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4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奇霖被 告 吳品諺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代理人陳昕昊、告訴人曾宥銘於115年9月30日具狀撤回毀損部分之告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