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50號原 告 吳忠澄被 告 羅浩誌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吳子毅
法 官 沈威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瑩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