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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2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26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MINH TIEN(中文名:阮明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2217號、114年度偵緝字第6427號、第6428號、115年度偵字第937號、第3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NGUYEN MINH TIEN犯如附表編號1至3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NGUYEN MINH TIEN(下稱阮明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男子2人(下稱甲男、乙男)一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阮孟雄」之越南籍成年男子(下稱丙男)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阮明進、甲男(自稱「阮方南」之不詳越南籍成年男子)、乙男(「阮方南」之朋友)負責提領詐欺款項後,轉交與丙男所屬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阮明進與甲男、乙男、丙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復由阮明進、甲男、乙男利用輪流穿著相同服裝,輪流使用附表一所示車輛之方式,至附表一所示地點,再由丙男指示阮明進、甲男、乙男自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後,轉交與丙男所屬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三峽分局)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意見: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67至168、292頁),復經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明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偵緝6427卷第83至87、143至151頁、本院卷第167、294頁),且經證人馬郁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37卷第13至15頁)、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述明確,並有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一第41至45頁)、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警員出具職務報告(他卷一第69頁)、被告等提領時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照片、員警密錄器畫面擷圖(偵30796卷第37至44、131頁、偵緝6427卷第135至139頁、他卷一第35至36、53至67頁、偵62217卷二第35至143頁、偵51786卷第35至37頁、偵937卷第43、67至73頁、偵3135卷第133至148頁)、提領附表及監視器畫面擷圖(他卷一第71至8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含翻譯)各1份(他卷二第5至536頁)、車牌號碼000-000、975-CZR、032-EQF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62217卷二第27至33頁)、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車輛出租單(偵51786卷第3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查訪表(偵51786卷第41頁)及附表二、三所示之證據等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之法律適用及量刑之審酌情形: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甲男、乙男、丙男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

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是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增加減刑之要件,明顯不利於被告,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自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偵緝6427卷第83至87、143至151頁、本院卷第167、294頁),然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2萬元(詳見後述四、沒收犯罪所得之金額),迄今未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自無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刑之餘地。

⒉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於偵審程序均自白洗錢犯行,已如前述,然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亦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且來台工

作,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匯入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不僅助長我國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並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其未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損害,再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及被害人各次所受損害之金額,暨被告於本院自陳:高中畢業,入所前從事印刷廠做紙箱工作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語(本院卷第31、295頁),酌以檢察官及被告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綜合考量被告所犯加重詐欺、洗錢部分之罪質、犯罪方式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被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㈦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越南籍人士,其以移工名義來臺居留,居留效期於113年10月21日屆滿乙節,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資料、被告之護照及居留證等件在卷可考(偵緝6427卷第23至27頁)。是被告本屬非法居留之外國人,復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為上開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被告不宜繼續在我國境內居留,併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㈠犯罪工具:

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陳稱:我有用國泰世華銀行卡提領被害人的錢,iPhone14 Pro、SIM卡是我的工作機,我有拿來與詐欺集團聯絡等語(本院卷第281頁),且有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他卷一第41至45頁),是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3、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本件取得報酬約2至3萬元(本院卷第293頁),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應認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2萬元,尚未繳回,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按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

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中自承:現金11萬1,260元是我提領之被害人款項等語(本院卷第281頁),並有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他卷一第41至45頁),是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現金,係被告犯其他詐欺犯罪所得支配之財物,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育增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天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附表一編號2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一編號3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一編號4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6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附表一編號7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附表一編號8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一編號10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一編號11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附表一編號15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附表一編號16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附表一編號17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附表一編號18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附表一編號19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附表一編號20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附表一編號21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附表一編號23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附表一編號24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附表一編號25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附表一編號26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附表一編號27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附表一編號28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附表一編號29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附表一編號30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附表一編號31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附表一編號32所示事實 