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 告 A01卷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01之母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蘇家玄律師 被 告 A040號 (在押)上列被告A04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18號),經原告A01及A01之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1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彭全曄y;"> 法 官
劉思吟y;">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1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