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56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育銘 (已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2
12、24215、26708、37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育銘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4年8月26日繫屬本院,因被告業於115年2月13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之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千雅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白凌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4212號114年度偵字第24215號114年度偵字第26708號114年度偵字第37674號
被 告 王永謀
趙瑞元
許育銘
黃健瑋
陳厚全
丁聖峰
林珏昇
(現另案在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 守所)
柯子健
鄭家旺
高國展
陳帟帆
黃秉穎
(現另案在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陳宥成
謝承展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雲 林二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承展(謝承展對黃燦珍、蔡友純之詐欺等犯行,業已113年度偵字第46471號追加起訴,此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負責指示王永謀出金、柯子健、高國展、許育銘、黃健瑋、趙瑞元、丁聖峰、陳厚全、林珏昇、鄭家旺、陳帟帆、黃秉穎分別擔任出金人員,而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集團中之王譯萱等出金成員,業經本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0032號起訴及113年度偵字第32984號追加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陳宥成則知悉依一般社會通念,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且可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間,在不詳地點,將其父陳進強(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及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且期間由附表所示之成員匯款出金以取信附表所示之人已有獲利,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當面交付現金或匯款或因警覺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附表所示提告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承展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指示被告王永謀匯款之事實。 2 被告王永謀、柯子健、高國展、許育銘、黃健瑋、趙瑞元、丁聖峰、陳厚全、林珏昇、鄭家旺、陳帟帆、黃秉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匯款予附表所示之人之事實。 3 被告陳宥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將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之事實。 4 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之證述 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經過之事實。 5 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報案資料光碟1份 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經過之事實。 6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被告等人匯款予附表所示之人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法定最重本刑提高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規定。
核被告謝承展、王永謀、柯子健、高國展、許育銘、黃健瑋、趙瑞元、丁聖峰、陳厚全、林珏昇、鄭家旺、陳帟帆、黃秉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陳宥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謝承展、王永謀、柯子健、高國展、許育銘、黃健瑋、趙瑞元、丁聖峰、陳厚全、林珏昇、鄭家旺、陳帟帆、黃秉穎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永謀、柯子健、高國展、許育銘、黃健瑋、趙瑞元、丁聖峰、陳厚全、林珏昇、鄭家旺、陳帟帆、黃秉穎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陳宥成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且侵害數被害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被告謝承展、王永謀、陳宥成、柯子健、高國展、許育銘、黃健瑋、趙瑞元、丁聖峰、陳厚全、鄭家旺、陳帟帆、黃秉穎各就其等如附表所示出金與被害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徐 千 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 美 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損失金額 出金者 出金時間/金額/帳戶 1 劉益順(提告) 自112年11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合遠國際」、「俊貿國際」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781,850元之損失 陳厚全 於112年11月23日15時7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1月27日14時41分許,匯款100,000元至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聖峰 於112年11月23日15時13分許,匯款200,000元至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1月29日14時49分許,匯款43,900元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張芝瑜(提告) 自112年9月10日時起以LINE佯稱可在「新永恆」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119,085元之損失 陳帟帆 於112年11月3日14時5分許,匯款51,800元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家旺 於112年11月14日13時40分許,匯款100,000元至上開元大銀行帳戶 3 陳奕廷(提告) 自112年7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福勝」、「永恆」、「達正」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854,000元之損失 柯子健 於112年10月20日16時許,匯款38,8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許義興(提告) 自112年9月4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凱友」、「永慈」、「泰賀」、「力宏」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7,000,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0月20日14時32分、11月6日10時59分許,分別匯款10,000元、50,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趙瑞元 於112年11月7日14時23分許,匯款5,000元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5 蕭永進(提告) 自112年10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虎躍」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300,000元之損失 丁聖峰 於112年11月29日13時28分許,匯款80,0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趙世裕(提告) 自112年11月5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量石資本」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2,092,000元之損失 王永謀 於112年12月25日16時51分、112年12月29日16時13分許,分別匯款50,000元、100,000元至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2月28日16時48分許,匯款5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唐寶珠(提告) 自112年11月中旬以LINE佯稱可在「加百列」、「誠實」、「華碩」等平台投資股票或利等語,致受有41,677,912元 柯子健 於112年12月14日15時49分、16時2分許、112年12月29日14時32分,分別匯款3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至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2月22日14時27分,54分許,分別匯款300,000元、300,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育銘 於112年12月15日,匯款400,000元至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於112年12月22日,匯款400,000元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8 黃燦珍(提告) 自112年11月9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量石資本」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3,065,000元之損失 