實欄貳 A06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 4 事實欄參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事實欄肆 A06共同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二被告A12應履行負擔 備註 被告A12應給付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餘款貳仟貳佰陸拾柒萬元,應於115年6月起,除按月繳納利息外,並於每月最末日以前償還本金參拾萬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A12未清償之餘額),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詳調解筆錄)。 本院115年5月29日調解筆錄調解成立條款二(本院訴字卷二第395至396頁)附表三【A06與楊文濤之對話紀錄】聯繫日期 聯繫內容 108年6月23日 A06傳送「藍綠兩黨出招搶攻新住民票」網路新聞,「紅線部分應該是指聯盟」、「雪燕是國民黨的人被認為是國民黨成立全國性的陸配協會」。 108年6月28日 A06稱「您方便時我和你通個話,聽聽你的意見」、「關於大陸配偶是否要去爭取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的席次」、「林麗蟬找我們連署要推她連任」、「聽說這次國民黨不考慮她連任」;楊文濤稱「我去年就料到了」。 108年7月28日至31日 A06傳送「河北姑娘史雪燕:首位陆配在台参政典范」網路新聞、民眾黨新聞截圖、「據《中央社》報導,柯文哲幕僚分析,柯文哲籌組政黨有好幾層意義,包括挺進國會,拚10席區域與不分區立委,同時不排除與鴻海前董座郭台銘合作的可能,意即柯文哲決定參選總統,就會帶著政黨與柯家軍衝席次,或若不參選,改而支持郭台銘,也會搶攻國會席次。」、「現6人小組在開會呢」;楊文濤稱「明白了」。 108年9月4日 A06傳送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江啟臣、議員徐弘庭與黄之峰、朱凱迪、岑敖見面照片;稱「真是你濃我濃!」、「內部訊息」、「國民黨從來就沒有真正的要統一」、「都是騙北京的」;楊文濤稱「這個黨也沒救了」、「我懂你,你也懂我」。 108年9月4日 楊文濤告知出現另名陸配勤彭蓁爭取不分區立委,稱「先别告诉雪燕,恐怕打击太大」、「担心她才是真的黑马」、「可別被老狐狸坑了」;A06稱「我暗中了解一下」。 108年10月4至5日 A06傳送「韓國瑜全國新住民後援會成立新聞稿及組織架構分佈(1).pdf」檔案、「韓國瑜全台新住民後援會成立搶百萬關鍵票」(婚姻家庭服務聯盟成立韓國瑜全台新住民後援會,史雪燕擔任新住民後援會總會長),報告相關情事。 108年10月14日至18日、11月1至2、11、12日 ①A06報告勤彭蓁也以新住民總會名義進行活動,挖角婚姻家庭服務聯盟人員等動態,楊文濤先指示兩岸國學書院(中共民政部海峽婚姻中心承辦之組織)成員不參加「否则对雪燕是个大打击」,後指示「请雪燕亲自带联盟成员去参加勤的活动,站桩助阵。站位要高,要有肚量,而且收放自如,进退可据,不失礼不失理。」、「不愁,这正说明心虚不自信,不敢直接面对联盟……」、「政治就是把敌人搞得少少的,把朋友搞得多多的。」、「我昨晚想了很久,觉得让大家都不去不是最妥贴的办法。起码不大气」、「要像毛主席学习,重庆谈判,鸿门宴也要去的。」、「谢谢春莺姐多方协调」;A06稱「明白」、「謝謝濤哥為我們費心了」。 ②A06向楊文濤匯報勤彭蓁活動引起國內機關注意,找其問話,知悉國台辦支持勤彭蓁;報告牛春茹參選動態,及國民黨不分區名單提及史雪燕;報告得知國民黨內不提名勤彭蓁,若獲提名,將被民進黨攻擊逃漏稅。楊文濤稱「对咱们而言都不是太坏的事」。 108年11月13日 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名單公布前夕,A06報告「雪燕可能不在安全名單內」,楊文濤稱「有苗不愁長」、「有希望就是有進步」;A06「對,已經取得一大勝利!」 108年11月13日 ①A06傳送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名單;楊文濤稱「好!大進步!」、「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被人代言到自我发声……很不容易,但是很努力,很优秀,」、「幕后英雄,非姐莫属!」。 ②A06報告國民黨內後續確定名單之程序、日程,楊文濤稱「姐你如果能做做思想工作,请雪燕率联盟向春茹祝贺最好啦」。 ③A06報告名單為牛春茹19名,史雪燕29名,「國民黨為了騙大陸配偶的政黨票」、「統統給你們,統統不會上」;楊文濤稱「个人成绩单好看」。 ④A06報告史雪燕不滿,欲號召陸配群體政黨票不投國民黨,欲退出韓國瑜競選總部新住民後援會總會長,稱其認為史雪燕應代表聯盟向牛春茹祝賀,「並且號召大家要把政黨票要投給國民黨,讓春茹有機會可以進入立法院……為了就是讓牛春茹可以爭到這一席」,獲楊文濤讚賞,稱已發簡訊鼓勵史雪燕從無到有,成績已很好看,提醒A06讓史雪燕勿採過激作法,要留餘地。 108年11月15日 A06報告眾人至國民黨黨部遞交抗議訴求,牛春茹未出席,楊文濤指示A06注意新聞稿勿突出個人,另稱「可有这个冲她上岸的可能性。」、「帮助春茹前进一步也行啊」。正式名單確定後,A06稱「雪燕可能會宣佈退出國民黨」、「我讓她慎重考慮」、「15名以後都沒有希望的」、「國民黨的嘴臉我早就看清楚了,他們不是真正要統一的,前二屆(8年前)大選我就沒有投給國民黨了」。 108年11月16日至21日 ①A06與楊文濤討論新黨不分區立委名單與國民黨政黨票的影響。 ②楊文濤稱「咱们先送咱们的人进立委,进去以后才有发言权。目标缩小,靶向精准~」;A06稱應號召陸配集中票源投國民黨,但考慮牛春茹個人影響力、號召力,及各政黨會刮分政黨票,情況不樂觀。 ③A06報告各政黨不分區立委名單,恐刮分國民黨政黨票,及各陸配參選情形;楊文濤稱「保持战略定力!知道为何而战!!」、「不是为别的,就是为把咱们陆配送进立法院去」、「进去才有话语权」。 108年12月28日 A06彙整投入該屆不分區立委選舉之陸配名單(含姓名、所屬黨派),投入該屆區域立委選舉之陸配名單(含姓名、所屬黨派、參選區域)。 109年3月17日 A06傳送中共戰機夜間演訓接近我國防空識別區新聞,2人討論國內政黨與美國關係,楊文濤稱「国M党更拎不动,个个心怀鬼胎,自私自利」,A06稱「咱們大陸被他們騙了,我早說過國M黨不是要統一的」、「利用大陸給他們資源」,楊文濤稱「干了这几年,我也渐渐明白了~」、「姐姐,你是对的」、「国民党不值得信赖,背后也是有原因的。」 109年4月8日至5月2日 2人討論韓國瑜罷免案、婦聯會、中華救助總會相關新聞、部分陸配團體之政黨遭廢止近況,A06稱「現在對民進黨來說任何想法立法通過很容易,國民黨很難翻身了」,楊文濤稱「这样的话,各种工作目标都该修改了」。 109年6月27日 ①A06與楊文濤討論國民黨難再起,「咱們在國民黨內希望有發展的姐妹也非常困難。」;楊文濤稱「再难也得爬出来。但是,估计不是共产党期待的方向了」、「民+国,都是想离开大陆了」。 ②楊文濤稱「养这么多没用的高参,吃几十年闲饭」;A06稱「這些高參不敢講真話,向上匯報都講上面喜歡聽的話,不是真正為兩岸好。台灣人包含學生普遍認為一中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導致乾脆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了」、「因為有您,有中心,讓我們與大陸的心拉的更近,不然在之前我們真的很久不關心大陸的事了」;楊文濤稱「所以,总是有人偷说姐姐绿了,我觉得是她们太浅了,不懂你(我)。」;A06稱「我也是前不久才聽說有人說我是綠的,以前只聽到說A07是綠的,真的蠻好笑的」、「說的人是有目的的,幼稚的目的!」、「她們認為拿著五星旗在馬路上搖就是最革命的,太好笑了吧?現在再去搖搖看!我們後來才知道搖一天900台幣。」;楊文濤稱「她们说不定背后也说我绿了」。 110年4月3日 ①A06傳送史雪燕對話紀錄,稱「雪燕的看法還是正確的,在國民黨內的陸配姐妺如果不團結,誰都不會有機會。」、「林麗蟬開始為2024做準備,希望再次得到國民黨提名不分區,我們很多姐妹看不懂還幫她在宣傳」;楊文濤稱「明白」、「湛和钟可能会挺林,牛和史也尚未形成合力。」 ②A06稱牛春茹為獲國民黨提名之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國民黨若有意支持陸配,新住民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由牛春茹擔任,稱「春茹眼光放在選中央委員,沒有長遠計劃,她如果沒有和雪燕合力,在黨內誰都不會有機會的,雪燕拚地方選票,春茹也想過選市議員,但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她們二位,一個拚地方選舉(市議員)一個拚黨內地位,聯合黨內所有陸配姐妹加上支持她們的黨員,我認為這樣才是正確的。」、「鍾前幾天問我,母親節活動要不要請林麗蟬,我說隨便你,現在想想不應該讓她來,她會拿參加我們的活動向黨內證明自己有能力抓住陸配,這樣對春茹、雪燕及其他陸配姐妹在黨內發展是不利的」、「羅瑛下屆黨代表不選了」、「想從政的這些姐妹應該送咱們的黨校去學習學習,民0黨今天會成功,很多地方是學了咱們的黨」;楊文濤稱「很好的,我同意!」、「分别支持牛和史」。 110年4月28日至5月3日 ①A06報告婚姻家庭服務聯盟舉辦母親節活動,傳送與黃珊珊照片,楊文濤稱「太不容易了姐姐!」 ②A06介紹黃珊珊背景,稱「她下屆會選市長」,楊文濤稱「太好了!她支持咱,咱就支持她!」,A06稱「對,她希望我支持她,我說只要支持我們,我們一定支持你。」 ③A06稱「黃珊珊和移民署台北服務站主任都說非常驚訝我們可以把活動搞得那麼大而且辦得那麼的有水準」、「民眾黨台北市黨部主動聯絡我要訂一桌,我說歡迎。國民黨有人緊張了,我曾經和雪燕說過,咱們要成為各政黨爭相拉攏靠近的對象,成為香波波,而不是咱們要去靠哪個政黨,要讓國民黨有危機感,不要認為我們的票都一定投給國民黨,現在我們不談政治談民生,誰幫咱們解決問題我們就支持誰。」;楊文濤稱「对,早就该让他们有点危机感了」、「谁对我好我就支持谁。(当然,政治上不能搞台独。否则大陆这边也行不通啦。)」;A06稱「濤哥,我明白的」、「政治上我公開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楊文濤稱「那我就更没啥担心的啦!」、「咱们中心坚定支持春莺姐!」;A06稱「謝謝濤濤!我也堅決支持中心的各項工作」。 ④A06稱「我公開說過,我不是藍的更不會是綠的,問我什麼色我是紅色的」、「說我綠的真是笑話,說給你們聽的,希望大陸斷絕和我的來往,不要給我們協會資源,以前說鍾是綠的,那機會都給她一個人了,太幼稚了吧?她把大陸領導都想成和她一樣的腦袋」、「何的起訴書中我看到她向北京報告台灣支持綠的人,我想,我大概是其中之一吧」、「但我一點不擔心咱們大陸領導的判斷能力」;楊文濤稱「我在这边也不争风头,但是我知道,咱们中心说话是有份量的。」