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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0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101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龍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7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A01、A06(由本院另行審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A01分擔向取款車手收款之收水工作,A06則分擔取款車手之工作。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向A04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A04陷於錯誤,進而約定於114年12月10日1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社區大廳交付款項,A06依指示於上開時、地向李安正收取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交付假收據(其上有「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茲收到A04儲值費用貳佰萬元」、「企業名稱:永興證券(印文)」、「代表人:吳壽祿(印文)」「經手人:A06(簽名、印文)」)予A04而行使之。A06收受上開款項後,即於同日12時20分許,在上開地點附近,將200萬元交付依指示收水之A01,以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而A01收受上開款項雖未依指示交付上開款項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惟仍移轉上開款項至A07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之居所(下稱西園路居所,具體地址詳卷),以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並消費前開200萬元中之43萬元。

二、A07明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於114年12月10日指派A01至上開地點收取上開200萬元之款項,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與A01共同謀議在A01向車手收取款項後,將不按照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欲將該等款項據為己有。嗣A01收到前開200萬元現金後,即送至A07上開西園路居所,與A07朋分前開犯罪所得。

理 由

壹、公訴人及被告對於本院以下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異議(見本院卷第199頁),爰不贅述證據能力採擇之理由。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被告固不否認A01有將200萬元之款項送至其西園路居所,惟否認有收受贓物之犯行,並辯稱:我沒有收受這200萬,也不知道A01如何處理這200萬,黑吃黑是A01提議的,我也有勸A01不要做,當時給A01建議時沒有特別想法,覺得A01只是說說而已,我給A01的錢都是我自己的錢等語。經查:

一、被告為揮揚搬運企業社之負責人,而同案被告A01為其員工,A01曾於114年12月10日將其收水款項200萬元移轉至西園路居所等情,為被告所承,核與A01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相符,並有揮揚搬運企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A01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之前在被告那邊工作半年到1年左右,於114年12月間負責詐騙集團收水之工作,並於114年12月10日12時20分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具體地址詳卷)附近向車手取款,當時收了200萬,我當時搭計程車將200萬元拿回被告家,上車後就直接用LINE跟被告回報,被告跟我說「關機,在家等我」,請我在西園路居所等被告回家再處理,我並沒有將200萬元交給詐騙集團上游。

會拿到被告家的原因,是因為當時我有跟被告講過我在作詐欺車手的工作,「感覺會爆」,被告叫我自己拚一筆錢拿回去,剩下看被告怎麼處理。被告知道我在詐騙集團工作,曾經跟我提到需要一筆錢,但沒有跟我說作甚麼用途。被告叫我將這200萬元放在他看得到的地方,我在西園路居所客廳等,被告到家後,就直接將錢拿到被告房間裡的衣櫃。該筆款項是裝在被害人提供的手提袋裡,當下有清點款項,該款項是一綑一綑排列。後來我有陸續從被告那邊拿到43萬元,是被告從他的房間直接拿現金給我等語明確(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88至第196頁)。

三、依卷附被告與A01間之對話紀錄與前開證詞相互勾稽,足證被告事前即有收受贓物之謀劃,而於事中亦與A01密切聯繫,足證被告主觀上確有收受贓物之直接故意:

觀被告先於114年12月10日凌晨2點48分始,陸續向A01探詢「明天看狀況如何。該下手就下手!」、「今天會有大的嗎」;嗣又陸續向A01表稱「過150走」、「有家裡鑰匙吧」、「先回家收衣服 證件護照 帶著」、「要動手前跟我說」、「拿到後關機 我在拿卡給你」、「一切順利 翻轉人生」,A01則以「我拿到後我先跟哥說金額 哥你評估一下 因為他不願意跟我說金額」等語回覆被告(見偵卷第44頁反面)。迨A01抵達取款地點後,即於114年12月10日上午11點19分,先向被告回報此次收取金額為30萬元,被告不滿回覆「靠」,嗣於同日上午11點21分,A01更正稱「不對不對 200萬 拼?

