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52號原 告 陳建成被 告 沈祐均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楊子賢法 官 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