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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7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桑樹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3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桑樹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已有明定。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被告王桑樹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罪名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於警詢、偵查自陳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伊有逃亡之虞,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經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所述之犯罪動機,暨衡量國家社會法益及刑罰權之行使,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5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3月。復認前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再為裁定自115年7月24日起,延長被告羈押期間2月。

三、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合議庭於115年9月14日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及審酌卷內相關事證後,本院認: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坦承犯行,其涉犯上揭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上揭罪名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兼衡被告前於警詢、偵查自陳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日後仍有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可能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5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楊肅宇

法 官 黃丞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