、「在台陆配这方面,还是中心的评价比谁的都可靠。」 110年5月9日 A06報告史雪燕將卸任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理事長,積極準備隔年選舉;楊文濤指示「届时收集一下对大陆或台湾方面对陆配的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110年9月26日、10月28日 ①A07詢問楊文濤對陸配參與國民黨黨代表選舉之看法,楊文濤稱「多多益善」、「2→5→16。哈哈哈,大丰收呀」;A07稱「我只是說你知道很多選舉的過程,他們是保障名額,就是選我要選15個,就只有15個人當選」、「所以要看他們下一步,他們的想法,要不要追求更高的境界,要不要出來代表國民黨去爭取所謂的區域立委,不是不分區,區域立委,或者是各地方代表、議員」;楊文濤稱「有苗不愁长」。 ②A07與楊文濤討論史雪燕親人涉及負面新聞,討論如何止損。 110年11月18日、110年12月9日 A06向楊文濤報告國民黨內新住民黨代表名單共15位,陸配14位,要選中央委員3個名額。;A06向楊文濤報告劉芸彤以漁民名額選國民黨中央委員,未占新住民的三席,若順利國民黨21屆中央委員將有4位陸配。 111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 A06報告該屆選舉之結果,陸配參選人當選情形,議員史雪燕、里長黃澤雙、市民代表宗菊梅落選;楊文濤稱「有苗不愁長」;另報告史雪燕後續參與選舉之規劃。 112年3月11日 A06稱「濤哥好!向您匯報一件事,台灣民眾黨將成立新住民委員會,邀我擔任主任委員,我清楚主要是為了2024選舉,他們也想推新住民不分區立委人選,這個人選我想推A07他比我更適合。我覺得有更多的政黨關心支持大陸配偶這是好事,不能只掛在一個政黨下,國民黨2024還是危險的,聽聽您的意見,我沒告訴任何人,現在約下週三和民眾黨現任秘書長見面談。」;楊文濤稱「关于选举,我不能表态的,姐。」、「你俩啥意见呀」。A06稱「我明白,我還沒問鍾,我想下週和秘書長談話後聽聽鍾會長的想法,是否有意願」。 112年6月21日 A06稱「我剛到台灣接到訊息,如果我幫珊珊成立民眾黨新住民後援會支持柯,我一定被國民黨的一些大陸配偶罵死。」;楊文濤稱「找找弹性空间」、「有人骂也未必是坏事」、「将来有人代言也不失为出路」;A06稱「看起來配不了」、「柯最早想藍白配的,並願意當副手,藍不願意。」;楊文濤稱「蓝心不足蛇呑象」、「世道会变的,只要不沾绿。」;A06稱「侯說不接受大陸任何形式的統一」、「根本不要統一的」。 112年10月3日至6日 A06與楊文濤討論藍白合、立院三黨不過半,民眾黨為關鍵少數,將成為國民黨與民進黨拉攏對象。A06稱「柯不會當副手,如果國民黨民調高於民眾黨,藍白合,民眾黨推副手,他會推黃33」。 112年10月26日至11月4日 ①楊文濤主動傳送A06列入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新聞,A06稱後續會有遭攻擊的報導,楊文濤稱「我挺我姐,绝不畏缩。」、「决不后退」。 ②A06、楊文濤逐日討論應對爭議方式,A06稱「回台灣可能上電視節目,記者會,面對面對決(也是柯在考驗我的能力)記者會設陷井,問出一些敏感話題,我會盡量避免,萬一講的不好,請你們諒解,非我本意,在採訪當下很難一一應對。」;楊文濤稱「成敗都是成功!」、A06稱「不管最後結果有沒有進入立法院,黃珊珊對我們的承諾她做到了,很感謝她」。 ③A06傳送鏡週刊報導,就其於專訪中否認過往中國媒體有關「加速統一、祖國大陸」發言部分,稱「專訪5,可能會有人向你告我狀」;楊文濤稱「不怕」、「大胆前进,不惧风险。」、「大行不顾细谨,大礼不辞小让。」 ④A06告知隔日安排記者會,楊文濤稱「咱不主动攻击任何人」、「凡是自己人攻击自己人的,我心里都有数,现在咱先不说。」;A06稱「我已抓住底線」。 112年11月5至14日 A06、楊文濤逐日討論應對爭議方式,楊文濤稱「成败亦英雄」、「柯会保你的。」;A06報告民眾黨內有換人聲浪,「換誰由我推薦」、「我和鍾講了,做好準備換誰,我們都想不出合適人選」、「我如果退了,可能就是麥玉珍上了(二年)」、「我推薦的陸配做後二年」;楊文濤稱「先不开口言弃」、「静观其变」、「职务人格不是自我人格,姐一定要把它们分离开。这样的话,挨打就不疼了。」;後續A06與楊文濤討論陸配子女有無適合人選,稱「他們意見如果我退這一席的人選由我定,最好二代」、「我們希望是可以站在我們這邊的,不懂我們可以教他」;楊文濤稱「你推,我顶」、「我还是希望姐占上甘岭」,後續討論包含A12在內多名陸配子女人選。 112年11月19日至27日 A06稱此次事件贏得知名度與影響力,楊文濤「咱们试试用集体主义」、「个人不出头」。後續A06報告民眾黨立委輪調制度、黨內規劃、各政黨陸配參選情況、各政黨預估席次、彙整陸配參選名單。 112年12月21日至113年1月11日 ①A06、楊文濤討論我國選舉,A06報告參與民眾黨競選活動情況,稱「濤哥午安!我明天晚上會去凱道參加造勢活動。」、「鍾的身份不方便,我讓他別去,保持中立,不影響聯盟發展,我個人行為和聯盟無關。」 ②112年12月23日A07稱「確實春鶯姐就是在安全名單內,就是當初我們規劃的這樣子,……當初我們的規劃就是在春鶯姐的安全名單內,所以是政治非常複雜……」。 113年1月13至14日 ①A06稱民眾黨獲年輕人支持,4年後有希望,立院三黨不過半,民眾黨是關鍵少數;楊文濤稱「以后立法院里继续蓝白合」、「关键少数更合适」;A06稱「是的」、「藍綠爭取的目標」。 ②A06「我昨天還上台講話了,有人向你告狀吧?」,楊文濤稱「姐背后有谁,大家心里都清楚。」、「白已成关键少数,蓝席位也大幅提高。」、「今后就可以在共识部分,先走一步,三读通过一些东西了。」 ③A06「我選後約牛,選前大家不方便,我想通過麥推一些法案(如:6改4)到時候希望牛去說服國民黨立委同意,我去說服民眾黨委員投同意票,這樣才能通過。」、「藍加白60席大於民進黨51席過半數」、「另外二席無黨籍高金素梅和陳超明(原國民黨籍立委)我也認識可以去溝通的」。附表四【A06與孫憲之對話紀錄及接觸情形】聯繫日期 聯繫內容 109年12月27日 A06傳送黃珊珊系列專題報導與孫憲。 111年6月30日至111年11月27日期間 111年9月15日孫憲稱「木已成舟,台灣漸行漸遠了。如妳確定支持黃,就不要接受蔣顧問,政治很險惡,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投票日如妳在大陸,不參與投票,可能是日後在政治上可進退的一招。」。 ①A06報告活動訊息,稱「紅文的活動貼出這樣的宣傳,一定會被盯上的」;孫憲稱「『海聯會』也加入了?我也是上海『海聯會』理事,一般不介入治台方面,主要是國外。」。 ②111年9月26日A06與孫憲討論台灣中華愛國同心黨改選黨主席顧希君,孫憲稱「我們目前仍稱『同心會』,改為『黨』是他們的事」、「臺灣政黨多如牛毛,這些都是邊緣化的政黨,這邊為了宣傳需要,在台灣完全無用」,A06稱該組織如被查資金一定出事,孫憲稱「讓她們自生自滅,不過問」、「讓台當局去處理」。A06稱「明白」。 ①111年8月28日A06傳送黃珊珊臉書、記者會資訊,孫憲稱「希望黃能當選。」、「好兆頭」;其後A06持續將其參與黃珊珊競選活動、與黃珊珊餐會情形通知孫憲,孫憲111年11月20日稱「黃挺黃,希望33能贏」、「黃贏對柯太重要了」。 ②111年11月26日選舉結果揭曉後,孫憲稱「我以為33能爭到第二,其實政治不能感情用事」。 ①111年10月15日、22日、31日、11月11日、12日,A06多次與孫憲報告史雪燕選舉活動狀況。 ②111年11月26日A06報告史雪燕落選,孫憲稱「陸配太難了,國民黨沒把陸配當回事」、「了解一下有多少陸配這次當選各類職務」,A06傳送鄧萬華當選村長、黃澤雙落選里長,宗菊梅落選市民代表。 ③孫憲稱已對史雪燕、宗菊梅發出安慰信。 ①111年11月26日12時16分,孫憲稱「我在回上海的火車上,到上海後即去辦公室,明早7:32再赴上虞,計劃28日回滬。」、「有關選舉信息望能及時告知,謝謝!」。 ②111年11月26日開票後,孫憲與A06盤點各縣市選舉結果與當選人,孫憲稱「四比二,藍算大勝,不到台灣,我估計不準了」。 ③111年11月26日21時43分,孫憲傳送「蔣不像一些深藍對大陸體制不認可,但有鄉情,蔣沒有此情感,國民黨要執政必須取得美國認可,因此我剛才對有關部門說切不可得意忘形,重犯2018之失誤,宣傳口徑要把握分寸,以免台灣民意反彈(當選的藍營人士沒一個是真正支持大陸的,只是不那麼明顯的反對而已)。」、「以上是我發給艾的」;A06稱「收到」、「了解」。 ④111年11月27日0時54分,A06傳送選舉分析報導與截圖,稱「希望對你分所有些幫助」;孫憲稱「謝謝提供的信息🙏」、「這些資料提供了分析依據,謝謝🙏」。 111年11月27日至112年1月20日 111年12月8日、13日孫憲與A06討史雪燕考慮參與立委補選或進縣府之選後動向,孫憲傳送不詳檔案,稱「閱後刪」、「建議雪燕不要去競選立法委員了,否則會遍體鱗傷」、「關鍵在於許淑華的建議,朱今去南投,雪燕機乎沒有機會」、「閱後刪」、「這些人有的有資歷、有的有背景,雪燕很困難」。 ①111年12月1日A06報告黃珊珊請吃飯,孫憲稱「與33保持好關係,她是潛力股」、「應該還有機會」。嗣後A06持續將其與黃珊珊往來情形告知孫憲。 ②112年1月11日、12日,A06通知謝立功邀約午餐,柯文哲將出席,嗣後傳送與柯文哲聚餐合照,稱「昨天與柯P午餐,我有問他民眾黨未來有沒有打算在大陸配偶這個群體中發展組織,他說有。」。 ①111年12月14日A06稱「這位施偉政福建人,在福建長大的,這次代表民進黨選基隆市中山區議員選上了」、「我認識此人,何志偉一掛的」;孫憲稱「我不了解他,也是男陸配嗎?;A06稱「不是陸配算二代」。 ②112年1月17日,孫憲稱「我昨晚未能眠,喝春酒之事,可能出於職業習慣,有不祥之感,動機可疑,上午作了匯報,已通過有關人員對他進行必要的關注,不知有什麼反饋,下午會專門討論」、「我不想把妳卷進去,莫名其妙的成為棋子。」、「妳的態度下午我會匯報。」、「太在乎妳了,所以才不希望被利用;如果其他人,我們也一樣可以利用」;A06稱「我只對你負責,其他我不管。」。 112年11月8日至20日 ①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經媒體批露,A06因過往促統言論、活動引發爭議,A06以暱稱「一帆風順」聯繫孫憲。 ②112年11月8日孫憲就上述國內媒體公布之照片,對A06稱「把台媒公布的音乐会照片发给我,作个仔细的比对。」。 ③112年11月12日、13日孫憲稱「我虽然不相信这边的资料,但千万不能再出政治以外话题(不管公开还是秘密),……,除此之外,全力支持妳,荣辱与共」、「根据台的说明,只要有大陆公安部门的证明,妳应该可以任公职,希望民众党遵守承诺,落实立委不分区,户籍证明由我解决。」。 ④112年11月14日孫憲提及孫海濤案,稱「妳尽量避免政治议题」。 ⑤112年11月14日A06與孫憲討論藍白合,民眾黨日後立法院正副院長規劃,孫憲另稱「牛选后回社会局。」。 113年1月8日至3月1日 ①113年1月8日A06傳送統一聯盟黨受中資赴陸介選遭調查之新聞,孫憲稱「投票前會有一批案件曝光」。 ②113年1月17日A06傳送王正案新聞,孫憲稱「王正出事是早晚的事,我與他有微信,……此案也許會延燒他本人,因為他不止一條線」。 ③113年2月26日A06傳送周滿芝案新聞,孫憲稱「此人本來就不這塊料,非要往裡擠,現在誰也幫不了。」 113年1月13日選舉結果揭曉後,孫憲稱「高雄立委民黨八仙過海應該沒問題;勞動黨連總統選舉都排不上,湛白忙一場。」 ①113年1月13日選舉結果揭曉後,孫憲稱「某種意義上,白將決定立院龍頭;不管誰當龍頭,33都會是副龍頭。」;A06稱「33要去搶副龍頭她之前有跟我說過」。 ②113年1月31日A06、孫憲討論民眾黨推黃珊珊角逐立法院院長,孫憲稱「從妳的角度出發,我不反對33當選。」;A06稱「33從連宋配開始就不再相信國民黨。」113年2月1日立法院院長選舉結果揭曉,孫憲稱「這個結果,33何去何從,費思量。」 113年3月1日孫憲稱「立院召委推選和陸配六改四,顯示了藍白合的良好開端。」A06稱也近日也處理六改四議照,有婉拒記者採訪,孫憲稱「知道妳在這議題上肯定下了功夫,為姐妹辦實事;目前以低調為主,可以適度接受採訪,有點爆光度。」。 113年3月9日 113年3月9日孫憲通知A06勿參加桃園市政顧問游智彬舉罷之聲援六改四議題記者會,稱「未必要參加(非邀請不必參加),明天我與牛春茹通個電話。」、「新黨搞的」、「更不要攪和在一起。」。 113年3月9日 A06傳送國民黨21屆中常委選舉當選名單,稱「陸配何鷹露花50萬就當選了」,孫憲稱「謝謝及時信息;中常委里有4位朋友;何不算。」。 113年3月14日 A06傳送「台媒分析称岛内或将出现首位陆配民代#两岸头条」新聞,稱「這樣的報導對我們在台灣的人不是好事。」;孫憲稱「我會把妳的意見提交給有關方面。」 113年3月18日 A06傳送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候補李貞秀個人資料與孫憲;另傳送雲林縣麥寮鄉、虎尾鎮長補選新聞與孫憲。 113年3月19日 孫憲稱「目前是有的,他們現在成立一個叫新住民事務部,原本的叫新住民委員會隸屬婦女部,現在已單獨出來」、「以上是寧家榮發過来的,民進黨是單列,直屬的;國民黨隸屬婦女部。」;A06稱「了解,明白」。 113年4月29日 孫憲稱「今年學生實習由市委統戰部統一安排,民革會為妳爭取名額。」、「有消息會馬上告知妳。」;A06稱「好的」、「謝謝」。 113年4月30日 孫憲稱「柯台北三塊土地案可能要發酵,33曾為他辯護。」;A06稱「收到。」。 113年7月17日 孫憲稱「妳是否可以成立一个社区团体,以后作为两岸「社区論壇」的對口單位。」、「這樣可以作為制度性交流」;A06稱「明白」。(後續A06實際組成社區交流團赴中國上海市接受中共所屬組織落地招待。) 113年8月20日、25日 ①113年8月20日20時14分孫憲稱「以人性的角度,妳私下給33一些安慰與關心,政治上千萬不要卷入。」;A06稱「明白」。(A06於20時48分傳送訊息與黃珊珊「珊珊:我一直在關心民眾黨發生的事,今天看到結果反而放下心來,您好好休息,調整心情,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支持你不變,健康第一,加油💪」。) ②113年8月25日A06稱「33有可能等帳查完請辭立委。」;孫憲稱「妳保持相應的距離(尤其公開場合)。」;A06稱「明白」。 113年8月28日至9月11日 ①A06、孫憲討論柯文哲案件,A06報告民眾黨內部動向,孫憲稱「林如代理未必是好事,對他還是有所了解,除非這幾年除非這幾年他變了,這個黨裡沒有全局觀的人;妳保持謹慎」、「我們的信息是黃國昌代理主席。」;A06稱「明白」、「收到」。 ②孫憲指示「妳千萬不要親自參與,保持平衡關係,柯問題不少,沒有證據,不等於柯沒證據;國黨聲援只是對賴,藍白合(立法院),決不允許眾黨東山再起,不要被表像迷,旁觀者清。」、「只要先生穩定,妳還是來大陸避一避,動員陸配援柯,妳在這邊形象大大受損,請三思。」。 113年11月3日 孫憲稱「李貞秀接班應該沒問題了吧?我們這邊昨天還提起她,我不熟悉,就沒多講話。」;A06稱「我下週會和民眾黨社發部主任碰面,談年底活動的事」、「他們應該會要求讓李參與」。 113年12月4日至21日 ①A06報告內政部要求南投縣議會解職史雪燕之事,孫憲稱「我剛作了匯報,不置可否,其實這邊只能觀察,不要越幫越忙就好了。」。 ②A06報告其他陸配村、里長收到內政部公文,孫憲稱「花蓮、桃園、土城的三位已互相聯絡了」;A06稱「好的」、「土城的名字你有嗎?是不是上屆的江西人?」、「我去接觸過她」;孫憲稱「她的態度不明確」。 ③孫憲稱「牛春茹:昨天桃園的陸配里長至立法院由桃園的涂權吉立委魯明哲立委接受陳情,桃園新屋區的民政科也有派人同行,兩位立委也有找了法務部等相關部門的人來聽取陳情,這些官員基本上只是聽不表達任何意見,游灝也有到現場。牛春茹:來聽取陳情的官員們都說他們也是奉命行事,也讓里長繼續行使里長職責。牛春茹:基本上收到公函的里長們繼續服務,下一步看政府動作再做因應。」 113年12月25日至30日 ①A06與孫憲討論柯文哲案、民眾黨內部動態與中共方面態度。孫憲稱「柯也就幾分鐘熱度,終究執政權在綠手中,眾黨已非選舉時可比,頭腦清醒,保持距離;友好而不介入。」 ②A06報告史雪燕因國籍爭議將召開記者會。 114年1月2日至14日 ①A06稱剛接觸陸配里長,邀請參加活動;孫憲稱「她的態度如何?防範監聽」、「此事可能引火燒身,讓別人出面接待,當局一定會關注。」 ②A06持續傳送各陸配里長資料、中國出身地,彙整名單(含姓名與任職縣市)提供與孫憲,報告接觸各人員情況;就人員之一,孫憲稱「這個信息沒掌握」;就人員之一,孫憲稱不知是否已卸任,「沒有聽過她是里長」。 114年1月14日、18日 A06傳送婚姻家庭服務聯盟舉辦寒冬送暖活動資訊,孫憲稱「辛苦妳了;致詞中盡可能避免敏感政治話題」、「不要涉及柯」。另稱「現場如出現過激(行為、言論),保持冷靜,盡量讓現任理事長处理;妳退居後線,與3保持好關係,公開場合保持距離;防蔡避如小動作,林富男骨子裏瞧不起大陸人;總之沉著應對,保護自己是第一!」 114年1月23日 A06與孫憲討論高國安案,孫憲稱「腦殘人搞對台工作,越搞越砸;所以保護好自己,有了事,這邊沒任何幫助。」 114年2月15日 孫憲詢問A06是否認識某陸配,要A06防範,稱「她了解妳很多信息,包括妳最近活動。」、「最近這邊對妳似乎有重視了,但好像沒我什麼事,沒人通報給我。」 114年4月2日 A06與孫憲討論宣傳武統言論陸配之事件,A06稱「如果別人講起我不聲援那三位陸配,你可以說明:1.我出面對她們沒有幫助反而把事情搞更複雜化。2.為了保護聯盟42個協會及理事長。」、「如果我出面綠營支持者再去挖這些協會的理事長去大陸交流的事,八炯他們更有戲可唱,他們真正的目的是借陸配宣傳武統的事6改4不讓通過,激起民憤,達到大罷免成功。」;孫憲稱「理由充分」、「思路要清晰,不為一時一事而亂了分寸。」;A06稱「明白」。 114年8月21日 孫憲稱「如果民眾黨想要把陸配事件再次發酵的話,不管李貞秀能不能上任,動作一定要做,做出來之後再由陸委會宣布其因國籍問題不能上任,然後再讓麥玉珍繼續」、「牛春茹發來的」、「妳未必要動作」。 114年10月14日 孫憲於114年10月14日至24日入境我國,使用A06提供之門號,期間與國民黨副主席季麟連、李祖怡等軍職退役人員、史雪燕、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偉華及楊文仁、陳欽祥等民間企業人士見面。附表五【A07與楊文濤之對話紀錄】110年4月7日 因何建華於我國疫情期間發表文章,楊文濤認為係不利文章,便稱「請轉告各位,不能轉何的文章」、「何在給大陸方面出了個難題,進退維谷」;A07稱「了解」、「上次國台辦講的話多好」、「重點 盡一切方式保障台灣同胞」。 110年5月28日 楊文濤稱「你倆安心 · 大旗不倒!」; A07回覆「五星紅旗倒不了」。 110年7月13日 A07稱「這類人其實有背後有專業在協助,包括攝影、文稿、內容、等等」、「問題是大陸是否要處理呢」;楊文濤稱「不一定,要看影響程度」、「你覺得需要敲打敲打嗎?」、「如有必要,我們就搞一下」、「悄悄的告訴我,我來研判一下」。 110年9月11日 A07詢問「趙芳現在是處長級別嗎」、「有件事想麻煩她協助 當然您出面更好」;楊文濤稱「二級巡視員,司局級虛職」。 110年12月9日 A07稱「主任好!請您過目1.海峽两岸婚姻家庭協會 2.海峽两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 3.民政部港澳台办康鵬主任 4.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王金华司長 5.海峽两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楊文濤主任 6.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交流局 7.廈門市海崍兩岸婚姻家庭協會韓韜軼會長」;楊文濤稱「6放在最前面」、「78在4之前,先單位後人」、「國台辦 部台辦 省台辦 婚協 中心 省婚協...」、「這樣好不好?」 111年8月9日至10月1日 A07稱「國安局,陳明通 其實目前周處有聯繫,也聚餐過,春鶯知道,第二次聚會,我推薦王愛勤,陳少群,李霞去年陸委會的台北工作坊搞得別人很不愉快」、「聽說李霞有打給北京,抱怨台灣選舉的事情?有打給您或其他同仁嗎」、「打著您名義啦」、「她說 您說黃是台獨」、「春鶯剛離開,我家」;楊文濤稱「我沒說過黃是台獨吧」;A07稱「您有這本書啊」,楊文濤回覆「是呀」、「去年我就開始關注她了」、「因為我不討厭柯」;A07稱「我24歲就認識黃」、「重點 我想導正 濤媽沒介入」、「我可以當黑臉」、「我群裡發 我說我的 您說您的」;楊文濤回覆「你只需注意方式方法,如何澄清由你來定」、「別惹出太大動靜」、「唱個雙簧 我陪你」;A07趕緊以語音訊息表示「你聽著主任,他有說我們這個活動就是要給黃珊珊,我還沒有發校友群的時候他在外面講,我在聯盟群裡面講,他說這個活動是要幫黃珊珊助選,其實從頭到尾都沒有,我們就是想觀摩嘛,我們中午聚餐,我們不邀請任何的政治團體,包括蔣萬安,包括誰都不要」、「我也不會那麼快處理,我只是要跟您先彙報一下狀況,不處理就不處理,反正我先發那涸,他質疑我說11月份有什麼活動要支持黃珊珊,沒有啊,我就是婚姻論壇的視訊啊,我們就是想這樣子,我們大家聚餐,我們就告訴 他,我們在聯盟群,他不在聯盟群,可是校友群他在,我發了他就知道,他已經在對外講說我要辦1個活動,在支持蔣萬安,錯了,這個活動是跟你們一起對接的。」「不急不急,我只是先跟你回報,弄不弄,我會跟春鶯也講,我們也不是這麼這麼不懂事的去處理這個事情,就看著辦吧只是是跟你回報,先跟你回報這個相關情況」;楊文濤稱「你可以問我認不認識黃珊珊我會說不認識呀,但很想認識她。」、「放心啦。我就信你和春鶯姐兩個人」。 112年9月19日 ①A07稱「總之,我們就把話拉到這邊啦。如果有,我全力以赴,包括出人、出錢、出力都沒有問題,如果沒有,那咱們這個事情,也不知道該怎麼談」。 ②楊文濤稱「他答應給他們安全名單嗎?如果可以,我覺得這是一個好事,這個首先是有了一席之地,再一個還可以刺激一下國民黨」、「我覺得其他也不好多說啦,咱說多也就不安全了是吧,反正我就支持你們,你們放心吧咱們這次參訪活動明顯就是給聯盟一個優勢視角啊,其他的參訪絕對做不到我這個水平,這就是聯盟的江湖地位,這還不行嗎,如果我這還沒有全力以赴呢?