王永謀 於112年12月18日16時59分許,匯款230,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楊金梅(提告) 自112年10月14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合遠國際」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300,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1月20日13時2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李明朗(未提告) 自112年11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日暉股市」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500,000元之損失 許育銘 於112年12月15日16時1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羅曼玲(提告) 自112年12月5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VSD」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受有1,050,000元之損失 王永謀 於112年12月20日12時12分許,匯款37,835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陳淑瑤(提告) 自112年11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心達」、「BMO」、「日暉」、「潤盈」、「量石資本」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9,579,499元之損失 丁聖峰 於112年11月27日14時43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厚全 於112年11月28日9時23分、12月4日9時27分許,分別匯款40,000元、50,000元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於112年11月24日15時11分、27日14時42分、12月4日14時14分許,分別匯款470,000元、150,000元、70,000元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育銘 於112年12月20日14時6分許,匯款200,000元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13 莊美真(提告) 自112年11月1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一正」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180,000元之損失 趙瑞元 於112年11月15日15時22分許,匯款60,000元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李麗君(提告) 自112年11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天聯資本」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523,000元之損失 丁聖峰 於112年11月30日10時17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游文皇(告訴代理人游文正,提告) 自112年11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量石資本」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650,000元之損失 陳厚全 於112年11月30日16時37分許,匯款80,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黃忠俊(提告) 自112年10月25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德勤」、「國領」平、「日暉」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2,960,000元之損失 陳厚全 於112年12月13日9時18分許,匯款20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孫逸辰(提告) 自112年7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一正」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770,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0月20日9時19分許,匯款33,000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程詠鈴(原名:程依平,未提告) 自112年10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德鑫e點通」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0,000元之損失 林玨昇 於112年11月10日15時23分、13日14時52分許,分別匯款48,000元、70,731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龔鈺芳(提告) 自112年9月初起以LINE佯稱可在「凱友」平台投資股票等語,致受有171,046元之損失 高國展 於112年10月4日15時31分、6日15時42分許,分別匯款14,764元、53,687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柯子健 於112年10月23日15時32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黃健瑋 於112年10月24日10時43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20 劉月秋(提告) 自112年8月6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凱友」平台投資股票等語,致受有2,800,000元之損失 柯子健 於112年10月27日15時35分許,匯款1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余豐富(提告) 自112年10月間時起以LINE佯稱可在「一京」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4,250,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0月25日10時25分許,匯款70,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蔡惠玲(提告) 自112年9月2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一正」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7,800,000元之損失 趙瑞元 於112年11月15日13時1分許,匯款150,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呂宏濱(提告) 自112年9月起以LINE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390,000元之損失 柯子健 於112年10月13日11時27分許,匯款8,761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林家汀(提告) 自112年12月15日起以LINE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10,000元之損失 丁聖峰 於113年1月9日14時40分許,匯款157,648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邱春銀(提告) 自112年12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億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3,435,151元之損失 陳厚全 於113年2月15日時分許,匯款40,000元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張采婕(提告) 自112年9月19日起以LINE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210,000元之損失 陳厚全 於112年11月22日10時55分許,匯款10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陳信仁(提告) 自112年6月12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同信」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330,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7月5日14時15分許,匯款120,000元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廖芳平(提告) 自112年5月7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裕萊」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80,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7月14日15時10分許,匯款53,600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賴佩怡(未提告) 自112年9月8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澤晟」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30,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0月11日16時、16時34分許,分別匯款400,000元、40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蔡友純(提告) 自112年12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永恆」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98,864元之損失 王永謀 於112年12月29日11時52分許,匯款20,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曾麗芸(未提告) 自112年8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霖園」、「鼎智」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900,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0月11日13時55分許,匯款50,000元至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林怡君(提告) 