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2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奕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968號、114年度偵字第13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奕成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0所示之罪,共陸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0「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10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拾,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郭奕成與「周呈融」、「王陽明」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7至8月間,由「周呈融」、「王陽明」指示郭奕成承租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樓(下稱本案據點)放置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Digital Mobile Trunk,下稱DMT設備)供本案詐欺集團機房使用,並負責於附件一「被告儲值門號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儲值手機門號,使本案詐欺集團可透過貓池(Mo
dem Pool)設備所插手機門號,順利發送訊號至DMT設備撥打詐騙電話。續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不詳成員透過該等設備,對邱昶盛、王紹仁、陳憲貞、張詠鈞、藍子晴、胡致暐、黃信發、顏心蘭、賴美華、吳秋鈴、何筑茹、柯人華、黃怡菁、蔡尚哲、許承澔、陳筱姁、陳旻浩、羅雅欣、謝明傳、黃碧玉、曾文政、陳柏睿、蘇柏年、蔡晴州、林禹寰、劉祐彰、吳玥璇、黃詒婷、陳靖雅、簡劭安、譚嘉豪、陳俊廷、蔡瀚陞、賴英華、洪玉綺、翁于雯、胡書聚、陳嘉慧、黃庭耀、陳乙瑄、吳柏揚、吳建興、劉雪萍、高正明、陳壘、游月圓、陳信賢、鄭宇良、郭家淇、林若玟、曾郁淇、陳靖涵、吳妤婕、林子堯、譚士君、林廷澤、白宗翰、張硯喬、林昱辰、李冠雅施用如附件一「詐騙經過」欄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以附件一「轉入帳戶、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方式交付財物。郭奕成並取得報酬新臺幣(下同)1千元。案經調查局持搜索票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邱昶盛、王紹仁、陳憲貞、張詠鈞、藍子晴、胡致暐、黃信發、顏心蘭、賴美華、吳秋鈴、何筑茹、柯人華、黃怡菁、蔡尚哲、許承澔、陳筱姁、陳旻浩、羅雅欣、謝明傳、黃碧玉、曾文政、陳柏睿、蘇柏年、蔡晴州、林禹寰、劉祐彰、吳玥璇、黃詒婷、陳靖雅、簡劭安、譚嘉豪、陳俊廷、蔡瀚陞、賴英華、洪玉綺、翁于雯、胡書聚、陳嘉慧、黃庭耀、陳乙瑄、吳柏揚、吳建興、劉雪萍、高正明、陳壘、游月圓、陳信賢、鄭宇良、郭家淇、林若玟、曾郁淇、陳靖涵、吳妤婕、林子堯、譚士君、林廷澤、白宗翰、張硯喬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下列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郭奕成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不爭執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11-224頁),本院審酌相關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㈡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經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就前揭事實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
偵13757卷第213-216頁,本院卷第224-226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60「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下合稱本案告訴人等)於偵查中之證述(出處詳附表一)相符。此外,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0「證據」欄所載之各項證據等件足資佐證。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均堪以採信。
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
⒈加重詐欺取財部分:
按現今詐騙之犯罪型態多為集團性分工,自取得帳戶資料、設置機房、撥打詐騙電話、對被害人施行詐術、將帳戶內款項層轉分化、車手提領及轉交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型態,通常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為細密等事態,同為大眾所週知,本案被告對於上情應當有充分之認識,參以本件除被告外,尚有「周呈融」、「王陽明」及負責向本案告訴人等施以詐術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人。是被告係三人以上共同向本案告訴人等實行詐騙,均應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構成要件。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⑵被告為事實欄所示之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
1月2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則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47條均屬刑法第339條之4相關規定之增訂,而屬法律之變更,於本案犯罪事實符合上述規定時,既涉及法定刑之決定或處斷刑之形成,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⑶查,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各告訴人、被害人受詐騙金
額均未達5百萬元,依新舊法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㈡是核被告就附件一編號1至6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查,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周呈融」、「王陽明」及負責向本案告訴人等施以詐術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人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本質即為共同犯罪,是主文毋庸再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前記載「共同」,併此敘明。
㈣按關於詐欺取財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數為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附件一編號1至60所示60罪間,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1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坦承犯行在卷,且其因本件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1千元;惟查,卷內無被告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事實與卷證,不合於該條規定,自均無從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無經法院
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又被告依其智識程度、生活經驗當可預見其所為與詐欺取財相關,竟貪圖暴利而犯本案犯行,在本案據點設置DMT設備供本案詐欺集團機房使用,並負責儲值手機門號,使本案詐欺集團可發送訊號至DMT設備撥打詐騙電話等行為,增加檢警查緝難度,使本案告訴人等之財物損失,助長詐欺案件氾濫及詐欺犯罪猖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均不可取。並考量本案告訴人等人數多達60人,犯罪所生損害金額甚鉅。且被告與本案告訴人等均迄未達成調解、和解,亦未賠償分文,犯罪所生損害完全未受彌補,本應嚴懲。惟念被告始終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行參與程度、本案告訴人等之財產損失金額等情節;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判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0「主文」欄所示之刑。另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所犯之罪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為避免各罪確定日期不一,依上揭裁定意旨,為被告之利益,本院於本案判決時不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㈠被告自承其本案拿到報酬為1千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25頁)
,本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又該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是本院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10至1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供本案犯
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24-225頁),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均沒收。
㈢按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
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然查,被告遭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人民幣現金,該等扣案金額已逾被告自述之上開本案報酬。是本案尚無證據足以證明上開人民幣現金係取自被告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國璽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璿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沈婷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定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告訴人/被害人列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經過 被告儲值門號時間、地點、金額 詐騙門號及撥打時間 轉入帳戶、時間、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1 邱昶盛(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國信託人員致電告訴人邱昶盛,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訂單錯誤,須以網路銀行轉帳、支付寶方式才能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7日21時25分許,在全家中和景欣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8日18時43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8日19時38分許,匯款1,225元至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8日19時51分許,匯款4萬9,987元至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8日19時54分許,匯款4萬9,988元至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8日20時1分許,匯款9,989元至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8日20時2分許,匯款9,988元至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8日20時4分許,匯款2,556元至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8日20時8分許,匯款7,123元至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8日21時7分許,匯款8萬6,248元至支付寶帳戶0000000000號。 2 王紹仁(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公司員工致電告訴人王紹仁,佯稱:昨日有一筆加油的異常刷卡紀錄,需依指示處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7日21時25分許,在全家中和景欣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11日15時46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1日16時43分至45分許,匯款共9萬9,977元至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1日16時56分許、17時16分至38分許,匯款共6萬9,245至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1日21時51分至54分許,匯款共3萬2,950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1日21時25分至27分許,匯款共9萬1,111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號。 