我這還沒拿出來所有的勁呢,等我要再拿出點勁來支持聯盟,聯盟還能有更大的影響力,我覺得這也夠了,拿給柯p看看也應該夠了」、「所以咱不怕他,紅委綠委的,沒事,咱們他隨便拍,拍拍不也就是參訪嗎,參訪也是爭取權益嘛,春鶯姐在有關地方說的那些話,也都是為陸配爭取權益的嘛。而且咱們去其他地方參訪,也是通過他們向政府提一些意見和建議嘛,這放到哪個政府哪個政黨都不算過錯吧?最起碼這都是好事嘛」。 ③A07稱「沒事,我瞭解,我就是把這個情況跟您說一下,可能春鶯沒講,我就跟您提,這個東西,反正我,我如果沒有安全名單的話,我不就是上了火線嘛,就破壞藍軍團結的,或者是怎麼樣啊,而且我們這麼多的姐妹都是國民黨,我跑去民眾黨,你看會不會被人家罵死,但是如果有安全名單之內,我就可以講話,國民黨有給你安全名單嗎,人家有欸」、「反正我們在島內這邊在台灣這邊,我們也不擔心啊。我們也不會,我們也不會有把柄再被他抓到,這一點,你放心,這個拿捏分寸,我可以拿捏,我也跟春鶯姐講很多,我說這一部分怎麼拿捏都沒有問題,我也沒有,我也沒有在台灣在搞一些這種所謂的國安的問題,我們就是幫陸配啊。我不能幫嗎?他就是不行的,所以說在台灣來講,我們是不擔心的,我也沒有,再講一句比較直的,你也不要想多,我也沒有再舉個什麼旗啊。去幹嘛啦,或者拿了你們什麼錢啊。或誰給我什麼錢啊。我也不擔心。」 ④楊文濤稱「對,你說得非常對,這就是為我們爭取地位,而且咱就像下象棋一樣,咱多想兩步嘛,他這個黨給你了,那個黨他好意思嗎?如果能走兩席,不是更好嗎」、「最大不了,就是你們當個炮捻,點個炮嘛」、「所以啊還是我說那句話,咱們啊無一事不可告人,但是我也不是說事事都要告訴你,我們這個假話一句都不說,但是真話我也不一定全說,這就是咱們的策略,目的就是讓咱們不受氣嘛。」 ⑤A07稱「我想的是三席,國民黨一席。民眾黨一席,如果新黨的賀樺,如果新黨真的給他在不分區安全名單內,那怎麼三席的話,那就不一樣了講話就大聲啦。」、「然後搞一個陸配大聯盟,那推法案就簡單了。」、「總之,怎麼統一,我也說不上,可是讓這些姐妹能夠上了位置上,上了位置上,怎麼樣去幫這些陸配。我們民間團體真的有限,如何修改法、政策,才是我們最大的一個,每個個案說真的,個案幫忙什麼的,這個都是家常便飯,但是如果能夠把法律修,把那個法修到平等,不要歧視,把這個法都能夠怎麼樣照顧這些姐妹,這才是我們的初衷。」;楊文濤稱「哎呀那就太好了呀,那我死都瞑目了,我這幾年都沒白幹啊,希望是這樣喔,兩派兩票,我都燒高香跳腳高興了齁,你說這我,更讓我高興,咱們先做做白日夢,現在天天祈禱,我從現在開始,我每天帶著觀音普薩的像,我祈禱這個觀音菩薩,讓咱們事事都辦成」。附表A編號 戶名 金融帳戶 1 A06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A06一銀帳戶) 2 A06 中華郵政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A06郵局帳戶) 3 A06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A06台新帳戶) 4 A06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A06中國工商帳戶) 5 A06 富邦華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A06中國富邦華一帳戶) 6 A12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A12台新帳戶) 7 A12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A12合庫帳戶) 8 A12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A12中信帳戶) 9 吳吉婉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吳吉婉中信帳戶)附表B【兌換幣別:新臺幣換人民幣】編號 匯兌客戶 換匯時間 換匯金額(新臺幣) 實際兌換之人民幣數額 換匯方式 換匯當日之臺灣銀行人民幣即期賣出收盤匯率 犯罪所得金額(新臺幣) 1 A1 109年10月14日14時2分許 50,000 不詳 109年10月自A1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1上海商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再由A06以微信支付將等值之人民幣匯給A1 4.32 無法計算 109年10月14日14時4分許 50,000 不詳 4.32 無法計算 109年10月14日14時52分許 111,400 不詳 4.32 無法計算 111年8月25日15時43分許 22,050 ¥5,000 4.428 111年9月30日13時49分許 20,200 ¥4,500 4.498 111年10月6日10時50分許 2,151 不詳 由集智公司員工PEGGY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再由A06以微信支付將等值之人民幣匯給指定之人 4.502 無法計算 111年10月16日14時6分許 27,000 ¥6,000 4.462 228 112年3月6日14時16分許 13,140 ¥2,920 自A1上海商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再由A06以微信支付將等值之人民幣匯給A1 4.44 175 112年11月18日16時47分許 8,800 不詳 4.418 無法計算 112年12月16日17時52分許 9,000 不詳 4.419 無法計算 112年12月29日17時3分許 6,600 不詳 4.352 無法計算 113年2月16日17時43分許 4,380 不詳 4.368 無法計算 113年3月22日11時51分許 4,420 不詳 4.427 無法計算 113年5月1日23時22分許 9,000 不詳 4.512 無法計算 2 吳思思 110年7月2日20時36分許 43,200 ¥10,043 自吳思思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下稱吳思思中信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再由A06中國工商帳戶匯出人民幣至吳思思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336 110年7月6日6時46分許 41,000 ¥10,000 4.344 110年11月11日21時6分許 43,300 ¥10,000 4.37 110年12月10日20時47分許 50,000 ¥20,000 4.376 110年12月10日20時48分許 36,800 4.376 111年1月10日20時53分許 50,000 ¥20,000 4.36 111年1月10日20時54分許 36,400 4.36 111年2月14日14時29分許 50,000 ¥20,000 4.404 111年2月14日14時30分許 37,300 4.404 111年3月10日19時13分許 44,600 不詳 4.502 無法計算 111年4月7日21時32分許 27,100 不詳 4.554 無法計算 111年4月11日19時39分許 45,400 ¥10,000 4.579 111年5月10日14時24分 66,000 不詳 4.427 無法計算 111年6月10日19時55分許 66,000 ¥15,000 4.441 111年7月10日19時58分許 66,000 不詳 4.467 無法計算 111年8月10日20時48分許 112,755 不詳 4.461 無法計算 111年9月10日21時49分許 88,800 ¥20,000 4.458 113年1月5日14時28分許 87,720 ¥20,000 4.349 740 113年11月6日22時22分許 135,990 ¥30,000 4.508 750 114年2月11日11時9分許 91,100 ¥20,000 4.518 740 114年2月24日9時54分許 91,680 ¥20,000 4.539 900 114年4月21日14時3分許 271,380 ¥60,000 4.477 2,760 3 李曉姍 113年6月21日21時08分許 24,000 不詳 自李曉姍向凱基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曉姍凱基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再由A06以微信支付將等值之人民幣匯給李曉姍 4.478 無法計算 4 劉啓成 113年8月5日9時9分許 46,500 ¥10,000 自劉啓成向第一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啓成一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內;再由A06中國工商帳戶匯出人民幣至劉啓成向中國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597 530 113年8月5日14時30分許 46,500 ¥10,000 4.597 530 113年8月7日22時22分許 46,160 ¥10,000 4.571 450 113年8月21日10時23分許 45,420 ¥10,000 4.502 400 113年9月3日15時3分許 45,720 ¥10,000 4.528 440 113年9月3日15時12分許 45,720 ¥10,000 4.528 440 113年9月12日12時30分許 91,520 ¥20,000 4.531 900 114年4月9日10時55分許 22,720 ¥5,000 4.503 205 114年4月28日19時29分許 13,587 ¥3,000 4.47 177 114年5月7日7時38分許 12,948 ¥3,000 4.215 303 114年5月15日23時54分許 12,753 ¥3,000 4.211 120 5 吳惠憶 112年1月16日18時19分許 20,210 不詳 自吳惠憶向玉山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惠憶玉山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內 4.528 無法計算 113年3月7日15時46分許 30,000 不詳 4.399 無法計算 113年3月8日15時56分許 14,450 不詳 4.39 無法計算 114年3月1日14時35分許 30,000 不詳 4.537 無法計算 114年3月2日13時14分許 30,000 不詳 4.537 無法計算 114年3月10日23時22分許 不詳 ¥20,000 