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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司裁全字第31號聲 請 人 李柔嫻相 對 人 曾鴻鈞

高毓修

陳宏瑋徐翊芳

李閔迪

陳良楷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扣押被告等6人之財產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實現國家之刑罰權,民事訴訟之目的則在於確定當事人之私權。附帶民事訴訟,係於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在犯罪行為中,私法上權利被侵害之人,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490 條、第491條第10款、第49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於刑事訴訟程序,為主張因犯罪行為中私法上權利被侵害之人,聲請關於民事訴訟有關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不僅應依上開規定「合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先決條件,且仍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事法院始得據上開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為裁定。

二、經查,本案聲請人因相對人等6人涉嫌詐欺罪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該案於115年1月7日繫屬本院後,經本院於同年月15日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分案審理,經調閱該案卷資料及查詢本院相應分案記錄,因該案尚無任何與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刑事科查無」戳章在卷可考,見本院115年度附民字136號卷第1頁),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本院經於同年月19日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聲請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在案,此有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在卷可參。據上,本案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經本院以程序不符而判決駁回,則聲請人所提假扣押之聲請即因本案敗訴而失所附麗。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即不得再依刑事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相應規定,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向民事庭聲請本案假扣押,故本案聲請人所為聲請保全程序,於法要屬無據,自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