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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3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原 告 林美怡被 告 林瑞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