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原 告 黃山鎮被 告 曾銨滋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1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2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三重簡易法庭法警室收狀戳可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