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23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關丞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4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到庭,並不以被告身體到達法庭為已足,尚必須其認知能力足以理解審判之意義而有接受審判之能力,方屬刑事訴訟法上有意義之到庭。

二、查被告A04於民國115年2月6日經醫師診斷為腦梗塞,後因無親屬資源協助照顧,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收容安置在隆泰護理之家,現已呈現植物人狀態,無法以顏面、口語表達,且無意識狀態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查訪照片、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2月12日函附卷可參,是以,被告目前病況並不適合出庭應訊,其確有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品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