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59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YUEN WING MAN(中文名:袁永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8
61、58311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19號、11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號、115年度偵緝字第194、195、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YUEN WING MAN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柒月貳拾參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㈠、無一定之住、居所者;㈡、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㈢、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YUEN WING MAN因來臺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角色,佯裝為投資公司專員,於民國114年3月3日持偽造員工證及收據,向本案告訴人吳淑芬收取新臺幣15萬元,並交由同集團其他成員收受,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於115年6月5日以115年度金訴字第590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等情,有上開判決及檢察官上訴書在卷可查。茲因被告為香港地區人民,在我國無任何親人及財產,加以其另案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1號判決判處之有期徒刑1年4月已執行完畢,其現由內政部移民署高雄收容所收容中,即將遣返回香港地區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高雄收容所之查詢資料在卷可證。從而,被告極可能在遣返後即在海外藏匿,而無意面對在臺之本案上訴程序,有相當理由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末考量其犯罪情節及本案訴訟進行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日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對其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7月2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