3 陳憲貞(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國信託風控人員致電告訴人陳憲貞,佯稱:需驗證身分才能撤除遭到遭盜刷之案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7月7日21時25分許,在全家中和景欣店儲值300元 (2)113年7月8日0時39分許,在全家中和和興店儲值300元共2筆 (1)113年7月11日17時24分許,0000000000 (0)000年7月11日17時28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1日20時56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1日18時6分至10分許、20時13分至39分許,匯款共12萬8,948元至台新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1日18時8分許,匯款3萬992元至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1日19時37分許、20時18分許,匯款共5萬9,974元至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1日21時30分許,匯款4萬9,453元至玉山000-0000000000000000號。 4 張詠鈞(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張詠鈞,佯稱:因昨晚系統遭駭客入侵致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7日21時25分許,在全家中和景欣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8日0時22分許,在全家中和南勢角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16日15時59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6日17時20分至28分許,匯款共2萬6,435元至中信000-000000000000號。 5 藍子晴(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PAY之公關致電告訴人藍子晴,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告訴人所綁定之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7月7日21時25分許,在全家中和景欣店儲值300元 (2)113年7月8日0時22分許,在全家中和南勢角店儲值300元 (3)113年7月8日0時39分許,在全家中和和興店儲值300元 (1)(2)113年7月16日21時3分許,0000000000 (0)000年7月16日21時21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6日22時21分許,匯款9萬9,987元至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6 胡致暐(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人員致電告訴人胡致暐,佯稱:信用卡因駭客入侵遭誤刷,會幫忙轉中信銀行處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7日21時25分許,在全家中和景欣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7日23時4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17日15時56分許於統一復美門市儲值600元 113年7月17日15時49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7日16時47分至58分許,匯款共9萬9,97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7日18時3分至12分許,匯款共3萬3,786元至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7日19時17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華南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7日19時40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元大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7日20時39分至51分許,匯款共8萬5,943元至富邦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8日0時37分至40分許、1時0分許,匯款共8萬8,92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8日0時57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8日1時6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國泰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8日1時34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台新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8日2時2分許,匯款2萬6,987元至富邦000-00000000000000號。 7 黃信發(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服務人員、中國信託服務人員致電告訴人黃信發,佯稱:個資遭駭客竊取而有盜刷嫌疑,需使用網銀做身分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7月7日21時25分許,在全家中和景欣店儲值300元 (2)113年7月7日23時4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300元 (3)113年7月8日0時39分許,在全家中和和興店儲值300元共2筆 (1)(3)113年7月18日15時36分許,0000000000 (0)(0)000年7月18日15時59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8日17時18分至20分許,匯款共5萬180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8日17時53分許、18時20分許,匯款共5萬3,985元至富邦000-00000000000000號。 8 林昱辰(未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國信託行員致電被害人林昱辰,佯稱:因信用卡遭盜刷,需重整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7日21時25分許,在全家中和景欣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7日23時4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8日0時39分許,在全家中和和興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18日16時30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8日17時13分至16分許,匯款共9萬9,975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8日18時48分許,匯款1萬123元至富邦000-000000000000000號。 9 顏心蘭(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中油、中國信託致電告訴人顏心蘭,佯稱:在加油站遭盜刷12,000元,需驗證身分才能幫忙刷退該筆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7月7日21時25分許,在全家中和景欣店儲值300元 (2)113年7月7日23時4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300元 (3)113年7月8日0時39分許,在全家中和和興店儲值300元共2筆 (1)(3)113年7月18日21時23分許,0000000000 (0)(0)000年7月18日21時38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8日23時16分許,匯款9萬9,987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0 賴美華(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戶政事務所科長、警官致電告訴人賴美華,佯稱:遭賴偉民之人拿著證件去辦戶籍謄本,並涉及擄人勒贖綁架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交付右列物品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右列帳戶內款項並遭提領右列金額。 (1)113年7月7日23時3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300元共2筆 (2)113年7月7日23時4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300元 (3)113年7月8日0時22分許,在全家中和南勢角店儲值300元 (1)113年7月9日9時5分許,0000000000 (0)(0)(0)000年7月9日9時22分許,0000000000 面交: 113年7月9日13時20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交付中信000-000000000000帳戶、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共4張金融卡、黃金(價值約10萬元)、日幣(價值約10萬元)。 盜領: 113年7月9日16時18分許,提領中信帳戶5萬7,000元。 113年7月16日11時10分許,提領中信帳戶11萬7,000元。 113年7月17日10時48分許,提領中信帳戶12萬元。 113年7月18日9時58分至59分許、10時0分至1分許,提領中信共12萬元。 113年7月19日9時53分至54分許,提領中信帳戶共12萬元。 113年7月20日9時39分許,提領中信帳戶12萬元。 113年7月21日9時58分許,提領中信帳戶12萬元。 113年7月9日16時39分至42分許,提領合作金庫帳戶共3萬6,000元。 113年7月12日13時18分至42分許,提領合作金庫帳戶共15萬元。 113年7月13日11時26分至30分許,提領合作金庫帳戶共15萬元。 113年7月14日12時37分至41分許,提領合作金庫帳戶共15萬元。 113年7月16日11時19分至22分許,提領合作金庫帳戶共14萬8,000元。 113年7月17日10時54分至57分許、11時20分許,提領合作金庫帳戶共14萬元。 113年7月9日15時12分許,提領郵局帳戶5萬9,000元。 113年7月9日15時33分至37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7月10日12時51分至52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7萬6,000元。 113年7月12日12時51分至53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7月13日12時7分至10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7月14日11時56分至59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7月16日10時39分至42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4萬5,000元。 113年7月17日11時25分至29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7月18日9時41分至45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7月19日10時27分至30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7月20日10時24分至26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7月21日9時55分至58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 吳秋鈴(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臺北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人員致電告訴人吳秋鈴,佯稱:遭他人拿著證件去辦戶籍謄本,並涉及擄人勒贖,需監管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交付右列物品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右列帳戶內款項並遭提領右列金額。 (1)113年7月7日23時4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300元共2筆 (2)113年7月8日0時22分許,在全家中和南勢角店儲值300元共2筆 (1)(2)113年7月11日11時11分許,0000000000 (0)000年7月11日10時53分許,0000000000 面交: 113年7月12日15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弄0號,交付新光000-0000000000000帳戶、富邦000-000000000000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共3張金融卡及45萬6,100元。 