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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2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125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振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94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4年度偵字第5676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林振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振盛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已預見將帳戶提供他人,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便利他人詐騙不特定民眾匯入款項,再將該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流斷點,達到隱匿詐欺所得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縱其提供之帳戶資料供人匯款後,經他人提領,將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民國114年3月27日20時43分許,將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寄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E提供密碼,而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詐騙不特定人匯款以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該等款項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贓款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二、證據:㈠被告林振盛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且有下列證據可佐:

⒈被告提出之LINE文字聊天紀錄、遠東企業集團合約、E-mail截圖。

⒉土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⒊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⒋告訴人洪怡璇提出之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小紅書

暱稱「清开灵」個人主頁截圖、統一便利商店i-bon機台票券照片。

⒌告訴人楊子微提出之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⒍告訴人林佳儀提出之對話紀錄、Instagram帳號「a.an.sla」個人主頁、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⒎告訴人楊濤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平台客服對話紀錄照片。

⒏告訴人徐子騫提出之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廣告照片。

⒐告訴人江宥蓉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

⒑告訴人王奕婷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暱稱「雲」個人主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

⒒告訴人王玉芳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廣告照片。

⒓告訴人曹沐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⒔告訴人郭日明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⒕告訴人周聖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messenger暱稱「Lin Yu」主頁及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臉書廣告截圖。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接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多次詐騙附表編號10所示告訴人匯款之行為,係本於一個詐欺行為之單一決意接續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想像競合:

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告訴人等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一個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併予審理:

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114年度偵字第56760號),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減輕:

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㈥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政府機關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提供帳戶供詐騙使用,非但造成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更助長詐騙歪風,造成偵查犯罪機關追查贓款及其他詐欺成員之困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被害人數為11人、受詐騙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並考量被告素行(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審判筆錄參照),另其於警詢及偵訊時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表示無力賠償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否認因本案獲取報酬,依卷內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因提供本案帳戶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追徵。㈡公訴意旨雖聲請沒收本案帳戶,然查金融帳戶本質上為金融

機構與存戶之往來關係,除存摺、金融卡外,尚包含所留存之交易資料,難認俱屬於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其警示、限制及解除等措施,仍應由金融機構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況本案帳戶已通報為警示帳戶,沒收本案帳戶,對於預防犯罪之功能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瀚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洪怡璇 於114年3月29日20時15分許,以小紅書與洪怡璇聯繫,佯稱:可原價讓出兩張演唱會門票云云。 114年3月29日22時28分 新臺幣(下同)11,600元 土銀帳戶 2 楊子微 於114年3月30日0時19分許,假冒楊子微胞姐「楊子薰」,以Instagram向其佯稱:急需用錢云云。 114年3月30日0時34分 15,000元 土銀帳戶 3 林佳儀 於114年3月30日0時20分許,假冒「楊子薰」,以Instagram向其佯稱:需借款15,000元云云。 114年3月30日0時25分 15,000元 土銀帳戶 4 楊濤 於114年3月29日19時15分許,以臉書訊息聯繫楊濤,向其佯稱:向其購買遊戲帳號,需點連結操作云云。又佯裝平台客服,對楊濤佯稱:因操作錯誤,致帳號被鎖,需操作網路銀行始可解除凍結云云。 114年3月29日21時32分 45,015元 土銀帳戶 5 徐子騫 於114年3月29日11時55分許以LINE向徐子騫佯稱:看屋前需先匯款云云。 114年3月29日20時47分 14,000元 土銀帳戶 6 江宥蓉 於114年3月28日20時許,以LINE向江宥蓉佯稱:先給付押金可享有優先租屋權云云。 114年3月29日19時34分 18,000元 土銀帳戶 7 王奕婷 於114年3月24日15時1分許,以LINE向王奕婷佯稱:欲租屋需先給付2個月租金之訂金,若要保留看房時間,需支付3個月租金之訂金云云。 114年3月29日19時36分 15,000元 土銀帳戶 8 王玉芳 於114年3月29日13時17分許,以LINE向王玉芳佯稱:優先看房需先支付2個月租金之訂金云云。 114年3月29日21時49分 9,985元 土銀帳戶 9 曹沐祺 於114年3月29日21時30分許,假冒曹沐祺之承包商「高浩哲」,以LINE向其佯稱:急需用錢云云。 114年3月29日22時21分 5萬元 郵局帳戶 10 郭日明 於114年3月29日22時2分許,假冒郭日明友人「高浩哲」,以LINE向其佯稱:每月轉出額度用完,幫他轉帳5萬元云云。 114年3月29日22時19分 12,000元 郵局帳戶 114年3月29日22時42分 38,000元 11 周聖祐 於114年3月29日22時12分許,以LINE向周聖祐佯稱:如欲預約優先看房需先支付2個月租金之訂金云云。 114年3月29日 22時33分 11,000元 土銀帳戶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