阮明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 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金額 (新臺幣,扣除手續費)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備 註(領款之人裝扮及其使用車輛車號) 1 黃柏仁 假投資 114年3月20日10時14分許 30,000 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0,000 114年3月20日10時36分許 114年3月20日10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 御成門市】 人(口罩)、機車(372-BXG) 2 林雪如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3月21日20時2分許 70,000 000-00000000000000 15,000 114年3月21日20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號【三峽區農會 橫溪分部】 人(口罩) 3 王春月 假退費(稅)真詐財 114年3月24日11時34分許 20,000 20,000 114年3月24日11時5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御成門市】 人(口罩)、機車(032-EQF) 4 周莉莉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3月24日15時17分許 170,000 000-00000000000000 60,000 60,000 30,000 114年3月24日15時37分許 114年3月24日15時38分許 114年3月24日15時3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三峽中山郵局】 人(口罩)、機車(032-EQF) 19,005 114年3月25日0時4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號【三峽區農會 橫溪分部】 人(口罩) 5 張家慈 假投資 114年4月2日9時38分許 40,000 000-000000000000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18,005 114年4月2日10時48分許 114年4月2日10時49分許 114年4月2日10時50分許 114年4月2日10時51分許 114年4月2日10時5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三峽金牛角門市】 人(口罩) 6 林榮三 假投資 114年4月2日20時15分許 50,000 000-000000000000 20,005 20,005 10,005 114年4月2日20時27分許 114年4月2日20時28分許 114年4月2日20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三峽文化門市】 人(口罩)、機車(889-HUU) 7 張媛 假投資 114年4月5日16時58分許 25,800 20,005 114年4月5日17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山富門市】 人(口罩)、機車(372-BXG) 6,005 114年4月5日17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 三峽金牛角門市】 人(口罩、安全帽)、機車(372-BXG) 8 吳全平 假投資 114年4月8日09時30分許 2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50,000 114年4月8日10時0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三峽觀成門市】 人(口罩)、機車(372-BXG) 9 成雯娟 假投資 114年4月8日09時45分許 81,500 10 蔡育倫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9日12時2分許 114年4月9日12時4分許 30,000 30,000 000-000000000000 60,000 40,000 114年4月9日13時32分許 114年4月9日13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臺北大學三峽校區】 人(口罩)、機車(372-BXG) 11 王駿耀 假投資 114年4月9日12時21分許 30,000 114年4月10日14時56分許 50,000 000-000000000000 60,000 50,000 114年4月10日16時25分許 114年4月10日16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峽分行】 人(口罩、安全帽)、機車(372-BXG) 12 林家儀 假投資 114年4月9日12時8分許 114年4月9日12時9分許 114年4月9日12時10分許 50,000 14,600 50,000 000-000000000000 60,000 54,000 114年4月9日13時36分許 114年4月9日13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臺北大學三峽校區】 人(口罩)、機車(372-BXG) 13 呂雅文 假投資 114年4月10日9時38分許 114年4月10日9時39分許 114年4月10日9時41分許 114年4月10日9時44分許 114年4月10日9時47分許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354 000-0000000000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114年4月10日10時28分許 114年4月10日10時29分許 114年4月10日10時30分許 114年4月10日10時31分許 114年4月10日10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三峽分行】 人(口罩、安全帽)、機車(372-BXG) 20,000 20,000 20,000 12,000 114年4月11日0時52分許 114年4月11日0時53分許 114年4月11日0時54分許 114年4月11日0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龍恩門市】 人(口罩、安全帽) 14 陳祉婷 假投資 114年4月11日10時30分許 100,000 000-000000000000 100,000 114年4月11日10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三峽金牛角門市】 人(口罩) 15 朱建璋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0日14時2分許 114年4月10日14時2分許 50,000 36,000 000-0000000000000 50,000 50,000 21,000 114年4月10日15時9分許 114年4月10日15時9分許 114年4月10日15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超市三峽中山門市】 人(口罩)、機車(372-BXG) 16 蕭偉傑 假網拍 114年4月10日14時15分許 35,000 17 陳映里 假投資 114年4月11日10時32分許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20,005 20,005 10,005 114年4月11日11時43分許 114年4月11日11時43分許 114年4月11日11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中園門市】 人(口罩、安全帽)、機車(5GR-712) 18 陳默 假投資 114年4月11日16時36分許 33,000 20,005 20,005 2,005 114年4月11日17時10分許 114年4月11日17時11分許 114年4月11日17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萊爾富超商三峽金牛角門市】 人(口罩、安全帽)、機車(5GR-712) 19 張宇升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2日12時47分許 114年4月12日12時48分許 100,000 100,000 000-000000000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114年4月12日13時14分許 114年4月12日13時14分許 114年4月12日13時15分許 114年4月12日13時16分許 114年4月12日13時1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三峽分行】 20(未提告) 王俞翔 假投資 114年4月12日13時13分許 30,000 21 王柏權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2日15時37分許 114年4月12日15時39分許 90,000 1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50,000 114年4月12日16時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三峽觀成門市】 40,000 114年4月13日0時1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三峽大勇門市】 人(口罩)、機車(372-BXG) 22 劉亭萱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3日21時7分許 