盜領: 113年7月12日18時58分許,提領新光帳戶1,000元。 113年7月12日17時53分至54分許,提領富邦帳戶共12萬2,000元。 113年7月12日17時37分許,提領郵局帳戶2,000元。 12 何筑茹(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彰化站人員致電告訴人何筑茹,佯稱:行動支付遭到盜刷,將有銀行人員協助取消盜刷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7日23時4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19日16時58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9日18時10分許,匯款3萬989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 13 柯人華(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柯人華,佯稱:個資遭外洩,須將款項存到指定帳戶驗證身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7日23時4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20日16時30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20日17時10分至17分許,匯款共19萬9,959元至臺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0日17時58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台新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0日18時4分至43分許,匯款共5萬9,985元至台新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0日18時14分至16分許,匯款共6萬元至台新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0日18時52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農金資訊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0日19時5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國泰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0日19時15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土銀000-000000000000號。 14 黃怡菁(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黃怡菁,佯稱:信用卡遭盜刷,需用帳戶測試是否止付成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7日23時4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21日16時11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21日16時56分、17時0分許,匯款共9萬9,97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5 蔡尚哲(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員工致電告訴人蔡尚哲,佯稱:因系統遭駭而遭盜刷1萬2,000元,需依指示向中國信託取消請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7日23時4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22日16時7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22日17時23分許,匯款4萬5,588元至玉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2日18時30分至33分許,匯款共9萬9,977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6 許承澔(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業務致電告訴人許承澔,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將遭扣款1萬2,000元,需依中國信託客服指示攔截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7日23時17分許,在全家中和景欣店儲值300元 113年8月9日19時28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9日20時40分許,匯款1萬3,105元至一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7 陳筱姁(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聯邦銀行客服致電告訴人陳筱姁,佯稱:需驗證身分解除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8日0時39分許,在全家中和和興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18日17時22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8日18時26分至33分許、19時1分許,匯款共3萬7,107元至富邦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8日20時6分至14分許,匯款共6萬1,919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8日21時55分至56分許,匯款共9萬4,247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9日0時1分至9分許,匯款共2萬6,117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19日0時30分至31分許,匯款共7萬6,077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號。 18 陳旻浩(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信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陳旻浩,佯稱:需先進行授權之程序,才能取消盜刷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8日0時39分許,在全家中和和興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22日18時9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22日18時59分許、19時1分許,匯款共12萬9,976元至臺銀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2日19時3分許,匯款2萬2,989元至土銀000-000000000000號。 19 羅雅欣(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國信託人員致電告訴人羅雅欣,佯稱:因信用卡遭盜刷,需認證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8日0時39分許,在全家中和和興店儲值300元 113年7月22日21時16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22日21時53分許,匯款2萬4,810元至渣打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7月22日22時22分至24分許,匯款共9萬9,975元至台新000-00000000000000號。 20 謝明傳(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高雄之警察致電告訴人謝明傳,佯稱:因帳戶涉嫌妨害自由、洗錢,需交付保證金及金融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交付右列物品予詐欺集團成員。 113年7月12日1時45分許於統一永中門市儲值500元 113年7月12日1時56分許於統一豫溪門市儲值500元 113年7月17日10時28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8日16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2樓,交付永豐000-00000000000000帳戶、聯邦000-000000000000帳戶、五股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0帳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共4張金融卡及30萬元。 21 黃碧玉(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高雄市警察局致電告訴人黃碧玉,佯稱:因其涉入毒品及綁票案件,需將存款簿及金融卡提供給高雄地檢署調查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交付右列物品予詐欺集團成員。 113年7月12日1時45分許於統一永中門市儲值500元共2筆 113年7月12日2時25分許,在全家永和永亨店儲值300元共2筆 113年7月23日8時32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23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89巷5弄口,交付華南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18萬元現金、黃金手鍊1條、項鍊2條、戒指2個(不含現金總價40萬元)。 22 曾文政(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花蓮慈濟人員致電告訴人曾文政,佯稱:有人假冒身分到醫院領藥,已報案處理,需提供信用卡卡號及安全碼供偵辦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提供右列卡號。 113年7月12日2時25分許,在全家永和永亨店儲值300元 113年9月26日13時29分許,0000000000 提供一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後,於113年9月27日10時15分至48分許,共遭盜刷19萬9,580元。 23 陳柏睿(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聯邦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陳柏睿,佯稱:可以協助取消中油PAY付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7月15日17時56分許於統一復美門市儲值600元 113年7月15日20時24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15日21時29分至34分許,匯款共10萬9,964元至富邦000-00000000000000號。 24 蘇柏年(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花蓮慈濟醫院藥劑科之人致電告訴人蘇柏年,佯稱:有民眾黃文中手持告訴人雙證件欲領取藥物,可以幫忙向警局報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交付右列物品,右列帳戶內款項並遭提領右列金額。 113年8月14日18時47分許,在全家永和正新店儲值1000元 113年9月13日10時20分許,0000000000 113年9月13日14時許,寄送陽信00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卡至空軍一號桃園南崁站,嗣於113年9月13日17時22分至24分許,陽信帳戶遭盜領共12萬元。 25 蔡晴州(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國信託客服致電告訴人蔡晴州,佯稱: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網路轉帳取消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14日18時59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1000元 113年8月14日21時45分許,在全家永和正得店儲值500元共3筆 113年8月16日16時許,0000000000 113年8月16日17時4分至6分許,匯款共14萬9,976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16日17時31分至37分許,匯款共3萬7,210元至中信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16日18時27分至35分許,匯款共14萬9,946元至國泰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17日0時1分至25分許,匯款共19萬9,943元至國泰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17日0時4分許,匯款9萬9,992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17日0時38分許,匯款1萬9,953元至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17日0時46分許,匯款4萬9,971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26 林禹寰(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公關致電告訴人林禹寰,佯稱:中油APP遭駭客入侵致信用卡遭多刷,續有中國信託人員處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14日18時59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1000元 113年8月17日16時53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17日18時9分至11分許,匯款共1萬1,049元至凱基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17日18時17分至21分許,匯款共5,461元至中信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17日18時43分至46分許,匯款共2萬9,963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27 劉祐彰(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花蓮慈濟醫院藥劑師致電告訴人劉祐彰,佯稱:因涉嫌詐騙案件,需提供金融卡監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交付右列物品,右列帳戶內款項並遭提領右列金額。 