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 告 楊淳鈞被 告 林少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37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佳妤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