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 告 簡永翔被 告 許育銜

張中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7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許育銜、張中維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732號案件,經原告簡永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