113年8月14日18時59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1000元 113年8月14日21時45分許,在全家永和正得店儲值500元共3筆 113年8月18日10時5分許,0000000000 面交: 113年8月21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空軍一號貨運站中壢站,寄送國泰000-000000000000帳戶、中信000-000000000000帳戶、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土銀000-000000000000帳戶共4張金融卡與「史永軍」。 盜領: 113年8月21日15時19分至20分許,提領國泰帳戶共20萬元。 113年8月22日0時42分至43分許,提領國泰帳戶共20萬元。 113年8月24日10時24分至26分許,提領國泰帳戶共20萬元。 113年8月25日11時17分至18分許,提領國泰帳戶共20萬元。 113年8月27日11時38分許,提領國泰帳戶8萬7,000元。 113年8月21日13時20分許,提領中信帳戶12萬元。 113年8月22日0時44分至45分許,提領中信帳戶共12萬元。 113年8月24日10時12分許,提領中信帳戶12萬元。 113年8月25日10時59分許,提領中信帳戶12萬元。 113年8月27日10時22分許,提領中信帳戶12萬元。 113年8月28日13時14分許,提領中信帳戶12萬元。 113年8月21日15時38分至44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8月22日0時22分至26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8月24日10時49分至55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8月25日11時14分至18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8月27日10時28分至30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8月28日11時31分至34分許、12時45分至46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4萬7,000元。 113年8月21日13時43分至44分許,提領土銀帳戶共12萬元。 113年8月22日0時28分許,提領土銀帳戶共12萬元。 113年8月24日10時7分至8分許,提領土銀帳戶共12萬元。 113年8月25日11時57分至58分許,提領土銀帳戶共12萬元。 113年8月27日10時13分至14分許,提領土銀帳戶共12萬元。 113年8月28日12時23分至24分許,提領土銀帳戶共12萬元。 28 吳玥璇(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台中中油PAY客服、中國信託客服致電告訴人吳玥璇,佯稱:信用卡遭盜刷,需進行帳戶核對以協助止付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8月14日18時59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1000元共2筆 (2)113年8月14日21時45分許,在全家永和正得店儲值500元共7筆 (1)(2)113年8月18日19時0分許,0000000000 (0)000年8月18日19時15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18日19時49分許,匯款3,279元至兆豐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18日20時11分許,匯款8,623元至國泰000-000000000000號。 29 黃詒婷(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公關室、台新銀行客服致電告訴人黃詒婷,佯稱:中油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匯款以協助止付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8月14日18時59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1000元共2筆 (2)113年8月14日21時45分許,在全家永和正得店儲值500元共8筆 (1)(2)113年8月18日21時許,0000000000 (0)(0)000年8月18日21時40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18日22時41分許,匯款1萬9,989元至臺銀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18日22時44分許,匯款4,123元至元大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18日23時8分至18分許,匯款共7萬9,828元至兆豐000-00000000000號。 30 陳靖雅(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台新銀行客服致電告訴人陳靖雅,佯稱:要取消銀行扣款需至網路銀行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14日21時45分許,在全家永和正得店儲值500元共2筆 113年8月17日16時17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17日17時16分至22分許、20時6分許,匯款共3萬1,196元至中信000-000000000000號。 31 簡劭安(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公司專員、中國信託銀行專員致電告訴人簡劭安,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致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驗證身分取消刷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8月14日21時45分許,在全家永和正得店儲值500元共2筆 (2)113年8月18日23時13分許,在全家永和正新店儲值1000元 (3)113年8月19日10時1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500元共3筆 (1)(3)113年8月23日16時36分許,0000000000 (0)(0)000年8月23日16時54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3日17時35分許,匯款4萬9,981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3日18時10分至16分許,匯款共12萬5,95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3日18時49分許,匯款1萬9,988元至台新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3日20時12分至18分許,匯款共9萬9,969元至玉山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4日0時3分至56分許,匯款共11萬8,235元至玉山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3日21時8分許,匯款2萬3,123元至遠東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4日0時8分許,匯款3萬5,989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 32 譚嘉豪(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服務人員、中國信託專員致電告訴人譚嘉豪,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1萬2,000元之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8月14日21時45分許,在全家永和正得店儲值500元共2筆 (2)113年8月19日10時1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500元共2筆 (1)(2)113年8月23日17時17分許,0000000000 (0)000年8月23日17時47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3日18時41分許,匯款3萬138元至台新000-0000000000000000號。 33 陳俊廷(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陳俊廷,佯稱:核對中油及中信聯名信用卡之消費紀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14日21時45分許,在全家永和正得店儲值500元 113年8月19日10時1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500元共4筆 113年8月24日17時18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4日18時22分至26分許,匯款共14萬9,977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4日18時29分許,匯款4萬9,989元至一銀000-00000000000號。 34 蔡瀚陞(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員工、中信信用卡部門襄理、中信風控部門致電告訴人蔡瀚陞,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多刷款項,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重複性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8月14日21時45分許,在全家永和正得店儲值500元 (2)113年8月19日10時1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500元共7筆 (2)113年8月25日16時17分許,0000000000 (0)(0)000年8月25日16時42分許,0000000000 (0)000年8月25日17時3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5日17時24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5日17時39分許,匯款2萬123元至土銀000-000000000000號。 35 賴英華(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國信託員工致電告訴人賴英華,佯稱:需重新設定帳戶,且要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18日23時13分許,在全家永和正新店儲值1000元 113年8月19日10時1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500元共2筆 113年8月22日17時26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2日18時4分至10分許,匯款共6,37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36 洪玉綺(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員工、中信金客服致電告訴人洪玉綺,佯稱:信用卡可能有多刷一筆款項,需代為保管帳戶款項再歸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8月18日23時13分許,在全家永和正新店儲值500元 (2)113年8月19日10時1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500元共3筆 (2)113年8月24日15時55分許,0000000000 (0)(0)000年8月24日15時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4日16時54分許,匯款1萬2,723元至台新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4日17時11分許,匯款2,251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4日17時18分至23分許,匯款共3萬8,049元至富邦000-0000000000000000號。 