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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4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桐榕(原名:張世宏)選任辯護人 吳立瑋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24號、第2359號、第15084號、113年度偵字第23774號、115年度偵字第19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就張桐榕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桐榕前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就被告張桐榕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此部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