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479號原 告 林明輝
卓淑真被 告 蔡筌臻上列被告蔡筌臻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37號),經原告林明輝、卓淑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