37 翁于雯(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公關部人員、聯邦銀行客服致電告訴人翁于雯,佯稱:有一筆扣款還未生效,依指示匯款以取消這筆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8月18日23時13分許,在全家永和正新店儲值1000元 (2)113年8月25日19時41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500元3筆 (1)(2)113年8月29日18時36分許,0000000000 (0)000年8月29日18時51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9日20時20分至21分許,匯款共9萬1,024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9日20時47分至48分許,匯款共5萬9,000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38 胡書聚(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胡書聚,佯稱:信用卡遭盜刷,可以幫忙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8月18日23時13分許,在全家永和正新店儲值1000元 (2)113年8月25日19時41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500元3筆 (1)(2)113年8月29日20時53分許,0000000000 (0)000年8月29日21時13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9日21時55分許、22時5分至57分許、23時0分許、113年8月30日0時23分許,匯款共24萬9,956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30日0時19分至21分許,匯款共6萬9,127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30日0時38分許、1時5分許,匯款共4萬1,993元至華南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30日0時53分許、1時14分至20分許匯款共8萬5,993元至台中市○○區○○00000000000000000000號。 39 陳嘉慧(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客服致電告訴人陳嘉慧,佯稱:中油PAY信用卡被盜刷,需要聯絡聯邦銀行做止付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8月18日23時16分許,在全家永和正得店儲值1000元 (2)113年8月19日10時1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500元2筆 (3)113年8月25日19時41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500元4筆 (2)(3)113年8月26日17時39分許,0000000000 (0)000年8月26日17時56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6日18時53分許、19時0分許,匯款共5萬5,111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40 黃庭耀(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客服致電告訴人黃庭耀,佯稱:中油會員遭盜刷,需測試轉帳功能,才能查到歷史交易紀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8月18日23時16分許,在全家永和正得店儲值1000元 (2)113年8月19日10時1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500元3筆 (3)113年8月25日19時41分許於於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500元6筆 (1)113年8月26日17時32分許,0000000000 (0)(0)000年8月26日18時8分許,0000000000 (0)(0)000年8月26日19時8分許,0000000000 (0)000年8月26日19時41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6日19時19分許,匯款1萬6,294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6日20時1分許,匯款1萬8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41 陳乙瑄(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連線商業銀行專員致電告訴人陳乙瑄,佯稱:為避免遭到扣款,由後端工程師協助處理,需聽從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18日23時20分許,在全家永和復興店儲值1000元 113年9月9日21時45分許,0000000000 113年9月9日23時57分至59分許,匯款共9萬9,976元至中信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9月10日0時7分至10分許,匯款共9萬9,977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42 吳柏揚(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友百貨人員致電告訴人吳柏揚,佯稱:富邦信用卡遭盜刷,依指示網路轉帳才能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19日10時1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500元 113年8月24日18時24分許,0000000000 113年08月24日19時27分許,匯款2萬5,123元至國泰000-0000000000000000號。 43 吳建興(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員工致電告訴人吳建興,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致信用卡遭盜刷,銀行將協助處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19日10時1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500元 113年8月25日15時37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5日16時36分至38分許,匯款共9萬9,992元至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5日17時32分至42分許,匯款共4萬9,634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6日11時48分至49分許,匯款共9萬9,977元元至臺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6日18時29分至39分許,匯款共7萬9,938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26日19時56分許,匯款9萬9,989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44 劉雪萍(提告) 113年7月8日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淑惠」對劉雪萍佯稱:可在「達沃資本」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交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右列門號聯繫劉雪萍,於右列時、地收取右列金額。 113年8月19日10時24分許,在全家永和騎士店儲值600元 113年8月30日16時47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30日17時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7樓之7,交付320萬元。 45 高正明(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其孫子揚善真致電告訴人高正明,佯稱:欲投資「有夢最美」公司,因資金不足,想要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19日10時24分許,在全家永和騎士店儲值600元 113年8月22日9時53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2日12時54分許,匯款2萬元至中信000-000000000000號。 46 陳壘(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人員致電告訴人陳壘,佯稱:有不明人士申請其戶口謄本,個資已遭外洩,可以協助報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右列地點交付右列物品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右列帳戶內款項並遭提領右列金額。 113年8月19日10時24分許,在全家永和騎士店儲值600元 113年8月26日13時37分許,0000000000 面交: 113年8月27日12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旁停車場門口,交付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國泰000-00000000000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共3張金融卡、黃金(價值65萬元)。 盜領: 113年8月27日18時43分至45分許,提領郵局帳戶共15萬元。 113年8月30日18時59分許、19時0分至1分許,提領郵局帳戶共14萬9,000元。 113年8月31日14時48分至50分許,提領郵局帳戶共15萬元。 113年9月2日17時53分至54分許,提領郵局帳戶共7萬7,000元。 113年8月27日19時20分至26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0萬3,000元。 113年8月31日14時0分至5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9月3日12時7分至10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4萬8,000元。 113年9月4日12時17分至19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15萬元。 113年9月5日10時39分至44分許,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共5萬2,000元。 113年8月27日19時59分許,提領國泰帳戶共5萬8,000元。 113年8月30日21時46分至47分許,提領國泰帳戶共20萬元。 113年8月31日18時36分至48分許,提領國泰帳戶共20萬元。 113年9月1日12時53分許、13時38分至57分許,提領國泰帳戶共20萬元。 113年9月2日0時35分至36分許,提領國泰帳戶共20萬元。 47 游月圓(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臺北地檢周檢察官致電告訴人游月圓,佯稱:帳戶遭利用,需監管其名下財產、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交付右列物品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右列帳戶內款項並遭提領右列金額。 113年8月25日16時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600元 113年8月28日13時,0000000000 面交: 113年8月28日1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交付富邦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中信000-000000000000帳戶、中信000-000000000000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共4張金融卡、黃金6兩(價值60萬元)。 盜領: 113年8月28日18時50分許,提領郵局帳戶共2萬8,000元。113年8月28日18時43分至45分許,提領富邦帳戶共2萬3,000元。 48 陳信賢(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人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告訴人陳信賢,佯稱: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銀以解除金管會限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8月25日16時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600元 (2)113年8月25日16時17分許,在全家永和正新店儲值300元 (2)113年8月30日16時56分許,0000000000 (0)000年8月30日17時9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30日18時1分至34分許,匯款共14萬9,978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30日18時17分許,匯款1萬2,178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30日18時45分至55分許,匯款共4萬9,636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8月30日21時58分許,匯款2萬9,988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 49 鄭宇良(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人員、台新銀行客服致電告訴人鄭宇良,佯稱:公司遭駭致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8月25日16時1分許,在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600元 (2)113年8月25日16時17分許,在全家永和正新店儲值300元 (1)113年8月30日18時24分許,0000000000 (0)000年8月30日19時14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30日19時54分許、20時6分許,匯款共9萬9,977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號。 