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680號原 告 黃花珍被 告 江鵬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借提至法務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2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江鵬飛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5年8月14日辯論終結,原告黃花珍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9月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戳可佐,即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顯有未合,應依法駁回其訴。又本訴既經駁回,則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對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依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並不因本件之訴駁回而影響其請求權利,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子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