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原 告 高孟暄(住址詳卷)被 告 蘇彩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金簡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彩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金簡字第73號;原審理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585號),經原告高孟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溫家緯
法 官 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與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