50 郭家淇(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Pay客服,致電告訴人郭家淇,佯稱:個資外流,故聯邦銀行信用卡遭盜刷,若要解除盜刷需要再行匯款以解除金管會的個資保密機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25日16時17分許,在全家永和正新店儲值300元 113年9月1日18時57分許,0000000000 113年9月1日19時57分許,匯款1萬4,920元至國泰000-000000000000號。 51 林若玟(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國信託銀行業務致電告訴人林若玟,佯稱:因交易網站遭駭客入侵,信用卡遭盜刷,須核對消費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25日16時17分許,在全家永和正新店儲值300元 113年9月1日21時8分許,0000000000 113年9月1日21時58分許、22時5分許匯款共3萬927元至富邦000-0000000000000000號。 52 曾郁淇(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國信託銀行業務致電告訴人曾郁淇,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信用卡遭多扣款,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25日19時41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500元 113年8月31日16時8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31日16時47分至53分許,匯款共1萬5,524元至中信000-0000000000000000號。 53 陳靖涵(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陳靖涵,佯稱:信用卡遭多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認證以便取消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25日19時41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500元 113年8月31日20時17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31日21時17分至52分許,匯款共12萬9,939元至華南000-0000000000000000號。 54 吳妤婕(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客服人員、國泰世華行員致電告訴人吳妤婕,佯稱:信用卡遭盜刷,須向金管會確認帳戶有無問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25日19時41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500元5筆 113年9月2日16時48分許,0000000000 000年9月2日16時41分許,0000000000 113年9月2日17時33分許,匯款4,991元至玉山000-0000000000000000號。 55 林子堯(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客服人員、華南銀行客服致電告訴人林子堯,佯稱:「中油PAY」遭駭客入侵,導致系統有錯誤交易,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25日19時41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500元3筆 113年9月6日21時50分許,0000000000 000年9月6日20時8分許,0000000000 113年9月7日0時8分至26分許,匯款共14萬7,573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9月7日0時23分許,匯款1萬7,036元至國泰000-000000000000號。 56 譚士君(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花蓮慈濟醫院藥劑師致電告訴人譚士君,佯稱:有民眾假冒其身分領藥,又其中國信託帳戶涉及詐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右列地點交付右列物品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右列帳戶內款項並遭提領右列金額。 113年8月25日19時41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500元 113年9月16日13時14分許,0000000000 面交: 113年9月16日17時17分許,將國泰000-000000000000帳戶、渣打000-00000000000000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銀000-000000000000帳戶共4張金融卡,放置在宜蘭市○○路0段000號信箱而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盜領: 113年9月16日19時40分至43分許、20時6分至26分許,提領國泰帳戶共123萬元。 113年9月17日1時17分至19分許、23時28分許,提領國泰帳戶共23萬元。 57 李冠雅(未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網路賣場人員,致電被害人李冠雅,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須依銀行專員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25日19時41分許,在全家永和得元店儲值500元 113年9月16日17時3分許,0000000000 113年9月16日18時8分至10分許,匯款共5萬1,103元至王道000-00000000000000號。 58 林廷澤(提告) 被告先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信銀行專員致電告訴人林廷澤,佯稱:信用卡遭盜刷,要止付需申請開啟個資再關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27日12時12分許,在全家永和正新店儲值300元 113年8月27日16時58分許,0000000000 113年8月27日20時29分許匯款4萬9,981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59 白宗翰(提告) 被告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中油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白宗翰,佯稱:中油公司遭駭客入侵,致信用卡遭盜刷,會有中國信託專員連繫處理盜刷問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3年7月7日23時4分許於全家中和安樂店儲值300元 (2)113年7月8日0時39分許,在全家中和和興店儲值300元 (1)113年7月22日15時49分許,0000000000 (0)000年7月22日16時2分許,0000000000 113年7月22日16時47分許,匯款2萬9,123元至中信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60 張硯喬(代提告) 被告於右列時間、地點儲值右列門號,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右列時間以右列門號假冒為東昌加油站人員致電告訴人張硯喬,佯稱:刷卡紀錄外洩,須依中信行員指示操作預先刪除刷卡失敗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8月25日16時17分許於全家永和正新店儲值300元序號2筆 113年9月1日19時24分許,0000000000 000年9月1日19時許,0000000000 113年9月1日20時41分許,匯款4萬9,989元至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1日20時39分許,匯款4萬9,988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1日21時24分許,匯款1萬8,062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1日21時52分許,匯款3,975元至華南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9月1日22時1分至3分許,匯款1萬9,836元至富邦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附表一:(時間:民國)編號 證據 主文 1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 1.被告於警詢、調詢、偵查及審理之供述(偵6968卷第5-10、17-22反、42-45反頁,偵13757卷第5-12、154-156、157-163、213-216頁,審訴卷第53-55頁,本院卷第224-226頁) 2.調查局調查報告(含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緝照片、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DMT設備內SIM卡卡槽IMEI編號及照片列表)(他卷第3-32頁) 3.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他卷第5頁) 4.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緝照片(他卷第14-15頁) 5.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他卷第17反-26反頁) 6.DMT設備內SIM卡卡槽IMEI編號及照片列表(他卷第27-32頁) 7.監視影像分析(偵6968卷第11-16頁,偵13757卷第36-36反頁) 8.扣押物照片(偵6968卷第23-32頁) 9.預付卡(門號)申請書8份(偵6968卷第33-40頁) 10.114年3月4日法務部調 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 作站扣押物品清單(偵 6968卷第54-55頁) 11.被告郭奕成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757卷第13-28頁) 12.載具消費明細(偵13757卷第29-34反頁) 13.被告出入境紀錄(偵13757卷第35-35反頁) 14.房屋租賃契約二份(偵13757卷第37-39、220-223頁) 15.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3757卷第41-45反頁) 16.報案資料(偵13757卷第66-75反頁) 17.被告名下門號撥打詐騙電話紀錄(偵13757卷第76頁) 18.雲端發票電子檔(偵13757卷第78-88頁) 19.台灣大哥大儲值明細(偵13757卷第93-109頁) 20.中華電信儲值明細(偵13757卷第110-110反頁) 21.遠傳電信儲值明細(偵 13757卷第111-120頁) 22.114年1月7日法務部調 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 作站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二份(偵13 757卷第144-153頁) 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件(被告郭奕成指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周呈融」)(偵13757卷第164-165反頁) 24.被告電腦及手機頁面翻拍照片(偵13757卷第168-191反頁) 25.113年12月22日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搜索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偵13757卷第193-199頁) 26.113年12月22日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二份(偵13 757卷第200-210頁) 27.告訴人邱昶盛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2-3頁) 28.告訴人邱昶盛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4-9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 1-26同上 27.告訴人王紹仁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11-11反頁) 28.告訴人王紹仁銀行交易明細、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12-22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 1-26同上 27.告訴人陳憲貞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24-25頁) 28.告訴人陳憲貞手機通聯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26-38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 1-26同上 27.告訴人張詠鈞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40-41反頁) 28.告訴人張詠鈞手機通聯紀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42-52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 1-26同上 27.告訴人藍子晴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54-55頁) 28.告訴人藍子晴手機通聯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55反-64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6 1-26同上 27.