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69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鴻志選任辯護人 竇韋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7
78、27494、3768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45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鴻志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3年9月初某時許,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3,000元不等為代價,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睿穎」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之指示,將其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遠東帳戶)網路銀行密碼透過LINE告知「張睿穎」,復於同年9月11日某時許,將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土銀帳戶)金融卡,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貴志門市,以交貨便寄送之方式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並透過LINE告知「張睿穎」上開金融卡之密碼,以該方式提供予「張睿穎」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使詐騙集團使用上開帳戶遂行詐欺犯罪,暨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嗣詐欺集團取得劉鴻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轉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犯上開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並於114年9月8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該署114年9月8日新北檢永智114偵11778字第1149115687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附卷為憑。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5年7月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第二層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第三層帳戶 匯款金額 1 鄭馥萱 (提告) 於113年8月4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廷翰」向鄭馥萱佯稱:參加唐吉軻德活動可獲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4日 0時13分許 5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2 陳思瑋 (提告) 於113年8月7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鉅富時代」、「財經啟富李正宇」、「MR.刷卡先生」向陳思瑋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9月13日22時9分許 (2)同日22時10分許 (1)5萬元 (2)4萬5,000元 本案土銀帳戶 3 羅鎮亮 (提告) 於113年6月初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鄭夢瑤」、「歐華線上營業員」向羅鎮亮佯稱:在假投資app「大隱國際」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0日 11時40分許 20萬元 本案遠東帳戶 4 邱鉯喬 (提告) 於113年7月底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蕾咪」、「嘉玉助教」向邱鉯喬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9日 12時22分許 10萬元 本案遠東帳戶 5 李若瑝 (提告) 於113年7月17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曦月」、「FINECO客服專員」向李若瑝佯稱:投資申購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9月12日19時27分許 (2)同日19時28分許 (1)5萬元 (2)5萬元 本案遠東帳戶 113年9月12日19時29分許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申辦之Maicoin綁定虛擬帳戶) 10萬元 113年9月12日19時29分許 0xb92a3176f6c4e69Z00Z00000000b17d6e72e5de2(被告申辦Maicoin帳戶之錢包地址) 3,103 USDT幣 6 江燕惠 (未提告) 於113年8月間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羅宇佑」、「陳文信」、「etoroVIP客服」向江燕惠佯稱:在假投資app「eToro E頭睿」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9日 13時21分許 14萬1,000元 本案遠東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