自112年7月29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霖園」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受有1,531,400元之損失 陳厚全 於112年9月27日12時56分許,匯款47,315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楊怡琳(提告) 自112年9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福勝」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295,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1月6日10時56分許,匯款49,499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4 蔡素娥(提告) 自112年10月2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福勝」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000,000元之損失 高國展 於112年10月11日15時42分許,匯款10,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 李宜倫(提告) 自112年11月3起以LINE佯稱可在「呈達」、「中璨」、「匯豐」、「泓勝」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2,678,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0月23日14時7分許,匯款50,000元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0月16日10時16分許,匯款40,000元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帟帆 於112年10月13日14時32分許,匯款100,000元至上開永豐帳戶 36 胡榮和(提告) 自112年9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泓勝」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750,000元之損失 黃健瑋 於112年10月12日14時7分許,匯款300,0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國展 於112年10月12日14時4分許,匯款300,000元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37 羅筱媛(未提告) 自112年9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福勝」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500,000元之損失 柯子健 於112年10月11日14時30分許,匯款140,000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周子丰(提告) 自112年7月17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霖園」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000,000元之損失 陳厚全 於112年10月2日12時39分許,匯款15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 吳明峰(提告) 自112年6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華晨」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2,927,734元之損失 陳厚全 於112年9月5日15時2分許,匯款249,1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 連語安(提告) 自112年8月22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泓勝」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940,000元之損失 趙瑞元 於112年11月10日15時21分許,匯款10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1 謝璥州(提告) 自112年8月12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新源」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350,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0月18日15時4分許,匯款50,0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 蔡艷君(提告) 自112年8月9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凱友」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723,765元之損失 趙瑞元 於112年11月6日14時39分許,匯款91,426元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3 戴嘉伸(提告) 自112年10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一正」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2,750,000元之損失 柯子健 於112年10月17日10時20分許,匯款400,000元至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 李和平(提告) 自112年9月12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福勝」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000,000元之損失 高國展 於112年9月28日14時23分許,匯款300,000元至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 周美子(提告) 自112年9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福勝」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9,230,000元之損失 柯子健 於112年10月13日15時21分、19日9時58分許,分別匯款70,000元、30,000元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健瑋 於112年10月27日14時37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46 陳宗賢(提告) 自112年7月18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凱友」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6,490,000元元之損失 柯子健 於112年11月29日15時6分、15時25分許、12月1日12時35分許,分別匯款3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 林永祥(提告) 自112年9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一正」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6,900,000元之損失 黃健瑋 於112年11月14日14時11分許,匯款150,000元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8 邱垂川(提告) 自112年8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新源」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791,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0月31日10時56分許,匯款100,0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 張禹郡(提告) 自112年8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新源」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590,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0月19日10時2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 劉佩滿(提告) 自112年7月12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泓勝」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519,756元之損失 黃健瑋 於112年10月23日15時5分、27日14時36分許,分別匯款27,500元、50,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 彭人悌(提告) 自112年8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泓勝」、「怡勝」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000,000元之損失 陳帟帆 於112年10月24日12時51分許,匯款4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家旺 於112年10月27日13時45分、30日12時36分許,分別匯款120,000元、300,0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52 李紫綺(提告) 自112年9月15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國寶」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270,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1月3日14時33分、11月8日10時12分許,分別匯款60,000元、50,000元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3 李奕慶(未提告) 自112年9月15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合遠國際」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50,000元之損失 鄭家旺 於112年11月15日13時51分許,匯款148,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4 林靈均(提告) 