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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原 告 田弘展 (住所詳卷)告訴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被 告 曾炳寅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炳寅因涉嫌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7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翰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