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507號原 告 簡家洋 (住詳卷)被 告 廖釗偉 (住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祝少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