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227號原 告 賴金福送達代收人 許仲勛律師被 告 江景騰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941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彭毓婷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