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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博竣

(現於法務部○○○○○○○○○○○另 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博竣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博竣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得利犯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預防其再犯,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詐欺、妨害自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執行,本院函覆同意借執行,被告已於115年3月25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3月18日115年度執更助銀字第17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