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92號原 告 A女(AD000-K114105)(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被 告 施立人上列被告施立人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梁世樺法 官 祝少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