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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3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33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政希具 保 人 劉興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922號、114年度偵字第23016、29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興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政希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劉興峯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67、183頁)。而上開案件經本院定於115年3月27日進行審理,並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經合法送達傳票及通知書,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規定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