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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353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3357號115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原 告 徐雪芳

潘玉蘭張宏道被 告 陳美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42號),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法 官 賴昱志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沛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