還是等下一單」,被告在與A01確認有無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在場後,即斷然指示「別等高金額了」等語(見偵卷第45頁)。由上開對話紀錄以觀,被告明知A01將收取之款項為詐欺犯罪所得之贓物,而在A01實際取得贓款前,即積極與其謀劃如何將該筆款項攔截入已,更具體指導如何躲避詐騙集團成員之追查,A01並有回覆待確認金額後會再請被告評估等語,此部分核與前開A01所證被告曾請其「拼錢」之詞相符,則上開對話紀錄與前開證詞相互勾稽後,足認被告事前即有收受贓物之謀劃,事中亦與A01密切聯繫,得以證明被告主觀上確有收受贓物之直接故意。被告雖辯稱如前,然自上開對話紀錄以觀,被告實係先向A01提議「該下手就下手」,且於對話中未見被告任何勸阻A01之詞,更於事中就實際取款過程溝通密切,倘被告認為A01只是「說說」而未有「黑吃黑」之意,又豈會於事前主動提議,事中又溝通密切,是被告所辯實難憑信。

四、被告確已取得對贓款之事實上管領力與支配權:自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1分始,A01先陸續向被告回報收水經過,而於得手後被告即以「往家裡靠」等語指示A01前往被告家中,A01嗣於上車後即將手機關機,有如附表所示對話紀錄內容在卷(見偵卷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可稽,此對話過程及其內容與A01前揭所證情節相符。又A01得手並將200萬元之款項移至西園路居所後,被告與A01間,自114年12月19日至115年1月12日間曾有多次對話,諸如被告稱「弟你先去我房間拿20萬放你自己身上」(114年12月20日,見偵卷第48頁反面)、「你有拿錢?」「錢少一碟」、「不是少10萬」「大包包裡的錢少10萬」、「我昨天還有去點錢」(114年12月22日,見偵卷第50頁及其反面)、「等等拿1萬給你」(115年1月3日,見偵卷57頁),而A01曾多次向被告探詢「哥,啊你那筆200萬打算怎麼處理」、「還是你有什麼想法,可以錢生錢」(114年12月19日,見偵卷第47頁反面),而除前開被告主動給付之20萬元外,A01並曾請求拿取10萬1次(114年12月30日,見偵卷第55頁反面)、5萬2次(114年12月24日、114年12月27日,見偵卷第51頁反面、第54頁反面)、1萬3次(115年1月5日、不明日期「那天不是才給你一萬」、同年月12日,見偵卷第57頁、第60頁反面)等情,此與A01前揭證述相符,而觀上開對話紀錄中被告提及「大包包」、「房間」、「錢少一碟」等語,核與A01所證被告將該筆贓款拿到房間,且係自房間將該筆贓款取出分予A01等情節一致,足認被告於收取贓款後,實由其主導該款項後如何使用,A01如有需要始向被告索取,是被告確已取得對贓款之事實上管領力與支配權。被告前開所辯核與上開客觀之對話紀錄所示俱不相符,實不足為信。

