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 告 謝明達被 告 王鉦粼上列被告王鉦粼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405號),經原告謝明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