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 告 朱炳憲被 告 田○傑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0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被訴家暴傷害等之刑事案件,其中原告為刑事犯罪被害人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064號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提出的假執行聲請,已失去依附,自應一併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梁茵茵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余逸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