30,000 20,000 2,000 10,000 114年4月13日21時22分許 114年4月13日21時23分許 114年4月13日21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三峽大勇門市】 人(口罩) 23 林明慧 假投資 114年4月12日17時42分許 20,000 000-00000000000000 20,000 19,000 114年4月12日17時53分許 114年4月12日17時5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三峽恩主門市】 人(口罩、安全帽) 24 賴昕彤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2日17時45分許 18,985 114年4月12日17時56分許 11,000 29,000 114年4月13日0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三峽大勇門市】 人(口罩)、機車(372-BXG) 25 石馥溶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4月13日9時55分許 40,000 000-000000000000 20,005 20,005 114年4月13日10時22分許 114年4月13日10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綠洲門市】 人(口罩)、機車(372-BXG) 26 張月馨 假投資 114年4月13日22時32分許 114年4月13日22時33分許 50,000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20,005 20,005 20,005 114年4月14日1時10分許 114年4月14日1時11分許 114年4月14日1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街0號【萊爾富超商三峽紫微門市】 人(口罩、安全帽)、機車(372-BXG) 27 陳慧蘭(未提告) 假投資 114年4月9日9時28分許 114年4月9日9時29分許 50,000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60,000 60,000 114年4月9日10時3分許 114年4月9日10時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中華郵政三峽郵局】 人(口罩)、機車(372-BXG) 28 徐麗玲 假親友(投資詐財) 114年7月15日22時46分許 114年7月15日22時48分許 50,000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2,000 114年7月16日14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粉寮門市】 人(口罩、安全帽)、機車(5GR-712) 29 徐健翔 假親友(投資詐財) 114年7月16日0時48分許 114年7月16日0時50分許 10,000 20,000 000-00000000000 20,000 10,000 114年7月16日1時39分許 114年7月16日1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粉寮門市】 30 武氏瓊 假投資 114年4月7日12時14分許 36,000 000-00000000000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114年4月7日13時2分許 114年4月7日13時3分許 114年4月7日13時3分許 114年4月7日13時4分許 114年4月7日13時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御成門市】 人(口罩、安全帽) 31 王葆穎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8月22日15時31分許 30,000 000-00000000000 20,005 9,005 114年8月22日15時44分許 114年8月22日15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泰山黎明門市】 人(口罩)、計程車(TDX-2687) 32 洪秉鏵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8月22日13時21分許 114年8月22日13時24分許 40,000 30,000 20,005 20,005 20,005 9,005 114年8月22日13時30分許 114年8月22日13時31分許 114年8月22日13時31分許 114年8月22日13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日勝門市】 人(口罩)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附表一編號1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柏仁於警詢中之證述(他卷一第81至至87頁) ②告訴人黃柏仁提出其與暱稱「均宏」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偵62217卷一第53至56頁) 2 附表一編號2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如於警詢中之證述(他卷一第93至97頁) ②告訴人林雪如提出其與暱稱「善信投資在線營業員No.1」、「黃淑琳」、「李惠美」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71至77頁) 3 附表一編號3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春月於警詢中之證述(他卷一第109至112頁) ②告訴人王春月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偵62217卷一第107至113頁) 4 附表一編號4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莉莉於警詢中之證述(他卷一第215至216頁) ②告訴人周莉莉提出其與暱稱「Akana Lu」、「李先生」、「侯立洋」間之對話紀錄擷圖、深坑區農會及郵政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偵62217卷一第127至157頁) 5 附表一編號5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家慈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173至175頁) ②告訴人張家慈提出其與暱稱「鉑諾-營業員」間之對話紀錄擷圖、鉑諾商業操作合約書、理財存款憑證各1份(偵62217卷一第177至179頁) 6 附表一編號6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榮三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241至243頁) ②告訴人林榮三提出其與暱稱「薛UU」、「均宏」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245至254頁) 7 附表一編號7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媛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261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媛提出其與暱稱「執行總監-Kevin」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263至279頁) 8 附表一編號8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全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287至294頁) ②告訴人吳全平提出其與暱稱「宏遠/哲睿VIP專員」、「劉靜怡-股市老師」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295至323頁) 9 附表一編號9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成雯娟於警詢中之證述(他卷一第117至121頁) ②告訴人成雯娟提出其與暱稱「智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怡君」、「張淑芬」間之對話紀錄擷圖、假投資平台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345至352頁) 10 附表一編號10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育倫於警詢中之證述(他卷一第135至142頁) ②告訴人蔡育倫提出其與暱稱「劉美君」間之對話紀錄擷圖、其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郵局、臺灣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及附表各1份(偵62217卷一第367至420頁) 11 附表一編號11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駿耀於警詢中之證述(他卷一第181至186頁、偵62217卷一第475至476頁) ②告訴人王駿耀提出其與暱稱「J.G.P智能客服」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477至480頁) 12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儀於警詢中之證述(他卷一第151至153頁) ②告訴人林家儀提出其與暱稱「執行總監-Kevin」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假投資項目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491至505頁) 13 附表一編號13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雅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523至525頁) ②告訴人呂雅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62217卷一第527至545頁) 14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祉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547至549頁) ②告訴人陳祉婷提出其與暱稱「Sunny Chan」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551至556頁) 15 附表一編號15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建璋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563至568頁) ②告訴人朱建璋提出其與暱稱「KFC」、「(魚圖示)」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569至592頁) 