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AD000-H113932(地址詳卷)被 告 陳浚瑋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92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法 官 初怡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