五、綜上,被告明知A01收取之200萬元為詐欺犯罪所得贓物,仍收受之,並由被告進行管控、清點及主導後續花用,足認該筆款項已置於被告事實管領與支配之下,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不法贓物一旦經收受或藏匿,將大幅增加司法機關追查財產犯罪之阻礙,並導致被害人尋回或回復失物之難度與痛苦成倍增長,而被告明知A01所交付之款項乃詐欺犯罪所得,卻仍予以收受,顯示其缺乏法治觀念,且對他人財產權全然欠缺尊重;又審酌被告乃積極實施黑吃黑之犯行,其主觀惡性較高;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收取款項數額非微,犯罪情節非輕;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00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A01已向被告索取43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43萬元),業如前述,則扣除此43萬元後,其餘157萬元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3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子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附表:(偵卷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時間 發言人 對話內容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1分 A01 我看到1了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1分 被告 拿著了?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1分 A01 他在那邊晃來晃去的 還沒跟客人碰面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2分 被告 ㄣ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2分 A01 嗯嗯 哥你那邊有辦法找人接應我嗎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7分 被告 有人盯?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7分、48分 A01 感覺有人在盯而已 但是不確定 我還在觀察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8分 被告 有人盯的話應該接手就會靠近你了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9分 被告 1號呢?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9分 A01 1號躲起來了 只有剛剛出現一下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1分 A01 (以Line回覆功能點選「哥你那邊有辦法找人接應我嗎」並回覆)有辦法嗎哥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1分 被告 現在沒辦法 別緊張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1分 A01 好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1分 被告 先按正常流程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1分 A01 你會保我吧哥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1分 被告 (以Line回覆功能點選「你會保我吧哥」並回覆)當然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2分 A01 那就好 (以Line回覆功能點選「別緊張」並回覆)好喔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2分 被告 (以Line回覆功能點選「那就好」並回覆)按他們流程走 掛線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2分 A01 哥家裡有多的電話嗎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3分 被告 (以Line回覆功能點選「哥家裡有多的電話嗎」並回覆)沒有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3分 A01 我到家的時候才可以打電話給你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3分 被告 只有平版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3分 A01 欸抖 好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3分 被告 凱凱中午就在家了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3分 A01 好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4分 被告 你出門沒啦緊吧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4分 A01 有啊..我那時候關門的時候,還有確認過能不能拉開 (滾地大笑的表情符號) 啊完蛋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4分 被告 所以拉不開?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4分 A01 (哭泣的表情符號)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4分 被告 ?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4分 A01 (以Line回覆功能點選「所以拉不開?」並回覆)對...(連續兩個哭泣的表情符號)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5分 被告 鑰匙有帶嗎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5分 A01 有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5分 被告 好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5分 A01 我拿完馬上回家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6分 被告 沒事凱凱會在門口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6分 A01 賀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6分 被告 等等注意他們語氣 看有沒有怪怪的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6分 A01 賀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6分 被告 掛線的時候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6分 A01 知道!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7分 被告 買東西的話叫凱凱去買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7分、58分 A01 好的 要攻擊了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9分 被告 恩恩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9分 A01 嗯嗯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9分 被告 要送回的地方在哪 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9分 A01 都會等拿到錢確定金額他們才會講送的地址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00分 被告 明白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00分 A01 對呀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02分 被告 流程都一樣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02分 A01 收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02分 被告 只是上車後關麥克風報住址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02分 A01 好哩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02分 被告 一樣先掛線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03分 A01 好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03分 被告 確定安全在掛關機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03分 A01 好 沒問題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04分 被告 如果收到有人靠過來就別拼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04分、10分 A01 好 在攻了 我現在在旁邊待命觀察周遭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10分 被告 嗯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20分 A01 200 確定沒錯 兩大磚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20分 被告 嗯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20分 A01 電話聽上去沒什麼異狀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22分 被告 去哪交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22分 A01 還沒交代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23分 被告 先上車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23分 A01 賀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23分 被告 往家裡靠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32分 A01 收 上車了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32分 被告 嗯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36分 A01 18分鐘到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36分 被告 他們有說什麼嗎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36分 A01 (無法讀取的圖片)沒說話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36分 被告 沒說去哪?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37分 A01 (無法讀取的圖片)他們要我去(無法讀取的圖片)這裡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37分 被告 嗯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39分、42分 A01 那我家人那些我要咱聯絡 10分鐘到家 我坐到華西街夜市那邊 人多 我可以換一身衣服 做一個斷點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43分 被告 我們去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43分 A01 蛤 什麼意思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43分 被告 (以Line回覆功能點選「那我家人那些我要咱聯絡」並回覆)你家人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43分、46分 A01 好 (以Line回覆功能點選「我們去」並回覆)那在麻煩哥幫我跟家人交代一下 謝謝你(雙手合十的表情符號)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46分、47分 被告 好 回去再說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48分 A01 好 我直接關機囉?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48分 被告 嗯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49分、50分 A01 好 等等哥 你們大概幾點 會回來 讓我知道一下 6.?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50分 被告 可能中途5-6會回去 114年12月10日上午12時50分 A01 好 拜拜關機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