16 附表一編號16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蕭偉傑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603至604頁) ②告訴人蕭偉傑提出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62217卷一第605頁) 17 附表一編號17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映里於警詢中之證述(他卷一第201至203頁) ②告訴人陳映里提出假投資平台頁面、暱稱「達人-劉馨馨」LINE個人頁面翻拍照片各1份(偵62217卷一第619至621頁) 18 附表一編號18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默於警詢中之證述(他卷一第207至209頁) ②告訴人陳默提出其與暱稱「執行總監-Kevin」間之對話紀錄擷圖(偵62217卷一第631至633頁) 19 附表一編號19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宇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645至647頁) ②告訴人張宇升提出手寫轉帳紀錄、其與暱稱「奈寶」、「Leo銘傑」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649至653頁) 20 附表一編號20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被害人王俞翔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661至664頁) ②被害人王俞翔提出其與暱稱「NN」間之對話紀錄擷圖、其向合庫銀行申辦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偵62217卷一第665至680頁) 21 附表一編號21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柏權於警詢中之證述(他卷一第191至196頁) ②告訴人王柏權提出其與暱稱「珮寧」、「長虹國際BTC」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697至705頁) 22 附表一編號22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亭萱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731至739頁) ②告訴人劉亭萱提出其與暱稱「李嘉祥」、「Karen」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741至779頁) 23 附表一編號23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明慧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791至795頁) ②告訴人林明慧提出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其與暱稱「林婉婷」、「張忠謀」間之對話紀錄擷圖、假投資平台頁面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797至829頁) 24 附表一編號24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昕彤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843至845頁) ②告訴人賴昕彤提出其與暱稱「林薏婷」、「陳瑞隆」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其向土地銀行申辦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偵62217卷一第847至866頁) 25 附表一編號25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石馥溶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877至879頁) ②告訴人石馥溶提出其與暱稱「斌」、「銘仕商行」間之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881至891頁) 26 附表一編號26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月馨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2217卷一第897至899頁) ②1.告訴人張月馨提出其與暱稱「戴小薇」、「Joan Joan」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62217卷一第901至915頁) 27 附表一編號27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慧蘭於警詢中之證述(偵30796卷第19至21頁) ②被害人陳慧蘭提出其與暱稱「Nancy」、「在線客服-009」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偵30796卷第57至64頁) 28 附表一編號28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徐麗玲於警詢中之證述(偵51786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徐麗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786卷第23至26頁) 29 附表一編號29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徐健翔於警詢中之證述(偵51786卷第27至29頁) ②告訴人徐健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786卷第31至33頁) 30 附表一編號30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武氏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937卷第25至32頁) ②告訴人武氏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937卷第33至39頁) 31 附表一編號31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葆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3135卷第17至25頁) ②告訴人王葆穎提出其與暱稱「雅婷」、「開通專員-張思穎」、「大尖山俱樂部」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假投資平台頁面擷圖、App Store點數卡影本各1份(偵3135卷第31至65頁) 32 附表一編號32所示事實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秉鏵於警詢中之證述(偵3135卷第67至72頁) ②告訴人洪秉鏵提出其與暱稱「顧問-小影」、「開通專員-張思穎」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偵3135卷第77至124頁)附表三:

編號 附表一匯入帳戶之證據出處 1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161至166頁) 2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167至171頁) 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173至177頁) 4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179至183頁) 5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185至188頁) 6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189至192頁) 7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193至200頁) 8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229至231頁) 9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201至203頁) 10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205至213頁) 11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215至223頁) 12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225至227頁) 13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233至235頁) 14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237至240頁) 15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241至243頁) 16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245至247頁) 17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249至252頁) 1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217卷二第253至255頁) 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0796卷第23至25頁) 2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51786卷第17頁) 21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51786卷第15頁) 2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37卷第61至63頁) 23 中國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35卷第153頁)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備 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號) 應予沒收。 2 現金新臺幣11萬1,260元 應予沒收。 3 紫色IPhone 14 Pro手機1支(含SIM卡1張) 應予沒收。 4 SIM卡3張(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台灣大哥大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中華電信門號) 應予沒收。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