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8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浚羽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 選任辯護人 董哲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浚羽與告訴人即代號AD000-B113735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朋友關係,其於民國113年7月7日22時30分許,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之居所內,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未經A女之同意,開啟A女之手機、輸入密碼,觀看A女存放在其手機內之自拍、未著上衣、裸露胸部之影片2支(下稱系爭影片),復竟基於妨害性隱私之犯意,隨即使用通訊軟體LINE將系爭影片傳送至自己之LINE中,以此方式重製A女之性影像,再將手機中傳送紀錄予以刪除。嗣A女以電腦登入通訊軟體LINE時,發現上開傳送紀錄,報警處理,經警於113年8月27日17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呂浚羽上址居所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呂浚羽之IPHOME廠牌手機1支,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及同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罪嫌、同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嫌,依同法第363條、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刑事告訴暨撤回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泰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