告訴人胡致暐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66-67頁) 28.告訴人胡致暐匯款紀錄、存摺交易明細、手機通聯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67反-83反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 1-26同上 27.告訴人黃信發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85-86頁) 28.告訴人黃信發手機通聯紀錄、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86反-101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 1-26同上 27.被害人林昱辰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103-104反頁) 28.告訴人林昱辰手機通聯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105-114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 1-26同上 27.告訴人顏心蘭警詢(偵13757卷一第116-116反頁) 28.告訴人顏心蘭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117-130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 1-26同上 27.告訴人賴美華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132-133頁) 28.告訴人賴美華現場照片、偽造刑事傳票、對話紀錄、存摺交易明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134-161反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1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 1-26同上 27.告訴人吳秋鈴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163-164頁) 28.告訴人吳秋鈴存摺交易明細、手機通聯紀錄、對話紀錄、偽造之識別證、刑事傳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165-189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2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 1-26同上 27.告訴人何筑茹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191-192頁) 28.告訴人何筑茹匯款紀錄、手機通聯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193-196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 1-26同上 27.告訴人柯人華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198-199頁) 28.告訴人柯人華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200-206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 1-26同上 27.告訴人黃怡菁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208-208反頁) 28.告訴人黃怡菁手機通聯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209-214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 1-26同上 27.告訴人蔡尚哲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216-217頁) 28.告訴人蔡尚哲手機通聯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 卷一第217反-221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6 1-26同上 27.告訴人許承澔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223-224頁) 28.告訴人許承澔手機通聯紀錄、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225-228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7 1-26同上 27.告訴人陳筱姁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230-231頁) 28.告訴人陳筱姁匯款紀錄、手機通聯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231反-243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8 1-26同上 27.告訴人陳旻浩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一第245-246頁) 28.告訴人陳旻浩匯款紀錄、手機通聯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一第247-251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9 1-26同上 27.告訴人羅雅欣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2-3頁) 28.告訴人羅雅欣匯款紀錄、手機通聯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二第4反-8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0 1-26同上 27.告訴人謝明傳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10-11反頁) 28.告訴人謝明傳偽造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被告易付卡儲值明細、通聯紀錄查詢(偵13757卷二第12-19反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1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1 1-26同上 27.告訴人黃碧玉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21-21反頁) 28.告訴人黃碧玉手機通聯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儲值明細、通聯紀錄查詢(偵13757卷二第22-33反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2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2 1-26同上 27.告訴人曾文政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35-36頁) 28.告訴人曾文政手機簡訊紀錄、通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儲值明細、通聯紀錄查詢(偵13757卷二第37-40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3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3 1-26同上 27.告訴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42-43頁) 28.告訴人陳柏睿手機通聯紀錄、匯款紀錄、被告易付卡儲值明細、通聯紀錄查詢(偵13757卷二第43反-49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4 1-26同上 27.告訴人蘇柏年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51-52頁) 28.告訴人蘇柏年寄貨收據、存款明細、對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儲值明細、通聯紀錄查詢(偵13757卷二第53-58反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5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5 1-26同上 27.告訴人蔡晴州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60-62反頁) 28.告訴人蔡晴州手機通話紀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二第63-78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6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6 1-26同上 27.告訴人林禹寰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80-81反頁) 28.告訴人林禹寰匯款紀錄、手機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二第82-85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7 1-26同上 27.告訴人劉祐彰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87-88反頁) 28.告訴人劉祐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偽造之執行書、寄貨收據、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二第89-108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8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8 1-26同上 27.告訴人吳玥璇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110-110反頁) 28.告訴人吳玥璇匯款紀錄、手機通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二第111-138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9 1-26同上 27.告訴人黃詒婷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140-140反頁) 28.告訴人黃詒婷手機通話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二第141-173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0 1-26同上 27.告訴人陳靖雅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175-176頁) 28.告訴人陳靖雅手機通話紀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二第177-183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1 1-26同上 27.告訴人簡劭安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185-187頁) 28.告訴人簡劭安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二第187反-209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2 1-26同上 27.告訴人譚嘉豪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211-211反頁) 28.告訴人譚嘉豪手機通話紀錄、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二第212-225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3 1-26同上 27.告訴人陳俊廷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二第227-227反頁) 28.告訴人陳俊廷匯款紀錄、手機通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二第228-244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4 1-26同上 27.告訴人蔡瀚陞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2-3頁) 28.告訴人蔡瀚陞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4-31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5 1-26同上 27.告訴人賴英華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33-34頁) 28.告訴人賴英華匯款紀錄、手機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34反-44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6 1-26同上 27.告訴人洪玉綺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46-47頁) 28.告訴人洪玉綺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47反-62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7 1-26同上 27.告訴人翁于雯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64-64反頁) 28.