吳惠憶以不詳方式交付新臺幣給A06,再由A06中國工商帳戶將左列金額之人民幣匯至吳惠憶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554 無法計算 114年6月20日6時40分許 30,000 不詳 自吳惠憶玉山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內 4.133 無法計算 114年8月12日14時10分許 30,000 不詳 自吳惠憶向華南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惠憶華南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內 4.196 無法計算 114年8月12日14時14分許 12,300 不詳 自吳惠憶玉山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內 4.196 無法計算 114年6月22日21時23分許 50,000 不詳 自李嘉羚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嘉羚郵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內 4.133 無法計算 114年6月22日21時24分許 10,000 不詳 4.133 無法計算 6 蔡永昌 111年5月6日11時41分許 1,500,000 ¥334,672 自羅曉秋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羅曉秋郵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內;再由A06中國工商帳戶匯出人民幣至羅曉秋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442 13,387 111年6月22日14時28分許 1,500,000 ¥333,778 4.454 13,353 111年12月14日12時22分許 2,000,000 ¥448,531 自羅曉秋郵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12台新帳戶內;再由A06中國工商帳戶匯出人民幣至羅曉秋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421 17,044 113年3月20日13時20分許 1,000,000 ¥223,364 自蔡永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永昌台企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台新帳戶內;再由A06中國工商帳戶匯出人民幣至羅曉秋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443 7,594 7 何昌云 112年11月21日18時2分許 不詳 ¥10,000 何昌云以不詳方式交付新臺幣與A06;再由A06中國工商銀行匯出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何昌云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428 無法計算 113年4月15日14時57分許 30,000 ¥12,000 自何昌云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昌云郵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郵局帳戶內;再由A06中國工商銀行匯出人民幣至何昌云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485 113年4月15日19時47分許 22,776 4.485 113年6月14日21時48分許 36,900 不詳 4.472 無法計算 113年6月24日19時59分許 50,000 ¥60,000 4.468 2,160 113年6月24日20時1分許 50,000 4.468 113年6月25日6時42分許 50,000 4.478 113年6月28日10時28分許 120,420 4.47 113年7月4日10時8分許 50,000 ¥44,130 4.475 2,166 113年7月5日23時29分許 50,000 4.482 113年7月8日19時30分許 50,000 4.484 113年7月9日19時52分許 50,000 4.491 113年8月4日19時32分許 50,000 ¥21,815 4.572 273 113年8月7日20時34分許 50,000 4.571 113年8月19日8時59分許 50,000 ¥11,003 4.511 365 113年11月3日19時19分許 50,000 ¥21,886 自何昌云郵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內;再由A06中國工商銀行匯出人民幣至何昌云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或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06 1,382 113年11月3日19時23分許 50,000 4.506 113年12月3日14時1分許 50,000 ¥22,095 4.485 904 113年12月3日14時3分許 50,000 4.485 114年3月13日11時36分許 45,490 不詳 4.576 無法計算 114年1月18日14時47分許 50,000 ¥20,000 自何昌云郵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12台新帳戶內;再由A06中國工商銀行匯出人民幣至何昌云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08 800 114年1月18日14時51分許 40,960 114年2月9日11時56分許 45,560 ¥10,000 自何昌云郵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12合庫帳戶內;再由A06中國工商銀行匯出人民幣至何昌云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或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14 420 114年4月3日16時51分許 46,280 ¥10,000 4.57 580 114年5月5日19時41分許 43,380 ¥10,000 4.208 1,300 114年7月13日8時31分許 41,240 ¥10,000 4.097 270 114年9月10日14時19分許 不詳 ¥10,000 何昌云以不詳方式交付新臺幣與A06;再由A06中國工商銀行匯出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何昌云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76 無法計算 8 于楒錡 110年2月8日22時49分許 不詳 ¥4,000 由A06中國工商銀行匯出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汪淑艷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21 無法計算 110年6月8日9時2分許 30,000 ¥7,000 于楒錡將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臨櫃存入A06一銀帳戶內;再由A06中國工商銀行匯出人民幣至汪淑艷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29 110年12月30日21時9分許 不詳 ¥2,000 于楒錡以不詳方式交付新臺幣與A06;再由A06中國工商銀行匯出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汪淑艷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369 無法計算 111年1月29日13時41分許 不詳 ¥3,000 4.392 無法計算 111年8月19日23時52分許 不詳 ¥10,000 4.425 無法計算 111年9月16日11時31分許 不詳 ¥15,000 4.476 無法計算 111年10月18日22時30分許 不詳 ¥22,300 4.471 無法計算 111年10月24日19時17分許 不詳 ¥10,000 4.448 無法計算 111年11月20日23時52分許 不詳 ¥10,000 4.395 無法計算 111年11月21日0時1分許 不詳 ¥4,000 4.376 無法計算 112年1月15日23時33分許 不詳 ¥10,000 4.542 無法計算 112年1月20日20時26分許 不詳 ¥5,000 4.501 無法計算 112年5月12日11時53分許 不詳 ¥10,000 4.444 無法計算 9 楊金鳳 112年4月10日17時13分許 100,000 ¥60,000 楊金鳳偕同A06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左列金額之新臺幣存入A12台新帳戶內 4.452 1,880 112年4月10日17時15分許 100,000 4.452 112年4月10日17時17分許 69,000 4.452 112年5月12日22時26分許 120,000 ¥50,000 4.444 112年5月12日22時28分許 100,000 4.444 112年6月5日9時38分許 100,000 ¥50,000 4.33 2,500 112年6月5日9時40分許 60,000 4.33 112年6月5日9時42分許 59,000 4.33 114年1月13日12時4分許 100,000 ¥50,000 4.529 1,550 114年1月13日12時6分許 128,000 4.529 112年12月5日20時5分許 134,000 ¥30,000 4.424 1,280 114年3月31日 231,800 ¥50,000 不詳 4.598 1,900 10 沈嫣 109年11月25日1時20分許 不詳 ¥6,000 沈嫣以不詳方式新臺幣與A06;再由A06中國工商銀行匯出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沈嫣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07 無法計算 112年1月17日18時55分許 89,020 ¥20,000 