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083號原 告 黃金鳳被 告 林長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00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元明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