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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4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465號原 告 烏世貞被 告 陳科佑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348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科佑被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可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