自沈嫣向富邦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沈嫣富邦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內 4.498 112年1月18日11時10分許 35,640 ¥8,000 4.499 11 薛米喬 112年9月4日10時44分許 500,000 ¥150,000 自薛米喬向第一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米喬一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內;再由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薛米喬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408 13,800 112年9月4日12時56分許 175,000 112年9月11日12時21分許 443,500 ¥100,000 4.404 3,100 12 趙萍 111年12月28日23時53分許 6,000 ¥0 自趙萍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趙萍國泰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款至A06一銀帳戶內 4.43 113年3月29日20時15分許 不詳 ¥10,000 由A06中國工商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趙萍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433 無法計算 113年6月13日0時16分許 不詳 ¥6,000 4.474 無法計算 113年8月3日23時48分許 不詳 ¥7,000 4.572 無法計算 13 范家柔 112年5月17日11時53分許 45,000 不詳 自鍾愉賢向玉山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愉賢玉山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內 4.415 無法計算 112年6月1日12時26分許 100,000 不詳 4.331 無法計算 112年6月2日0時21分許 40,000 不詳 自鍾愉賢玉山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卜啟正合庫帳戶內 4.35 無法計算 113年1月16日22時15分許 132,600 不詳 自鍾愉賢玉山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台新帳戶內 4.388 無法計算 14 朱慧 111年3月28日21時7分許 456,200 ¥100,000 朱慧將左列金額之新臺幣當面交付A06;再由A06中國工商帳戶匯出人民幣至朱慧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26 3,600 111年3月29日21時43分許 456,200 ¥100,000 4.532 3,000 111年4月2日23時39分許 457,900 ¥100,000 4.535 4,400 15 郭雲 112年11月28日20時48分許 669,150 ¥150,000 郭雲將左列金額之新臺幣當面交付A06;再由A06中國工商帳戶匯出人民幣至李保香向中國大陸地區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19 6,300 112年12月20日22時11分許 不詳 ¥100,000 4.41 無法計算 112年12月24日13時34分許 不詳 ¥100,000 4.388 無法計算 113年1月8日23時37分許 877,200 ¥200,000 4.348 7,600 113年1月29日20時14分許 不詳 ¥150,000 4.371 無法計算 113年1月30日23時3分許 不詳 ¥150,000 4.357 無法計算 113年2月23日19時53分許 657,900 ¥150,000 4.402 113年2月26日23時45分許 不詳 ¥50,000 4.402 無法計算 113年2月22日21時55分許 不詳 ¥40,000 郭雲將左列金額之新臺幣當面交付A06;再由A06中國工商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苗敬芳向中國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03 無法計算 113年4月12日12時12分許 541,680 ¥120,000 4.473 4,920 16 劉冠毅 113年7月15日16時47分 176,000 ¥37,790 劉冠毅以「入戶匯款」方式將左列金額之新臺幣匯入A06郵局帳戶內;再由A06中國工商帳戶匯出人民幣至劉冠毅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502 5,869 17 鄧玉玲 111年11月27日1時0分許 不詳 ¥10,000 鄧玉玲以不詳方式交付新臺幣與A06;再由A06中國工商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鄧玉玲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337 無法計算 111年11月28日8時12分許 不詳 ¥10,000 4.32 無法計算 111年11月28日8時13分許 不詳 ¥10,000 4.32 無法計算 111年11月28日21時58分許 不詳 ¥10,000 4.32 無法計算 112年1月16日12時7分許 不詳 ¥10,000 4.528 無法計算 113年1月15日14時58分許 不詳 ¥40,000 4.369 無法計算 113年7月24日22時13分許 不詳 ¥20,000 4.531 無法計算 114年8月11日15時59分許 不詳 ¥10,000 4.188 無法計算 合計 17,044,970 142,557 犯罪所得計算公式:(計算結果若為負數則不計) 犯罪所得=換匯金額-(實際兌換之人民幣數額*換匯當日之臺灣銀行人民幣即期賣出收盤匯率)附表C【兌換幣別:人民幣換新臺幣】編號 匯兌客戶 換匯金額(人民幣) 實際兌換之新臺幣數額 換匯時間 換匯方式 換匯當日之臺灣銀行人民幣即期買入收盤匯率/卷內對話紀錄之事證 犯罪所得金額(新臺幣) 1 A1 不詳 50,000 109年10月14日14時2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1上海商銀帳戶 4.27 無法計算 不詳 50,000 109年10月14日14時4分許 4.27 無法計算 不詳 111,400 109年10月14日14時52分許 4.27 無法計算 ¥10,000 43,180 112年7月10日20時21分許 4.311 無法計算 2 李曉姍 不詳 50,000 112年1月16日22時21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李曉姍向玉山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曉姍玉山帳戶)內 4.478 無法計算 不詳 30,000 112年2月14日16時58分許 4.401 無法計算 不詳 20,000 112年2月15日0時36分許 4.396 無法計算 不詳 8,200 112年9月6日23時27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廖婉真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廖婉真郵局帳戶)內 4.344 無法計算 3 沈嫣 ¥30,000 40,000 109年9月29日16時8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沈嫣向第一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下稱沈嫣一銀帳戶)內 4.241 240 50,000 109年9月29日16時10分許 4.241 37,020 109年9月30日22時52分許 4.244 4 薛米喬 ¥15,000 不詳 109年6月18日15時10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 4.165 無法計算 ¥15,000 31,350 109年6月18日16時20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向第一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下稱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165 1,125 30,000 109年6月18日16時22分許 4.165 ¥3,720 15,200 109年6月22日11時37分許 由A06為薛米喬繳納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費5,000元、玉山銀行信用卡費5,200元、合作金庫信用卡卡費5,000元 4.089 11 ¥25,527 104,000 109年7月1日11時35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再由A06為薛米喬繳納國泰世華信用卡卡費5萬4,000元;另由A06一銀帳戶匯出50,000元至董春寶向上海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董春寶上海帳戶)內 4.163 2,269 ¥20,000 50,000 109年7月29日16時48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再由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董家瑜向第一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董佳瑜一銀帳戶)內 4.087 0 31,740 109年7月29日16時50分許 4.087 ¥2,412 10,000 109年10月20日18時23分許 由A06為薛米喬繳納上海商銀信用卡卡費 4.304 381 ¥22,845 不詳 110年2月9日7時4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 4.379 無法計算 ¥15,000 不詳 110年3月22日14時8分許 4.35 無法計算 ¥15,000 64,000 