自112年9月12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泰賀」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2,460,000元之損失 陳厚全 於112年10月6日10時59分許,匯款35,609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5 吳佩蓁(提告) 自112年10月4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PCHOME」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受有292,000元之損失 不詳之人 於112年10月7日20時45分許,以陳進強申設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2,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6 余佳玲(提告) 自112年9月10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PCHOME」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受有30,000元之損失 不詳之人 於112年10月8日0時30分許,以陳進強申設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2,000元至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7 黃羽玄(提告) 自112年9月13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PCHOME」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受有200,000元之損失 不詳之人 於112年10月8日0時32分許,以陳進強申設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2,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8 李俐讌(未提告) 自112年6月23日10時起以LINE佯稱可在「Crypto」獲利等語,致受有150,000元之損失 不詳之人 於112年10月15日20時50分許,以陳進強申設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2,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9 龔筱筑(提告) 自112年10月7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PCHOME」獲利等語,致受有970,000元之損失 不詳之人 於112年10月15日20時54分許,以陳進強申設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000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 張又柃(原名 :張紋綾,提告) 自112年10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好事多」平台獲利等語,致受有1,904,600元之損失 不詳之人 於112年10月16日6時21分許,以陳進強申設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800元至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1 李梓綺(提告) 自112年9月13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晟益」、「第一證券」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3,269,000元之損失 不詳之人 於112年10月20日20時11分許,以陳進強申設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7,000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2 蔡麗婷(提告) 自112年9月上旬起以LINE佯稱可在「宇凡」平台投資股票等語,致受有4,400,000元之損失 黃健瑋 於112年10月3日13時1分、25日13時15分許,分別匯款450,000元、200,000元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柯子健 於112年10月24日11時1分許,匯款350,000元至上開元大銀行帳戶 63 廖雪花(提告) 自112年10月13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PCHOME」投資獲利等語,致受有110,000元之損失 不詳之人 於112年10月26日1時44分許,以陳進強申設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2,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4 林秉宏(提告) 自112年8月29日時起以LINE佯稱可在「怡勝」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490,000元之損失 陳厚全 於112年10月6日15時30分許,匯款85,895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5 鄭雅惠(提告) 自112年9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凱友」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300,000元之損失 高國展 於112年10月6日15時45分許,匯款60,000元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6 鄭涵栩(提告) 自112年9月中旬起以LINE佯稱可在「凱友」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550,000元之損失 趙瑞元 於112年10月31日13時24分許,匯款3,000元至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7 羅潾媛(提告) 自112年9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如億」、「新源」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0,820,000元之損失 陳帟帆 於112年10月26日14時24分許,匯款150,000元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8 蘇士峯(提告) 自112年8月28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群力」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600,000元之損失 黃秉穎 於112年9月8日14時2分許,匯款14,09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9 戴輝鈞(提告) 自112年6月2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華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9,840,000元之損失 黃秉穎 於112年9月14日13時33分許,匯款1,000元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 祝麗艷(提告) 自112年9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新源」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400,000元之損失 黃秉穎 於112年10月20日14時25分許,匯款20,800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1 劉鎮(提告) 自112年10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國寶」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558,000元之損失 陳帟帆 於112年10月24日10時39分許,匯款20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2 賴貞燕(提告) 自112年9月5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霖園」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021,883元之損失 陳帟帆 於112年10月13日14時33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3 李易倡(提告) 自112年8月8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呈達」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150,000元之損失 陳帟帆 於112年10月19日14時23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4 胡和鼎(提告) 自112年7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新源」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600,000元之損失 陳帟帆 於112年10月20日14時50分許,匯款500,0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5 温筱瑄(提告) 自112年8月6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鼎智」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250,000元之損失 黃秉穎 於112年10月12日11時10分許,匯款54,633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6 劉章清(提告) 自112年9月起以LINE佯稱可在「新源」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348,000元之損失 陳帟帆 於112年10月16日9時55分許,匯款31,5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7 陳敏(提告) 自112年10月10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呈達」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56,000元之損失 陳帟帆 於112年11月2日13時9分許,匯款76,500元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8 楊家錞(提告) 自112年9月12日起以LINE佯稱可在「新源」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受有1,100,000元之損失 陳帟帆 於112年10月19日13時31分許,匯款5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