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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2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128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靖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保外就醫

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靖潔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靖潔因罹患罕見疾病格林-巴利症候群,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住院治療,目前需鼻胃管灌食及留置導尿管照顧,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全天候照顧等情,有仁安醫院乙種診斷書在卷可佐,另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衛生科護理師亦表示,經其至仁安醫院查看被告狀況,被告全身癱瘓,生活需他人協助,雖然已清醒,但記憶迷迷糊糊,只能回答單字,無法開庭陳述,大約需很久時間恢復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為保障被告訴訟權利,爰依首揭法條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