110年4月1日 薛米喬提供金融卡請A06將左列金額之人民幣直接匯入金融卡,再領取新臺幣6萬4,000元繳納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費 4.31 650 ¥15,000 50,000 110年5月18日23時56分許 薛米喬提供金融卡請A06將左列金額之人民幣直接匯入金融卡,再領取新臺幣6萬4,000元;再由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22 830 14,000 110年5月19日23時21分許 4.322 ¥30,000 30,000 110年6月3日19時29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再由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04 2,160 40,900 110年6月4日13時46分許 4.298 50,000 110年6月4日13時47分許 4.298 6,000 110年6月7日 A06為薛米喬繳交合作金庫信用卡卡費 4.308 ¥10,000 42,360 110年6月7日17時1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再由A06台新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08 720 ¥10,000 42,210 110年6月16日0時26分許 4.302 810 ¥5,000 21,095 110年7月2日20時36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再由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286 335 ¥20,000 84,700 110年7月23日15時33分許 4.299 1,280 不詳 5,000 110年8月5日14時8分許 4.275 無法計算 不詳 36,960 110年8月5日15時21分許 4.275 無法計算 ¥10,000 不詳 110年8月18日8時21分許 4.268 無法計算 ¥10,000 30,000 110年8月25日23時51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A06以無摺存款存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指定帳戶內 4.286 685 12,150 110年8月26日11時44分許 A06以無摺存款存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281 ¥10,000 30,000 110年8月28日17時8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再由A06以無摺存款存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 4.285 600 12,250 110年8月29日21時13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285 ¥10,000 30,000 110年9月6日15時36分許 A06以無摺存款存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26 780 11,820 110年9月6日21時23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10,000 41,930 110年9月27日14時7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 4.193 0 ¥5,000 21,310 110年11月5日11時42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3 340 ¥20,000 84,960 110年11月11日9時54分許 4.32 1,440 ¥10,000 不詳 110年12月1日21時55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 4.334 無法計算 ¥20,000 50,000 110年12月13日22時18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一信帳戶內 4.339 1,380 25,400 110年12月13日22時19分許 4.339 10,000 110年12月13日22時15分許 4.339 ¥10,000 42,620 110年12月17日11時54分許 4.327 650 ¥10,000 不詳 110年12月30日13時59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 4.319 無法計算 ¥20,000 6,000 111年1月7日14時40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由A06為薛米喬繳交上海銀行信用卡卡費 4.314 1,580 78,700 111年1月7日15時10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20,000 85,380 111年1月28日14時10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43 1,480 ¥10,000 42,810 111年2月15日0時2分許 4.363 820 ¥10,000 43,440 111年3月4日13時44分許 4.42 760 ¥10,000 不詳 111年3月30日11時19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 4.464 無法計算 ¥15,000 34,875 111年5月4日2時21分許 自薛米喬微信轉帳人民幣給A06;自A06一銀、台新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25 0 30,000 111年5月4日2時28分許 ¥30,000 50,000 111年5月26日14時9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自A06一銀帳戶、台新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41 2,085 50,000 111年5月26日14時24分許 4.341 27,830 111年5月27日21時50分 4.32 ¥30,000 130,110 111年6月17日13時23分許 自薛米喬設於中國大陸地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408 2,130 ¥15,000 65,100 111年8月5日15時6分許 4.411 1,065 ¥20,000 86,500 111年9月29日14時54分許 薛米喬將人民幣匯入A06中國富邦華一銀行帳戶;再由A06一銀帳戶匯出及以無摺存款存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94 1,380 ¥20,000 89,580 111年11月1日9時21分許 4.393 ¥20,000 89,580 111年11月17日12時38分許 4.345 ¥10,000 34,920 111年11月24日20時37分 薛米喬將人民幣匯入A06中國富邦華一銀行帳戶;再由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4.309 690 7,480 111年11月24日20時許 A06因111年11月1日、同年月17日進行匯兌時之匯率計算錯誤,與薛米喬進行找補,而自其當日應匯出之金額中,自其應匯給薛米喬之新臺幣中,扣除左列金額 ¥15,000 50,000 111年12月9日21時50分 薛米喬匯款人民幣至A06中國富邦華一銀行帳戶;再由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83 1,095 14,650 111年12月9日21時52分 ¥8,244 35,670 112年4月11日0時9分許 薛米喬匯款人民幣至A06中國富邦華一銀行帳戶;再由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劉怡妏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4.398 587 ¥50,000 80,000 113年2月7日14時10分許 自薛米喬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由A06為薛米喬繳交保險費 4.326 3,350 30,000 113年2月7日15時46分許 A06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左列金額之新臺幣存入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50,000 113年2月7日23時52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30,000 113年2月8日12時7分許 A06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左列金額之新臺幣存入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22,950 113年2月10日1時52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0,000 174,280 113年5月18日15時16分許 自薛米喬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A06以無摺存款存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432 3,000 ¥20,000 87,020 113年6月4日14時許 4.439 1,760 ¥40,000 不詳 113年6月25日20時45分許 自薛米喬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428 無法計算 ¥20,000 89,920 113年8月5日14時21分許 4.547 1,020 ¥25,000 43,970 113年10月22日16時8分許 4.469 1,806 10,000 113年10月22日23時17分許 4.469 50,000 113年10月23日10時13分許 