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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55 號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5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少彬

許永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1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3時宣判,惟因被告許永福尚有繳回犯罪所得之意願,為兼顧對其減刑事由之妥適審酌,並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等重大理由,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