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0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姜智紘選任辯護人 陳昱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13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姜智紘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姜智紘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簡字
第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前經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後,被告已於115年6月18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壬字第5065號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被告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6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