4.469 5,955 113年10月25日9時20分許 4.47 ¥25,000 65,843 113年10月30日15時40分許 自薛米喬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自A06一銀帳戶匯出美金2040元至薛米喬指定帳戶,換算成新臺幣即為左列金額 4.382 0 43,707 113年11月5日9時12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82 ¥50,000 50,000 113年11月28日18時25分許 自薛米喬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自A06郵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86 40,000 113年11月29日10時39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86 50,000 113年11月29日22時39分許 自A06台新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86 50,000 113年11月30日15時14分許 4.386 50,000 113年11月30日15時18分許 自A06郵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 4.386 ¥40,000 174,560 113年12月18日12時21分許 自薛米喬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A06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364 0 ¥30,000 100,000 114年2月11日17時23分許 自薛米喬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468 2,250 31,790 114年2月11日17時24分許 ¥50,000 20,000 114年4月4日14時37分許 自薛米喬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自A06一銀帳戶、台新帳戶、A12台新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52 3,440 50,000 114年4月8日13時6分許 4.462 50,000 114年4月8日23時34分許 4.462 50,000 114年4月9日7時34分許 4.453 49,950 114年4月10日15時4分許 4.442 ¥40,000 40,000 114年4月29日23時32分許 自薛米喬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41 8,020 123,400 114年5月15日14時1分許 4.161 ¥30,000 50,000 114年7月1日14時3分許 自薛米喬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人民幣至A06中國工商銀行帳戶;由A12中信帳戶或A06以無摺存款及使用吳吉婉中信帳戶存入、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薛米喬一銀帳戶內 4.047 2,055 69,700 114年7月16日12時39分許 4.07 ¥20,000 30,000 114年8月7日10時34分許 4.124 1,420 51,060 114年8月7日10時55分許 4.124 5 楊薈田 不詳 36,940 112年2月1日14時5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楊薈田向台新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薈田台新帳戶)內 4.411 無法計算 不詳 50,000 112年2月1日14時6分許 4.411 無法計算 不詳 36,480 112年2月13日17時51分許 4.4 無法計算 不詳 50,000 112年2月13日17時53分許 4.4 無法計算 不詳 50,000 112年3月16日22時30分許 4.411 無法計算 不詳 6,840 112年3月16日22時32分許 4.411 無法計算 6 盧品義/盧寧贇 ¥10,000 43,600 111年7月9日12時45分許 自盧寧贇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人民幣匯入A06中國工商帳戶;再由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盧寧贇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盧寧贇郵局帳戶)內 4.417 570 ¥70,000 304,360 111年9月8日8時41分許 自盧品義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左列金額之人民幣匯入A06中國工商帳戶;再由A12台新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盧寧贇郵局帳戶內 4.408 4,200 ¥60,000 261,840 111年9月13日9時15分許 4.434 4,560 ¥50,000 216,150 112年2月17日16時58分許 4.388 3,250 ¥30,000 50,000 112年9月21日19時45分許 自盧寧贇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左列金額之人民幣匯入A06中國工商帳戶;再由A06一銀、台新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盧寧贇郵局帳戶內 4.368 2,310 50,000 112年9月21日9時47分許 4.368 28,730 112年9月21日10時7分許 4.368 ¥15,000 不詳 113年11月26日16時43分許 自盧寧贇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左列金額之人民幣匯入A06中國工商帳戶內 4.448 無法計算 ¥20,000 不詳 114年6月26日21時39分許 4.042 無法計算 ¥20,000 不詳 114年9月10日11時18分許 4.226 無法計算 ¥30,000 不詳 114年10月17日9時45分許 4.275 無法計算 7 趙萍 不詳 6,200 112年4月2日16時30分許 自A06一銀帳戶匯出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趙萍國泰帳戶內 4.406 無法計算 不詳 5,000 112年4月6日23時34分許 4.41 無法計算 ¥5,000 22,000 112年4月28日18時7分許 4.408 40 不詳 15,033 112年8月8日21時45分許 4.376 無法計算 不詳 30,000 112年11月28日20時56分許 4.369 無法計算 ¥83,000 不詳 113年1月14日13時2分、同日13時58分、同日14時0分許 4.313 無法計算 不詳 30,023 113年3月3日21時29分許 4.357 無法計算 ¥1,000 4,316 113年3月28日0時51分許 4.383 67 ¥3,000 不詳 113年4月11日18時52分許 4.417 無法計算 不詳 30,723 113年4月30日13時3分許 4.462 無法計算 不詳 17,480 113年6月13日0時12分許 4.424 無法計算 ¥6,500 28,574 113年8月24日23時10分許 4.452 364 不詳 50,000 113年9月17日21時10分許 4.473 無法計算 不詳 8,040 113年9月22日23時55分許 4.507 無法計算 不詳 5,880 113年10月16日0時22分許 4.49 無法計算 不詳 26,000 113年11月28日7時2分許 4.457 無法計算 不詳 6,125 113年12月30日10時27分許 4.453 無法計算 不詳 17,600 113年12月30日16時21分許 4.453 無法計算 不詳 17,600 114年1月27日15時27分許 4.481 無法計算 ¥10,000 不詳 114年3月16日1時55分許 4.529 無法計算 不詳 14,143 114年4月26日1時52分許 4.438 無法計算 不詳 16,352 114年5月26日0時14分許 4.141 無法計算 ¥4,000 不詳 114年6月27日2時18分許 4.043 無法計算 不詳 18,100 114年7月15日9時50分許 4.054 無法計算 不詳 16,800 114年8月28日23時47分許 4.374 無法計算 合計 6,189,414 73,840 犯罪所得計算公式:(計算結果若為負數則不計) 犯罪所得=(換匯金額*換匯當日之臺灣銀行人民幣即期買入收盤匯率)-實際兌換之新臺幣數額附表D【兌換幣別:新臺幣換美金】編號 匯兌客戶 換匯時間 換匯金額(新臺幣) 實際兌換之美金數額 換匯方式 換匯當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收盤匯率/卷內對話紀錄之事證 犯罪所得金額(新臺幣) 1 薛米喬 112年3月18日16時57分許 30,000 US$5,870 自薛米喬一銀帳戶匯入左列金額之新臺幣至A06一銀帳戶內 30.625 100 112年3月18日16時58分許 30,000 112年3月18日17時18分許 20,000 112年3月18日18時4分許 50,000 112年3月18日18時5分許 50,000 112年5月23日13時54分 150,000 US$5,000 30.8 492 112年5月25日8時21分 4,580 30.835 112年8月28日21時31分許 100,000 不詳 31.93 無法計算 112年8月28日21時33分許 100,000 不詳 無法計算 112年8月28日21時38分許 100,000 不詳 無法計算 112年8月28日21時39分許 100,000 不詳 無法計算 112年8月28日21時42分許 200,000 不詳 無法計算 112年8月28日21時42分許 300,000 不詳 無法計算 112年8月28日21時46分許 100,000 不詳 無法計算 合計 1,334,580 592 犯罪所得計算公式:(計算結果若為負數則不計) 犯罪所得=換匯金額-(實際兌換之美金數額*換匯當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收盤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