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劉家綺被 告 簡文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2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黃俊雯法 官 辛珮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