告訴人翁于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65-80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8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8 1-26同上 27.告訴人胡書聚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82-83頁) 28.告訴人胡書聚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83反-96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9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9 1-26同上 27.告訴人陳嘉慧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98-99反頁) 28.告訴人陳嘉慧手機通聯紀錄、匯款紀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100-121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0 1-26同上 27.告訴人黃庭耀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123-124頁) 28.告訴人黃庭耀匯款紀錄、手機通聯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125-162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1 1-26同上 27.告訴人陳乙瑄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164-165頁) 28.告訴人陳乙瑄匯款紀錄、手機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166-174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2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2 1-26同上 27.告訴人吳柏揚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177-177反頁) 28.告訴人吳柏揚手機通聯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177之1-180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3 1-26同上 27.告訴人吳建興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182-182反頁) 28.告訴人吳建興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183-195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4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4 1-26同上 27.告訴人劉雪萍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177-177反頁) 28.告訴人劉雪萍商業操作合約書、收據、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聯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199-215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45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5 1-26同上 27.告訴人高正明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217-217反頁) 28.告訴人高正明手機通聯紀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218-221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6 1-26同上 27.告訴人陳壘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三第223-230頁) 28.告訴人陳壘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三第231-239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47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7 1-26同上 27.告訴人游月圓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2-3反頁) 28.告訴人游月圓存摺交易明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4-12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48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8 1-26同上 27.告訴人陳信賢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14-15頁) 28.告訴人陳信賢匯款紀錄、手機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16-24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9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9 1-26同上 27.告訴人鄭宇良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26-27頁) 28.告訴人鄭宇良匯款紀錄、手機通聯紀錄、名片、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28-35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0 1-26同上 27.告訴人郭家淇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37-39頁) 28.告訴人郭家淇匯款紀錄、手機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40-43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1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1 1-26同上 27.告訴人林若玟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45-45反頁) 28.告訴人林若玟手機通聯紀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46-50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2 1-26同上 27.告訴人曾郁淇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52-53頁) 28.告訴人曾郁淇手機通聯紀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54-58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3 1-26同上 27.告訴人陳靖涵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60-61反頁) 28.告訴人陳靖涵手機通聯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62-65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4 1-26同上 27.告訴人吳妤婕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67-67反頁) 28.告訴人吳妤婕匯款紀錄、手機通聯紀錄、被告易付卡儲值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68-83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5 1-26同上 27.告訴人林子堯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85-86頁) 28.告訴人林子堯匯款紀錄、被告易付卡儲值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87-97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6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6 1-26同上 27.告訴人譚士君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99-100頁) 28.告訴人譚士君手機通聯紀錄、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偽造之法院執行書、被告易付卡儲值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100反-111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57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7 1-26同上 27.被害人李冠雅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113-114頁) 28.被害人李冠雅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被告易付卡儲值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114反-119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8 1-26同上 27.告訴人林廷澤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121-122反頁) 28.告訴人林廷澤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易付卡儲值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123-127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9 1-26同上 27.告訴人白宗翰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129-130頁) 28.告訴人白宗翰手機通話紀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被告儲值易付卡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131-137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0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60 1-26同上 27.告訴人張硯喬(代行告訴人張金閣)於警詢之證述(偵13757卷四第139-140頁) 28.告訴人張硯喬匯款紀錄、被告易付卡儲值發票及儲值明細(偵13757卷四第141-147頁) 郭奕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扣案物/沒收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內容或出處 沒收依據 1 DMT設備外殼 5個 原起訴書附表誤載3個應予更正 審訴卷第45、46頁 偵13757卷第148頁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2 DMT設備偽裝外殼 3袋 審訴卷第46、47頁 偵13757卷第148頁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3 路由器 2台 審訴卷第47頁 偵13757卷第148頁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4 Iphone X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號 審訴卷第47頁 偵13757卷第153頁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5 Iphone 7 Plus手機 1支 審訴卷第47頁 偵13757卷第153頁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6 人民幣佰鈔 43張 偵13757卷第153頁 不予宣告沒收 7 人民幣貳拾鈔 3張 偵13757卷第153頁 不予宣告沒收 8 人民幣拾圓鈔 2張 偵13757卷第153頁 不予宣告沒收 9 人民幣伍圓鈔 2張 偵13757卷第153頁 不予宣告沒收 10 契約書 1份 審訴卷第45頁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11 人頭卡 1張 審訴卷第46頁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12 空軍一號運送寄貨單 2張 審訴卷第45頁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13 國泰世華金融卡 1張 卡號000000000000號 審訴卷第47頁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14 空軍一號運送寄貨包裹(含筆記本) 1個 審訴卷第45頁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15 土地銀行金融卡 1張 卡號000000000000號 審訴卷第45頁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16 OPPO手機 1支 審訴卷第46頁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